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宣贯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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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0.1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的规定布置。

表5.0.1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石油库内各种建、构筑物,火灾危险程度、散发油气量的多少、生产操作的方式等差别较大,有必要按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经营管理等特点进行分区布置。把特殊的区域加以隔离,限制一定人员的出入,有利于安全管理,并便于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5.0.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石油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面积都不大,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条件下,将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合并建造,既可减少油库用地,节约投资,又便于生产操作和管理,这是石油库总图设计的一个主要原则。石油库内可以合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很多,如润滑油调配间可与润滑油泵房、润滑油灌油间合建;润滑油预热间可与桶装润滑油品库房合建;甲、乙、丙类油品泵房可以合建;油品泵房可与其相应的配电间、仪表间和控制室合建;消防泵房可与消防器材间、值班室合建等。

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发生火灾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石油库内经常散发油气的油罐和铁路、公路、水运等油品装卸设施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些。

1.油罐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的确定:

(1)确定防火距离的原则:

a.避免或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火灾的发生必须具备可燃物质、空气和火源等三个条件。因此,散发可燃气体的油罐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油气扩散所能达到的最大距离;

b.尽量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于散发油气、容易着火、一经着火即不易扑灭且影响油库生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与油罐的距离应大些,其他的可以小些;

c.按油罐容量及油品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不同的防火距离;

d.在相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e.在确定防火距离时,应考虑操作安全和管理方便。

(2)油罐火灾情况:根据调查材料统计,绝大部分火灾是由明火引起的(炼厂的统计为67%,商业油库比例更大),而以外来明火引起的较多。如油品经排水沟流至库外水沟,库外点火,火势回窜引起火灾。这种情况以商业库为多。其他原因则有雷击、静电等。

(3)油罐散发油气的扩散距离:

a.清洗油罐时油气扩散的水平距离,一般为18~30m;

b.油罐进油时排放的油气扩散范围:水平距离约11m;垂直距离约1.3m。

(4)油罐火灾的特点:

a.油罐火灾机率低;

b.起火原因多为操作、管理不当;

c.如有防火堤,其影响范围可以控制。

(5)油罐与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决定油罐与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首先应考虑油罐扩散的油气不被明火引燃,以及油罐失火后不致影响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据国外资料介绍,石油库内油罐与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均趋于缩小。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规定,油罐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为15m。日本丸善石油公司的油库管理手册,是以油罐内油品的静止状态和使用状态分别规定油罐区内动火的安全距离,其最大距离为20m。苏联1970年修订的规范也比1956年的规范规定的距离缩小了。油罐着火后对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扑灭火灾的难易,随罐容的大小,油罐的型式及所储油品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表5.0.3中的距离是以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等为基准,按罐容的大小而制定的。详见备注中说明。

a.油罐与油泵房的距离。油罐与油泵房的距离,主要考虑油罐着火时对泵房的影响,防止油泵损坏,影响生产。油泵房内没有明火,对油罐影响很小。从泵的操作需要考虑,应减少油泵吸入管道的摩阻损失,保证两者之间的距离尽可能小,规定不同容量的油罐与甲、乙类油品泵房的距离分别为19、15、11.5、9m;与丙类油品泵房的距离分别为14.5、11.5、9、7.5m。

b.油罐与灌油间、汽车灌油鹤管、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距离。三者任一处发生火灾,火势都较易控制,对油罐的影响不大。这三处在操作时散发油气较多,应考虑油罐着火后对它们的影响,故其距离较油罐与油泵之间的距离要适当增大些。

c.油罐与油品装卸码头的距离。油罐或油船着火后,彼此之间影响较大,油船着火后往往难以扑灭,影响范围更大。油码头所临水域,来往船只较多,明火不易控制,油罐与码头的距离应适当放大。

d.油罐与桶装油品库房、隔油池的距离。桶装油品库房一般不散发油气,其着火机率较小,但库房内储存的油品一经着火即难以扑灭,影响范围也很大,故应与灌油间等同对待。隔油池着火机率较桶装油品库房为大,着火后火势较猛,故大于150m3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应较桶装油品库房与油罐的距离为大。

e.油罐与消防泵房、消防车库的距离。消防泵房和消防车库为石油库中的主要消防设施,一旦油罐发生火灾,消防泵和消防车应立即发挥作用且不受火灾威胁。它们与油罐的距离应保证油罐发生火灾时不影响其运转和出车,且油罐散发的油气不致蔓延到消防泵房和消防车库,距离要适当放大,故按油罐大小分别规定为33、26.5、22.5、19m。

f.油罐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距离。主要考虑油气不致蔓延到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引起爆炸或燃烧;也考虑明火设施产生的飞火,不致落到油罐附近。

2.其他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的确定:

(1)油气扩散的情况。

a.据英国有关资料介绍,装车时的油气扩散范围不大,在7.6m以外,可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

b.向油船装汽油,当泵流量为250m3/h,在人孔下风侧6.1m处测得油气;

(2)从上述情况看,装车、装船和灌桶作业时,油气扩散的范围不大,考虑到建筑物、构筑物之间车辆运行、操作要求,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着火时相互之间的影响、灭火操作的要求等因素,相互间应有适当的距离。

(3)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着火后易于扑灭,危险性较小,故规定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与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30%。四、五级石油库容量相对较小,操作简单,故规定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减少25%。

3.本次修订增加了储油区油泵采用露天布置的规定,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确定的。

5.0.4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油罐区比灌油点高的优点是:有利于泵的吸入,不需再把泵房的标高降得很低或建地下泵房;有条件时,还可实现自流作业,节约能量,在停电情况下仍能维持自流发油,不影响石油库发油作业。油罐区都设有防火堤,万一油罐破裂,也不致使油品流出堤外影响其他。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提出洞口不宜少于2处,主要是为了生产安全,还考虑了施工排渣和投产后便于通风。如东北某人工洞石油库发生爆炸时把一个洞口堵塞,如无第二个洞口就无法进入洞口进行扑救。

主巷道内容易积聚油气,形成爆炸危险场所,而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是容易散发火花的地点,故不应设在主巷道内。如果必须进洞,应另辟洞室,并单设出入口,这样可以互不影响。布置在洞外时,因罐室主巷道洞口可能排出油气并有呼吸管和排风管出口,故按地上油罐与变配电间的距离考虑,采用15m的距离。

油泵间、通风机室不散发火花,从防护要求考虑,设在洞内比较安全。在调查中,尚未发现由于洞内油泵间和通风机室而引起的洞内火灾,所以允许油泵间和通风机室与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

5.0.6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铁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不致因铁路罐车进出而影响其他各区的操作管理,也减少铁路与库区道路的交叉,有利于安全和消防。但有可能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在边缘地带布置时,可全面综合考虑进行合理布置。

铁路线如与石油库出入口处的道路相交叉,常因铁路调车作业影响石油库正常车辆出入,平时也易发生事故,尤以在发生火灾时,可能妨碍外来救护车辆的顺利通过。

5.0.7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石油库的公路装卸区是外来人员和车辆往来较多的区域,业务比较繁忙。将该区布置在面向公路的一侧,设单独的出入口,外来的车辆可不驶入其他各区,出入方便,比较安全。若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设业务室、休息室等,外来人员只限在该区活动,更有利于安全管理。出入口外设停车场,待装车辆在此等候,有秩序地进库装油,不致使库内秩序混乱,也不致由于待装车辆停在公路上影响公共交通。

5.0.8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防止和减少外来人员进入或通过生产作业区,以利于安全。

5.0.9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原为: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3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原为: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5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 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石油库内的油罐区是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场所,油罐区的周围设环行道路,油罐组之间留有宽度不小于7.0m的消防通道,有利于消防车辆的通行和调度,能及时转移到有利的扑救地点。

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车辆行驶及调动均不如环行道路灵活,一般不宜采用。但在山区的油罐区或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区,因地形或面积的限制,建环行道确有困难时,可以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铁路装卸区着火的机率虽小,着火后也较易扑灭,但仍需要及时扑救,故规定应设消防道路,并宜与库内道路相连形成环行道路,以利于消防车的通行和调动。考虑到有些石油库受地形或面积的限制,故规定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5.0.10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原为: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原为:三、四)级石油库可设1处。

石油库的出入口如只有一个,在发生事故或进行维护时就可能阻碍交通。尤以库内发生火灾时,外界支援的消防车、救护车、消防器材及人员的进出较多,设两个出入口就比较方便。

5.0.11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石油库应尽可能与一般火种隔绝,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建造围墙有利于防火和安全,也易做好保卫工作,在调查中,普遍反映石油库应设围墙。石油库的围墙应比一般围墙高,故规定不应低于2.5m。建在山区的石油库面积较大,地形复杂,建实体围墙确有困难时,可以设刺丝围墙。但装卸区和行政管理区有条件时仍应设实体围墙。

5.0.12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原为: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原为: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库内进行绿化,可以美化和改善库内环境。油性大的树种易燃烧,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防火堤内如栽树,万一着火对油罐威胁较大,也不利于消防,故不应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