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库址选择
本章规定了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规定其安全距离时,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不能让周围可能存在的明火或火花引起石油库火灾;
(2)石油库发生火灾时,不应对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构成威胁;
(3)周围建筑物等发生火灾时,不应波及石油库;
(4)尽量减少石油库散发的有害气体对周围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在满足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为石油库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4.0.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原为: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择的要求。
由于大部分石油库是位于或靠近城镇,所以石油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规划等要求。
考虑到石油库的油品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的环境污染以及可能产生油品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由于过去有些企业未经城市规划的同意,在企业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而且危及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最宜于建库的土质是沙土层。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油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对附近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第2.0.11条中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4.0.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原为: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原为:一、二级石油库为五十年一遇);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原为:三、四级石油库为二十五年一遇)。
3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中第4.0.1条,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2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10年。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50年,四、五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25年。
另外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湾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中第4.3.2和第4.3.3条,关于码头前沿高程的计算,本条增加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库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可按照JTJ 211—99第4.3.4条考虑波浪超高的影响。因为我国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点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台风涌水程度差异较大。南方港口特别是汕头、珠江、湛江和海南岛地区直接遭受台风,涌水增高显著,涌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约1.5~2.0m;而北方沿海港口受台风风力影响较弱,涌水高度较弱,一般涌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1.0m左右,不超过1.3m。所以,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4.0.6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续表4.0.7
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防止油品污染环境,节约用地等,对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处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表4.0.7中所列安全距离与本规范1984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现对表4.0.7说明如下:
1.本次修订,安全距离按油库等级划分为五个档次,虽然各个级别的石油库的库容增大了,但考虑到本次修订提高了安全和消防标准,如本规范1984年版规定:“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本次修订改为:“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此外,还增加了许多保障石油库安全的规定(详见本教材专题报告之一),所以表4.0.7保留本规范1984年版各级石油库的对外安全距离是合适的。这样做还有利于现有石油库进行增容改造。
2.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除了考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还考虑到石油库储存和装卸油品作业时排出的油气对居住区的空气污染。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规定五级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50m是合适的。而随着石油库容量加大,火灾相互影响的加大,其他级别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依次增为70、80、90和100m。
居住区的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程度,其与石油库的相互影响就很有限了,所以制定了二、三、四、五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折减的规定。一级石油库库容没有上限,规模可能很大,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折减。
3.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家标准对比协调,大致相同或相近。
4.对于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由于国家铁路线的重要性和行驶速度、运输量等远大于工业企业铁路线,因此其安全距离也较大,本条按石油库等级依次规定为60、55、50、50、50m。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8.3条中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铁路中心线35m,距厂内铁路中心线25m。因此,本条规定石油库与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按石油库等级依次为35、30、25、25、25m。
5.对于石油库与公路的安全距离,由于油罐和油罐车在作业时都散发油气,油罐区和装卸区都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公路上可能有明火,为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按油库等级分别规定安全距离为25、20、15、15、15m,我们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是合理的。
6.对于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油罐发生火灾时,火焰可高达几十米,对库外通信线路正常通话威胁较大,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其安全距离不小于40m。
7.对于石油库与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是考虑倒杆事故。据十五次倒杆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六起,偏移距离在2~3m的四起,偏移距离为半杆高的两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的两起,偏移距离大于1.5倍杆高的一起。
8.对于石油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主要考虑爆破石块飞行的距离。
9.石油库的油品装卸区与油罐区相比危险性要小一些,所以规定其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可以减少25%。石油库的油品装卸区在仅用于装卸油作业时,油气散发量很小,与装油作业相比安全得多;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容量小,受外界影响小,与油罐区相比也安全得多,发生火灾及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小得多,故这两者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减少50%是合理的也是安全的。
10.因为石油库内或工矿企业的油罐区,储存、输送的油品均为易燃或可燃油品,性质相同或相近,且各自均有独立的消防系统,故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它们之间的安全距离可比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适当减小。“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的规定,是根据本规范第12.2.7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的;但是当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大于60m时,就无需执行此规定了。“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规范表5.0.3的规定增加50%”是可行的。这样做可减少不必要的占地,为石油库选址提供有利条件。
4.0.8* 企业附属(原为:小型)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续表4.0.8
本条部分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及原来小型石油库设计规范,并适当补充。
4.0.9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原为: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各级机场对周围空间有特殊的安全要求,故制定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