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示本条款是强制性规定,下同)。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规范修订时作了调整,且与原规范的等级划分有了比较大的改变。一级石油库从50000m3及以上改为100000m3及以上;五级石油库从500m3以下改为1000m3以下,二、三、四级石油库也都适当增加、调整了容量。调整的理由主要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油罐的单罐容量也在不断地加大,目前最大单罐容量已达到100000m3以上。炼油厂的原油处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250万吨/年处理量已是较大的,现在新建炼油厂已提出达到1000万吨/年处理能力的要求。国内几十万吨的原油库已不少见,一个县级石油库也可以达到几千吨到上万吨的容量。国外的大石油库也有相当可观的容量,如日本鹿岛原油储备库,库容量为694万m3。石油库容量增大了,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也应随之作适当的调整,以使各级石油库的容量梯度更为合理,更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油品的闪点越低,表明其越易燃烧,危险性也越大。油品危险性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油品的易燃程度,区别对待。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乙类油品细化为乙A、乙B,这是为了适应规范中新增条文的要求而提出的,如要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等油品应选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就有必要把乙类油品划分为乙A、乙B类。在条文中的写法是“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版现行国家标准《轻柴油》GB 252,已将-10#、0#、10#柴油的闪点由不低于65℃降为不低于55℃,将-20#柴油的闪点由不低于60℃降为不低于55℃。根据新的柴油产品标准和本条的规定,-20#、-10#、0#、10#柴油属于乙B类油品。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部分作了调整,如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主要是针对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目前有相当多采用钢质结构的现状而提出的。钢栈桥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一方面油品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允许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耐火等级为三级是合理的。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考虑到现在一些石油库有经营少量民用和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需求,本规范在修订时增加了允许石油库储存少量液化石油气的条文。需要说明的是,允许石油库经营的仅仅是作为民用和车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不能将范围扩大到其他石油化工产品。
3.0.5 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不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装卸设施作出条文规定,而是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因为该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运设施的设计已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