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哪些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其制定和修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3.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予以更换。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资质如何、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可以较好地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等,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维修资金关系业主的切身利益,是否筹集以及如何筹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涉及费用的负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鉴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关于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例如,如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予以监督,如何与居民委员会协作以便维护好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