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6.车位、车库是否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有的开发商公示车位、车库只售不租。为规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需要,这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关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含义,2007年物权法和民法典物权编未作明确规定,其含义可以根据总结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作出了一些规范和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276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2条第1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