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地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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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的语法

题目既已择好,不懂辩论的人,必定以为马上就可以拟出一个形式适宜的题目来,其实不然,已经做了的仅仅只能算完成了一半。虽然选了一个有趣的、合宜的、可以辩论的题目,但要把这个题目写出来,要使它恰合适当的形式,还须一步步来。

辩论的题目,必须写成已决案的形式。例如“×国现在应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便是已决案的一个样子。单写一个名词是不行的。譬如以“义务教育”为题,我们可以写一篇记叙文,叙述义务教育在英国、日本的历史;可以写一篇说明文,说明什么是义务教育;随便写什么,都没有限制。但是辩论的题目便不能像这样糊涂,必须把争论点所在的地方明确叙出,弄成已决案的形式,辩论起来才不至于浪费许多唇舌,在题目的字句上打官司。有些时候辩论,因为题目不清楚,正反两方的解释各有不同,以致辩到终局,等于没有辩;两方的辩论员以及裁判员和听辩的人,都不知道究竟所辩的问题解决了没有。所以题目的语法,应该非常严密。

题目的语法,须依以下的规则:

一、题目必须弄得很窄,只含一个要紧的意思

初学的人,最喜欢把题目弄得很宽。这个错处,并不是错在题目的内容,而是错在字句上。现在且举一个宽题为例,我们把它逐渐弄窄,只准它包含一个意思,以表明怎样才算是窄题。例如“一年级学生,不准参加运动会”,照这个题目的字句来讲,一年级学生包括了世界上一切学校的一年级学生;不准参加运动会,就是无论何种运动会都一概不准他们参加,范围岂不是太宽了吗?我们要想把它弄窄,只须看题里所讲的共有几件东西,便可以设法把它们一件一件地弄窄。这个题目里所讲的,共有两件,一件是一年级学生,一件是运动会。我们可以由一年级学生这一件先下手,把它加个确切的范围。比如说“南洋大学的一年级学生”或其他某校的一年级学生,那么就窄得多了。搜集辩论的材料和寻找题目的要领,也都更容易了。其次再把运动会加个限制。照原来的题意,凡是运动会都不准参加,里面便包含了级与级的运动会,校与校的运动会,以及团体与团体的运动会。若在运动会的前面加上“校与校的”或“校际”几个字,范围便窄了,意思便只有一个了,题目的要领也就明确了。照这样修改过后,原题目就变为“南洋大学的一年级学生,不准参加校际运动会”。限制到这个地步,使题目中只有一个明确要紧的论点,才算是很好的题目。

限制题目的范围,其困难虽是层出不穷,但是若能把上面所说的方法和所举的例子记在心里,也不会再有错处了。

二、题目必须用正面的语气(就是肯定语气)

例如讨论“美国应不应对德宣战?”,正式的题目便不能用这个问话的语气。也不能用反面的语气,说“美国不应对德宣战”。正面的语气,才是合理的叙述法。就是说应该写作“美国应对德宣战”。要用正面语气的理由如下:

辩论时第一个论证总是由正方发端。阐明题目的责任,全在正方。如果正方不能证明,那么全题的是非,便都在反方的掌握里,由他任意说去了。凡一个问题,谁说“是如此如彼”,便应该要他证明“是如此如彼”。正方说“是”,正方便应证明为什么“是”;反方说“不是”,只要正方不能证明“是”,便已经隐含了“不是”的意思了。反方是因为正方有人主张如此如彼,所以才提出“非如此如彼”的主张,倘若没有人主张如此如彼,那么还有什么问题呢?反方还有什么话讲呢?所以应该用正面语气。题目用正面语气,就是说正方第一人发言过后,至少也得要证明了一点儿东西。

正方的地位,比反方的地位较难,因为正方有证明“是”的责任。正方若不能自圆其说,不待反方攻击,便已败了。比如,正方主张“学校里应该废止考试”,就应当证明为什么应该废止。考试的制度,是现时已经存在的。正方若不能证明为什么应该废止,那么这个制度当然照常进行,不必要反方来主张“不应废止”,自然是不废止的。又如劝人买一本书,若不能证明他为什么应该买一本书,那他当然是不买,不必要他发表反面的理由,正面已自归于失败。照这样看来,辩论场中,在反方答辩以前,当然应该先给正方一个机会,使得充分地陈述他的证明(他的理由)。所以题目必须用正面的语气。

但是正面语气的意思,不宜看得太死。一个题目,同样的意思,可以用正面语气,也可以用反面语气。比如,“学校应废止考试”,这是正面。反过来说“学校不应有考试制度存在”,便成了反面,而其实是一个意思。遇着这种题目,要以哪边为正,便应该看一看事实。学校有考试制度,事实上是遵行惯了,没有什么问题的。你若以这面为正面,把题目弄成“学校应该有考试制度存在”,那岂不是无病呻吟吗?考试制度之所以发生问题,是因为有人说应该废止。所以主张废止的人,是惹出是非、弄出问题的人,即是问题的发起人。一切题目,都应该以发起人一面的主张,作为正面。发起人一面的主张,多半含一个“改革”的性质,另一面的主张,多半含一个“仍旧”的性质。以这一点为标准,哪面应为正面便容易决定了。事实上既已决定,语气上便容易安排了。

三、题目里不可有意义含糊的字

题目既已弄窄,只包含一个意思,又已用正面的语气表达出来,其次便要仔细审查,看有没有意义含糊的字。意义含糊的字,其义太泛,可以作这样解,也可以作那样解。例如“道”字,可以解释为道路,可以解释为天经地义,也可以解释为神道。“欲”字可以解释为希望,也可以解释为贪欲。诸如此类的字,什么“文明”“政策”“好”“不好”“相当办法”,都很容易导致题目不明,题中都不宜用。有时即使用,也必须附加注释。总之,题目中的字,每字只准有一个解法,并且要十分明显,所指何事才不至于生出争论。不然全篇辩论,恐怕又要变成字义上的辩论了。

“垄断的事业应该受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个题目,有三个地方不清楚:(1)垄断;(2)应有的制裁;(3)法律。做生意的人独占市利,算是垄断,此外还有许多种垄断,究竟所指的是哪一种垄断呢?“应有”的意思,灵活得很。法律上应有的制裁,也许是禁止,也许是不禁止,也许是加监禁的罪,也许是加死刑,也许是没收财产,究竟是要怎么才算是应有的呢?“法律”这个名词似乎没有疑义。但是仔细想一想,题目里所指的究竟是什么法律呢?有国际法,有中央可以通行于各省各区的法,有各省各区的本地法,究竟是要依什么法呢?题目里有这些含糊的字,所以简直拿不准它的真正意思。若把原题目改为“工商业上专利的行为,应由农商部通令禁止”,这便清楚多了。至于题目里所说的事情对不对,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凡一个辩题的字句,总要弄得十分清楚严密,使正反两方的解释,不能不相同。并且这个解释要明显,要不含糊。

四、题目要最简洁、最浅显(但同时要不犯以上几条)

题目的字句,既经过以上一番加工,还要仔细审查,看可不可以另用更简明的法子表达出来。但是虽然力求简洁,同时又不能犯以上的规则。题目越简洁,越容易看得出它的要领所在。就是在准备论证上花的时间,也省了不少。

一个题目,有时除主要问题以外,还有枝叶问题。枝叶问题,虽然是在主要争论点以外,但是就逻辑学讲,还是与题目不能分离的。遇着这种情形,如果辩论人仅仅在主要争论点上做功课,那么对辩人若把枝叶问题提出,便叫他无法回辩。美国各州联合辩论会里有一件事,可以做一个很好的例子。会里讨论增加遗产税的问题。正方说联邦政府应该征收这种税,反方说不应该。正题辩了许久,反方忽然在题外提出“宪法问题”来,他说征收这种税明显不合美国宪法,所以不应征收。宪法问题,本来是在题外,但经他这样提出,正方便无辞可措了,所以这项税终究是不能征收。最后没有办法,只得在题目后面加“不管宪法”几个字,以免两边又拿“合宪法”“不合宪法”来作为争论点。所以有一次的题目,是“联邦政府应该征收增加遗产税,宪法问题姑且不管”。

加这一句话,题目仍不失简洁,然而题外的争论点却防住了。防止题外的争论,也可以在题目中间加限制的语句。但照那样加,有时反把题目弄得复杂晦涩,有时反加了一些疵点进去。所以不如在题后另加。

总之,在选题和斟酌字句上多花些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只要这一步做到位,不但能够看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就是以后的推进也更容易一些。许多好处,都在后面。

【概要】题目语法的规则

1.题目必须弄得很窄,只含一个要紧的意思。

2.题目必须用正面的语气(就是肯定语气)。

3.题目里不可有意义含糊的字。

4.题目要最简洁、最浅显(但同时要不犯以上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