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原为: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原为: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m3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修改: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1.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
5.本规范已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已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不具有追溯力,本规范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应完全按本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要求对已建成石油库进行整改。企业或有关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根据石油库的特点和需要,提出一些有必要且是企业力所能及的改进措施,例如将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改造为浮顶或内浮顶油罐。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