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业主是否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为用于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则由居住变为商用。这一改变将带来许多弊端,危害性大,主要表现有:一是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矛盾,这是当前物业小区的主要矛盾之一。二是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紧张。三是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例如,来往小区人员过多,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外来人员流动快且杂,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大,隐患多。四是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本来某个地区的住宅原本规划为居住的,但由于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结果造成该地区交通拥堵、人满为患。五是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如何确定业主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这一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79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