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乐户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前言

近年来,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传统音乐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说是突破性的,人们越来越注意到整体研究的重要性。传统音乐的传承有着诸多种形式,乐谱、乐器、乐种、乐律、乐舞等反映出传统音乐的各个侧面,更为重要的是,保存传统音乐的根本在于传承这些音乐形式的乐人。音乐学家郭乃安先生指出:

音乐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当然可以而且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没有这些研究,就极大地限制了我们对于音乐的理解。但是,如果排除人的作用和影响而作孤立的研究,就不能充分地揭示音乐的本质。因为音乐既是为人而创造的,也是为人所创造的,它的每一个细胞无不渗透着人的因子。 [1]

音乐学的发展,不可规避的一个事实就是,对乐人的研究至关重要。就传统音乐的研究而言,对乐人研究的薄弱,导致了多方面的障碍和局限。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对乐人研究的滞后,传统音乐研究在许多环节上难以接通。由于对具体音乐文化现象缺乏宏观的把握,本来是属于一个整体的传统音乐体系被人为地割裂开来,虽然下了很大的功夫,往往是事倍功半,症结在于难以接通。固然,人们在进行研究时应当有所侧重,由点到面地深入,将问题各个击破,但缺乏对音乐文化宏观认识与把握的研究,往往会陷入困境。当我们换一个视角,以制度和乐人为主线,则感觉到中国的传统音乐无论在宫廷还是地方官府、军旅,寺庙还是民间,其实是一脉相承的。虽然千百年来随着政权的更迭,中原与周边地区、中原与西域、南方与北方的音乐文化不断交流与融合,不断创造出新的音乐体裁与形式,由于文化、地理、民俗、民族、方言等多方面的因素,各地的音乐文化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但其主脉是清楚的。远的不论,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基本上是一个大的统一体,特别是自北魏时期建立了乐籍制度,这条脉络更是清楚。在中央政权的腹心地带,以及影响所及的区域范围,每一种制度均是上情下达,上行下效。自上而下或称自下而上地形成一个网络并具有体系化的特征。乐人以及乐籍制度的层面是我们所要刻意关注并加以研讨的。

乐籍制度是北魏以后封建社会音乐体系的核心体现,虽然各个历史时期对乐户的称谓以及观念、内涵的认识上有所不同,在政策上对待乐户的宽紧程度也不尽一致,但乐户的基本特征是同一性的,乐户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主要承载者。乐籍制度,其体系既是封闭又是开放的,其结构与组织既是严密又是相对松散的。说其封闭,是因为从宫廷中的掖庭,太常寺中的太乐署、鼓吹署,教坊到地方官府中的乐户与军中乐营的营户,以及寺庙所属的音声人均是有统一的组织结构。乐人们世代传承,虽然入籍的方式各有不同,并因服务的机构不同而在社会地位方面有所差异,但其贱民的身份是不变的,凡入籍者则必须遵守其规范。说其开放,自这种制度建立之后,各个朝代从宫廷到地方官府总有一些乐人以种种原因而脱籍,获其自由身,将他们所传承的音乐文化向民间扩散。而且,除了在宫中的长役者,即便是在宫廷执事的乐户在非番值的时间也要返回地方上居住,这也具有相当的开放性。说其严密,这一群体一旦入籍便失去了平民所具有的多种社会权利,以“贱民”的身份承受着种种的社会不公,并以专门的户籍列之,打入另册,从制度上加以束缚。说其松散,地方官府管辖的乐户除每年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各级衙门中执事听差外,还有相对自由支配的时间。作为官鼓手,在没有除籍之前,虽然身份卑微,由于职业的需要,他们也是各地方官府中吃俸银的一群。他们也有田地,并以为官府执事听差的方式充付徭役,平时除耕种外则为四乡八里的百姓提供音乐服务。正如我们在调查中听到某县的乐户后人们所言:县太爷管多大地盘,我们就管多大地盘。言下之意即是,这一方土地上的各种民俗活动、节日庆典、祭祀典礼、老百姓家中的红白喜事等等,都是他们施展技艺的场所。

这些乐人,在宫廷中归礼部管辖,服务于太常寺的太乐署、鼓吹署和教坊等机构。出于宫廷中繁复礼仪的需要,这一群体必须相对固定。居住于各州县定期到宫廷进行轮值的乐户艺人,更有统一的要求,无论在行为规范,还是技艺水准、曲目形式律调谱器等多方面,都表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宫廷筵宴等场合,对教坊乐人需求量更大,使用也更加频繁,声色技艺的要求也更高。正因为如此,在宫廷和军旅以及地方官府中的这一群体才一直延续,并以制度加以制约。应当看到,乐户所从事的音乐活动也是分等级的。宫廷中的乐户,既承担宫廷雅乐,也承担宴乐,虽然有时分工精细一些,但作为御用的乐人,只要朝廷需要,则不管什么形式的音乐都要努力完成,宫中乐人所掌握的音乐是“雅”“俗”兼备的。而作为地方以及军旅中的乐人,则不像宫廷之中要在专门的场合演奏服务于皇帝、皇太后等人的御用乐曲,虽然也需要一些仪式音乐,诸如祭祀、典礼等,却是雅俗兼备,更多传承的是教坊体系的俗乐。地方官府与宫廷中的乐户所奏的乐曲一脉相承,有些干脆就是教坊乐以及部分礼乐的照搬。但既然是在各地,总要受到区域文化的影响,就山西看,许多乐曲呈现出地方性、区域性的特色,无论是曲目还是调式、调性的变化等方面都可以证明。当然,对乐户后人所奏曲目中显现的地方性、区域化特色应该作具体分析,这更多是在清代乐户除籍之后近三百年来一种演化或称变形后的特征。这一点,我们将有专门的论述。总体说来,乐人所掌握的乐曲应当是“雅俗兼备”的。

虽然中国音乐自乐籍制度建立以后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诸如南北朝时代的清商乐、相和大曲,到隋唐时代的歌舞音乐为主导的大曲形式,宋代以下以戏曲音乐为主导俗乐形式,等等,但无论是对外来形式的汲取还是传统内部形态的变迁,乐户都是这种转型与改制过程中的中坚力量。毕竟他们是传统音乐文化的主要创承者,也始终是各个时代音乐文化潮流的弄潮者。他们以种种方式从民间走向各级官府直至宫廷,又从宫廷返播地方官府与民间。据此,他们所承载的种种音乐形式,也由宫廷而地方地形成了一条主干脉络。

对这些乐人的技艺,是有着统一规范的,各个时期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诸如唐代宫廷乐人必须学会五十首以上的“难曲”;宋代教坊中,乐人技艺要求规定得尤为清晰,这便是“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据在山西文物普查工作中发现的由乐人保存的从明代至民国期间的多种手抄本,四十大曲的曲名与宋代典籍中的记载竟然大致相同,只有少数变异。要知道,每一套大曲含有若干曲牌,同一曲牌又在不同的乐调中使用,呈现出多种调式、调性的变化,汇总起来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量,由此也显现出乐人们的造诣之深。联系到现在各地被冠以“山东鼓吹”“山西八大套”“辽阳鼓吹”“西安鼓乐”等大量曲牌一致的情况,使人产生如下的考虑,即中国传统音乐应该是有一条主脉。虽然在历史的长河中这条主脉不断繁衍出新的内容与形式,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望、方言等多方面的因素融进了地方的风格,从而有所差异,但其主脉是一致的。传承这条主脉的正是乐籍制度下的乐人们,贯穿于宫廷、地方官府、军旅、寺庙乃至民间。

乐籍制度在清代雍正年间解放贱民的运动中被革除,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直到民国期间,由于传统的惯性而一直延续,成为制度解体之后的“约定俗成”。通过对山西等地的实地考察发现,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下半叶,音乐传统发生了严重的断裂,承载传统的乐人多已风烛残年。由于对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力度不够,听任其自生自灭,如不抓紧对其抢救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则其可能随着这一群体的消亡而损失殆尽,这正是我们所要刻意关注的。一些鼓乐班社不断加入世俗新曲小调以适应现代人的审美情趣和欣赏口味的同时,许多传统乐曲很可能随着老艺人们的谢世而不复存在。的确,在二十世纪的文化转型中,许多传统的东西没有了其生存环境而在社会的巨变中消失,如同渔民的拉网号子,在有了机器起网的情况下而必定消亡一样。毕竟,这些艺术形式赖以生存的环境有了相当的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革。人们常常讲文化转型之后“似曾相识燕归来”,但这只是“似曾相识”,有些东西失去了便再也不会复生。毕竟,社会在变。我们所做的即是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深层的与形态的东西加以发掘和分析归纳整理,以期在转型之后,能够将其中优秀的文化因子传承下去。这也是从史学、文化学、民族音乐学、制度的角度与层面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的根本所在。

中国传统音乐一个重要的特征,即乐人们千百年来更多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的,人的消亡,很可能导致由其承载的传统的消亡。作为中国的乐籍文化,即便是有乐谱传世,由于中国古代传统乐谱多记骨干音(古琴谱除外)的特殊性,如果不是深谙其道,则很难将这种音乐符号所承载的音乐完美地再现。调查中发现,就历史上乐人必须掌握的“四十大曲”而言,现在已经没有哪一个乐人能够将其曲名全部说出,至于全部演奏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全面的考察,细致的工作,将散见于各地的乐曲加以集合,力图将这一群体所承载的传统音乐文化复原。

乐户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要承载者。从北魏时期发端,到清代雍正年间被禁除,前后经历了一千四百余载,是一种有着非常复杂背景的,与政治、社会组织、经济、民俗等多方面相关的,封建社会制度下独特的音乐文化现象。这个群体活跃在宫廷、军旅、地方官府、寺庙和民间,以“贱民”的身份世世代代从事着以“乐”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当,成为充满着血泪辛酸的社会群体。

音乐,是人类表达情感的重要形式,在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的时代,除了自娱自乐的情感表达之外,有了专以音乐为谋生手段的社会群体,他们以音乐的创作、演奏、演唱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以换取生活上其他方面的需求。

所不同的是,现代的音乐家们,是凭着对音乐的喜好和兴趣的不断加深,通过专业院校正规的训练和自身不懈的努力,成为各个层面音乐艺术团体的专门人才,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来维系生计。他们以出色的技艺和作品赢得世人的尊重,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上层建筑,以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奉献给社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而历史上的乐户则是“贱民”。首先,这一群体从人格以及社会地位等多方面与齐民是不等的,在户籍制度上,他们与平民也不相同,以“另册”归之。其次,自北魏时起入籍者多为“罪罚”之人的亲属;就其所从事的职业来说,除了以音乐技艺取悦于人之外,其中的女乐,甚至还要从事妓女的轻贱职业;其所学的音乐技艺,并非完全是出于兴趣和爱好,相当一部分人是从母胎中就注定要以此为业,承受着巨大的社会不公。在宫廷中,专为王公贵族服务,地方官府中也少不了他们,还有一部分成为军旅中乐营的营户,随军服务。亦有一部分人为寺属乐户,成为寺庙中以乐礼佛的文化活动的主要承载者与传播者。即便是在民间,老百姓也离不开这一群体,婚丧嫁娶、风俗节庆都少不了他们,然而,却不把他们视为同类——不把他们当“人”看,“王八”“戏子”“吹鼓手”成为他们极具鄙视意味的称谓,这些人“生不进祠堂,死不进祖坟,同色为婚”,轻贱至极。

他们所从事的音乐活动具有多样性,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内容。既有典礼仪式等雅乐,也有筵宴的俗乐;既有军旅中的鼓吹,亦在地方性的、民俗性的甚至是宗教性的音乐文化活动中展示技艺。自北魏以下,中国传统音乐中的多种音乐形式的创造和传承,都与乐籍中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乐户是专业的音乐艺人,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要创造者和承载者。

乐户,在各个历史时期入籍人员的成分以及社会地位是有所不同的。换言之,各个历史时期乐户人员的构成及其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差异,当然,就以“乐”为职业这一点是不变的。

隋统一中原,将北周和陈朝的乐人悉数接收过来为我所用,乐籍群体在宫廷中得以相对集中与扩大。唐宋时期,太常、教坊中的乐人均为乐籍中人,与宋代交错迭置的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也承继了宋的制度,将乐人单列乐籍。即便是在元代,乐籍制度仍旧得以延续。明代,是乐籍制度的畸变期,这与统治者实行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对当权者不满而成为政治牺牲品的人,以及当权者认定的罪吏,则会被全家甚至全族籍没,其中的许多人则沦为乐户,这在官书和野史中都有记述。清代,呈现出乐籍制度最后的繁荣,直至此种制度的解体。自乐籍制度建立起,便有多种形式的脱籍与解放,其中相当的人户得以恢复良籍,同样,亦有相当多的人户被充入其间。如此反反复复,一直没有根本性的解决。直到清代,又经历了多次反复。《癸巳类稿》载:

《开国方略》:崇德三年(1638)秋七月丁丑,谕曰:礼部承政祝世昌奏请禁止阵获良人妇女卖充乐户一疏,祝世昌岂不知乐户一事朕已禁革?
《贰臣传馆稿》:崇德三年祝世昌疏言,俘获敌人妇女有籍入乐户者,请概释,奉旨交诸汉官会议。 [2]

可见乐户的禁革并非易事,有令不行的情况甚多。太宗之后直至雍正元年,才痛下决心,终将乐户禁除,使包括乐户在内的贱民“与齐民同列”。然而,就实际情况看,虽然作为宫廷中的乐户被禁除了,但上谕在地方官府中未被严格地执行,雍正以后,乐户仍然在地方官府所辖的区域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我们在对山西的实地调查中惊奇地发现,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直到现在还有孑遗,作为除籍之后乐户的后人,从分布来看,并非一时一地,而是普遍存在。通过对乐户后人的采访,并与历史文献等多方面的材料相印证,相信会对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有相当的益处。

一个很值得探讨的现象就是,历代统治者对音乐教化人的功用是充分肯定的,所谓:

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乐而不流,使其文足论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莫不和顺;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莫不和亲。又有昧任离禁之乐,以娱四夷之民。斯盖立乐之方也。 [3]

先秦之时诸子百家大多都有论乐的文字,此时对音乐的认识更多与“礼”相辅相成,凡礼必用乐。孔夫子在其所授之“六艺”中亦将乐置于礼之下,而在射、御、书、数之上。在礼乐制度中,礼中有乐,乐为礼生,音乐从一种自在自为的状态被赋予政治与社会的功用。如此,“乐”便产生了新的内涵。作为人的道德行为规范所不可或缺的礼,人人都要习之,当在典礼、仪式等多种场合均需与礼相合之乐时,对乐人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人欲膨胀,为享受而用的“乐”文化也随之生发,由是便形成愉悦他人的固定职业群体。“乐”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这显然与完善自我、自娱自乐宣泄情感而为之是不相同的。在礼乐制度下,当用奴隶们来完成此项工作的时候,乐之神圣与人之卑贱之间的对立矛盾已经形成,并由此而奠定了其后封建社会中作为专业乐人社会地位的基调。至于明确以罪罚之人、阵获俘虏、罪民家眷编入专门的户籍而专门从事音乐的制度,就目前所见的史料,是北魏时期以后的事情。这便是乐籍,编入乐籍的则称为乐户。乐籍制度的建立,对中国音乐文化传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我们将要讨论的正是乐籍制度下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由于山西的乐籍文化传统直至二十世纪上半叶仍以“活化石”的形式保存得相对完好,内涵丰富,因而,我们的目光要更多地投向于此,点面结合进行全方位的研讨。

对于身处贱籍的乐户,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在封建社会中除了清代学者龚自珍的《京师乐籍说》和俞正燮的《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外,少见专论。又由于这一群体在清代已被除籍从良,加之其在民间的许多活动均与民俗有着直接的关联,而这些民俗在相当长的时间作为封建迷信加以革除,以致依附于这些民俗的音乐活动也被禁止,所以更是少有问津。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对此始有关注。

八十年代,张正明先生依据史料对明代的乐户进行了梳理(见《明史研究》第一辑),但真正对乐籍文化的关注还是自《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工作开展以后的事情。山西上党地区(现在的长治和晋城)的音乐工作者们在普查中抢救性地整理和发掘出一批珍贵的资料,通过对乐户后人的采访,对这一群体有了新的认识。

他们开展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上党地区,其研究的层面主要在于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以及宗教和戏剧,参与研究的学者主要有栗守田、原双喜、寒声、刘贯文、李天生、景蔚岗、黄竹三、阎钟以及台湾学者乔健等;参与研究的单位主要有上党戏剧院、山西省音协、山西省剧协、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等。此外,张振涛在对河北民间音乐会的调查研讨中对乐户的问题也有涉及。

随着调查和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乐户现象绝非仅限于上党地区,而是在历史上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制度下的普遍现象。在山西,几乎各个地市县区均有这一群体的孑遗。包括陕西、河南、山东、福建、浙江、江苏、湖北、江西、河北、辽宁等许多省份,在历史上也是乐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因此有必要对乐籍制度下的这一群体进行全面的研讨。我们选择山西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此地的音乐文化传统保存相对完整的层面考虑。加之时间、经费诸多方面的制约,不可能全面铺开。目前对乐户这一群体的研究尚处于初起的阶段,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划,系统而深入地研讨。

注 释

[1].郭乃安:《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载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音乐学文集》,山东友谊出版社,1994年,第684—694页。

[2].俞正燮:《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癸巳类稿》卷一二,求日益斋刻本。

[3].魏收:《魏书·乐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28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