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监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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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概况

一、古代监察制度的探索阶段

原始社会后期逐步出现监察制度的萌芽,传说中就有黄帝设左右大监监督诸侯国、舜命皋陶执掌刑法等措施以加强监察。夏朝与商朝监察制度未有实质性进步。周朝代商后监察制度有所发展,出现专职负责监察的官员体系。春秋战国时期御史逐步发挥监察作用,监察思想层出不穷。秦统一天下后确立以御史体系为核心的监察制度,汉代基本因袭秦制。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战乱以及门阀士族力量强大等原因,监察作用发挥有限。隋统一全国后,设立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三台并立的监察系统,为后世监察制度的成熟奠定了基础。

(一)中央监察制度概况

夏商时期君主对官员的监督往往借助神权背景,史官逐步发挥监督作用。周朝出现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据《周礼》,由天官首长大宰负责监察百官,具体工作由副首长小宰负责。出台“六计”考核官吏,即计廉善、廉能、廉敬、廉政、廉法、廉辩。在六计的基础上,对官吏进行三年一次的大考核,即大计。重视对官员的财会审计,并通过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君主监督。西周设有询问民情的官员小司寇,并设采诗官到民间采诗,《诗经》即采诗的产物。

春秋战国时期监察逐步独立于行政与司法,御史承担起更重要的监察官员的作用。战国七雄均设有御史。春秋战国时期,劝谏制度不断制度化。齐桓公时设立大谏之官专司谏议一职,管仲推荐东郭牙担任大谏。其他诸侯国中也设立谏议官员,如楚国设箴尹司箴谏之职,赵国设左、右司过掌谏议。史书中也有较多君主接受劝谏的记载,如邹忌讽齐王纳谏等。以史书加强监察是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文天祥提到“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以及孟子也说过“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

秦统一全国后,出台以御史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御史大夫兼副丞相,为中央监察机构最高长官,负责对丞相在内所有官员的监察,当丞相缺位时可递升丞相。御史大夫有两位副手,一为御史中丞,一为御史丞。御史中丞居禁中,统领诸御史,常侍皇帝身边,是监察的实际执行者。御史丞居御史府,处理日常事务。言谏系统进一步发展,言谏官员包括谏议大夫与给事中,给事中为加官。

汉初基本承秦制。监察机构名为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御史大夫是承担监察的主要力量,御史中丞是监察的实际执行者。汉武帝时期又设丞相司直、司隶校尉,构成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的多元中央监察制度。丞相司直主要监察行政系统官员,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甚至包括了皇太子。东汉时期监察权与行政逐步分离,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中丞为御史台负责人。朝会时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有专座,号称“三独坐”,以尊御史中丞之权。言谏制度进一步发展,谏大夫、给事中等行使谏议权,但相关官员既非专职,也无独立官署。

三国时期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中央独立机构,监察机构地位更加重要。三国时期受战争影响,曹魏与孙吴设置校事、刺奸等特殊监察官员。蜀国基本承汉制。两晋时期以御史中丞为台主,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监察范围显著扩充。但两晋时期受门阀士族力量的影响,监察机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东晋废司隶校尉设检校御史。南北朝时期战乱频发,部分政权为加强统治更加重视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如北魏予以监察长官御史中尉百步清道的礼遇等措施,以图有效加强监察。这一时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监察制度艰难发展,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言谏系统逐步规范化,晋代创设门下省,作为独立言谏机构。晋代开始允许风闻言事,南朝梁武帝时期明确授权御史可以风闻言事。

隋统一全国后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隋炀帝停止御史直宿禁中之例,御史台真正独立。御史台与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并列直属于皇帝,有行政监察权、司法监督权与部分审判权。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御史弹劾对象上至王公贵族,下至九品官吏,违法违纪违礼、犯罪失职渎职等均可弹劾。为防止监察机构滥用权力禁止风闻言事,并构建反监互察机制。监察系统外的官员对监察官员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弹劾,监察系统内部官员也可相互检举纠劾。言谏系统属于门下省,掌审查政令及封驳诸事。

(二)地方监察制度概况

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如何有效加强地方监察就是健全完善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早在黄帝时期,就通过设置左右大监派驻到部落,以对部落首领实施监督,这种由中央派出监察官员实施地方监察的方式也一直延续直清初。周天子通过派遣监官进驻诸侯国,实施对诸侯国监察。所置监官称为世守。世守地位崇高,其禄与诸侯之卿相当,仅次于诸侯国国君。此外,周朝通过要求诸侯国定期朝觐以及三年大计等方式,进一步努力加强地方监察。巡狩是加强地方监察的重要途径,自黄帝时期就通过巡狩地方以加强地方监察,周天子也多次巡狩地方加强监察。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国君除通过巡狩加强监察外,也派遣其他官员巡行地方,以加强地方监察。

秦统一全国后,分设三十六郡。郡设郡守、监御史、郡尉,由监御史承担监察地方职能。监御史直接听命于御史府,隶属于中央而非地方,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巡狩仍是加强地方监察的重要方式,秦始皇曾五次巡狩,胡亥继位后也曾东巡诸县并诛杀有罪地方官员。

汉初仍实施监御史制度,但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汉武帝时予以废除。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一部的监察工作。刺史属于中央监察体系,由中央派出,受御史中丞领导,与地方无关,充分保证了地方监察的独立性。制定《六条问事》,重点监察二千石以上官员包括诸侯王、国相与郡守等人与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刺史通过定期巡察所辖郡国与接受吏民举报,实施监察。刺史仅六百石,监督二千石以上官员,以卑临尊,但封优赏厚提拔快速,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发挥了加强地方监察的作用。对二千石以下地方官员,实施以督邮为主的地方监察制度。督邮为地方官员,归郡守领导,监督郡守以下官员,行使监察权的主要方式是督邮到本郡治下的县进行例行巡行监察,即行县。东汉后期由于多种原因,刺史演化为州牧,在削弱地方监察的同时导致中央权威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割据,并最终导致灭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监察较为薄弱。西晋初曾恢复类似西汉时派遣中央官员监察地方的制度,但很快因为战乱等原因废除。出现过具有特色的地方监察制度,如南朝刘宋与梁齐在地方设置典签以加强地方监察。所谓典签,是宋齐两朝由于担任刺史的诸王较为年幼的背景下,皇帝派遣出身寒门的亲信担任的,跟随诸王出镇地方,协助或代替诸王处理地方军政事务的官吏。典签权力极大,又称“典帅”。典签通过副署公文以及向皇帝奏报地方行政的方式实施监察,有效地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隋为加强地方监察,专设司隶台与谒者台。司隶台是专事地方监察机构,以司隶大夫为长官。别驾二人为副职,分别负责监察东都与京师。刺史十四人,负责巡察两地外的其他各地。谒者台对地方实施不定期监察,主要职责是出使与抚慰,并在此过程中了解民风政情与纠正冤假错案。

(三)监察官员选拔与激励

从汉代开始,逐步健全完善监察官员的选拔与激励机制。汉选拔监察官员时,强调要忠于君主、刚正廉洁、敢谏敢言、不畏权势,而且要通律明法,有较高的学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从官吏中选拔的多是政绩卓越和政声显著的官员,从儒生中选拔的多是明习法律与科名高第之士。对监察人员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通过考绩予以奖赏或惩戒。对监察官员具有良好的激励制度安排,通过以卑临尊并予以厚赏及快速升迁等措施,积极鼓励监察官员履行职责。同时有效构建约束机制,对违法的监察官员加大惩罚力度。

隋时期进一步加强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耿直敢言、公正无私的品格,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的素养,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要求其身禀刚毅之性,内怀骨鲠之操,嫉恶以自任,临事而不惑,靡畏于强御,无避于权贵。此外要求监察官员要具有丰富的基层实践工作经验,要具有中央或地方基层的工作经历,并表现出杰出的才干以及取得良好的政绩。

(四)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是确保监察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汉代制定《六条问事》是第一份具有规范意义的地方监察法规,在地方监察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隋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法律体制,开皇律令与大业律令分别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活动的合法性、监察官员的职责与纪律、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等。隋炀帝为有效加强地方监察,以成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郡太守定期考察地方官吏的主要事项和内容,即《六察》。

二、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

唐确立一台三院制度,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宋与元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在维护皇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央监察制度概况

经过唐初监察制度的发展,至唐玄宗时期确定一台三院制度,监察制度最终定型。一台三院,即御史台及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最初为从三品。唐后期会昌年间为提升御史大夫权威,升为正三品,与六部尚书品秩相同。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副职。台院、殿院、察院分别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台院职责为纠举百官,参与司法审判,设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殿院职责是监督纠正百官朝会等重大仪式行为是否失范,设殿中侍御史六人,正八品上。察院设十五名监察御史,正八品下,以卑临尊,监察范围较广,职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等职责。察院重点对六部官员进行监督,最初由三位监察御史监察尚书省六部,后增至六位,号称“六察官”。有唐一代著名监察御史辈出,也有诸多诗人如杜牧、王维等担任监察御史。

唐代言谏制度空前发展。言谏官员分属门下省、中书省。左散骑常侍、左补阙、左拾遗属门下省,右散骑常侍、右补阙、右拾遗属中书省。补阙、拾遗创立于武则天时期,补阙从七品上,拾遗从八品上,以卑临尊,在言谏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白居易、杜甫都曾担任左拾遗。给事中拥有封驳权,也有部分司法权与人事推荐权。

宋代中央监察制度基本承唐制,御史台亦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御史大夫向不授人,曾欲授司马光为御史大夫,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果。御史中丞为御史台实际台长,从三品,一般由其他官员兼任。三院中台院地位较高,察院权力最重。台院设侍御史一人,从六品,为御史中丞副手。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二人,从七品。察院设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职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以及考课朝官员得失等,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官员,都在御史弹劾之列,并负责对六部实施监察。御史弹劾权独立,不受长官干预。

宋代言谏制度进一步发展,朝政阙失官员任用不当等,谏官均可谏正。御史与言谏制度趋于合一,御史具有言事权,谏官具有弹劾权。御史和言谏官员均可谏诤皇帝,参与朝政。谏官不受丞相控制,直属于皇帝,重点加强对宰相监督,以防宰相专权。宰相受到弹劾一般均要辞职。

元代有意提高御史台地位,使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并重。监察官员号称卧虎。提升御史台官员品级,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从一品,副职御史中丞正二品。不再设三院,仅设殿中司和察院。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正七品,主要司耳目之寄与任刺举之事。监察御史权力扩大,将其定为正七品是为充分发挥以卑临尊作用,其升迁前景良好。不再设言谏机构,御史既负责纠劾也负责言谏,完全实现台谏合一。在地方设二行御史台,即江南诸道行御史台与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二行御史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以有效加强地方监察。

(二)地方监察制度概况

唐初主要通过派遣重臣作为黜陟使对地方进行巡察,武则天时期多次派出监察御史巡察天下。随着地方监察制度的不断发展,中央派员巡察与地方监察系统共同发挥了重要作用。唐初将全国划为十道,唐玄宗时增为十五道。每道设巡按使,以巡察六条巡察地方,主要通过考察吏治、户口、财政、生产等方面业绩以评价地方官员。除中央派员巡察外,地方另设专职官员职掌监察。地方监察官员主要包括都督刺史、录事参军、主簿等。安史之乱后地方监察制度受到严重破坏,藩镇专制一方,中央逐渐失去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权。后期为加强财政中央派出尚书省户部、盐铁、户支三司官出使地方,这些官员兼具部分监察地方官员职能。

宋代进一步加强地方监察。把路级监察权一分为四,并设置通判与走马承受公事等职多渠道加强地方监察,地方监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路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先后设置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等中央派出机构。长官统称监司,各监司互不统领,各自为政相互牵制,对中央负责。监司主要通过定期巡视州县,实施对地方官员监察。在各州设知州的同时,设通判州军事,简称“通判”。通判并非知州副职亦非知州属官,公文必须由知州与通判共同签署方为有效。通判具有监督知州及所属官员的权力,知州违法,通判可直接向皇帝报告。部分地方也设走马承受公事,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既监行政也察兵政,遇事直接向皇帝报告。

元代在地方分设的二行御史台,在地方监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全国划分二十二道监察区,并设立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中央御史台与二行御史台。每道设廉访使二员,正三品,负责纠察百官以及监督纠劾地方官员,包括监察司法。肃政廉访司以定期出巡的方式监察一道郡县官吏,除廉访使二人外,副使二员、佥事四员均要出巡,一般是五月分按所属地方,次年正月还司。出巡过程中官员回避原籍。

(三)监察官员的选拔与激励

唐代监察在贯彻以卑临尊原则的基础上,有意识提高御史台长官职级,同时执掌弹劾的御史级别仍然较低,这样形成高、中、低相统一的监察官员品级体系,既利于提升监察机构权威,也可较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弹劾作用。对监察官员任职经历要求极为严格,要求必须具有担任地方官员的经历,对政绩有严格要求,且遵循回避原则。监察御史一般是从京城郊县的丞、尉及主簿中选任。对监察官员品质要求极高,担任御史者必须不以身家性命为念,特别强调刚正素质,如非端劲知名之士不得入选。皇帝一般直接掌握监察官员的任命权,监察官员往往由皇帝直接敕授。高级监察官员一般由低级监察官员中选拔。监察官员升迁较为快速,超过其他官员,是否有监察官员任职经历也会影响到以后仕途,担任御史大夫者升任宰相的比例较高。虽然担任监察官员前景远大,但风险也同样巨大。监察官员经常面临被弹劾权臣报复的风险,尤其是唐后期,唐末甚至有监察官员被处死的记载。

宋代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官员的选拔,特别强调监察官员的政治素质,要求具备维护法纪、正直无私、刚正不阿的品格,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与公直敢为的品德,也需要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地方工作经历。由于监察官员承担的重要任务对其文化修养要求较高,一般要出身于进士或科举其他各科。当时号称谏官御史必取天下第一流,非学术才行备具者不予任命。如果监察官员所用得人,则是非明辨赏罚必信,天子方可坐视其成而奸宄消亡。为强化对监察官员的控制,由皇帝亲自任命监察官员,以摆脱相权对监察官员的控制。监察官员强调回避原则,宰相之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员。监察机构官员亲属需要相应回避,地方监察官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元代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元代任官的基本原则是,在各级官吏中只有蒙古人、色目人才可为官府之长,汉族官员只能为其辅佐。监察官员的选拔有其自身特点,对于不同级别的监察官员选拔方式也有所不同。御史大夫人选要求特别严格,必须为国姓。作为御史台副长官的御史中丞,是实际负责具体监察事务的职位,不得不选用有才能的汉人。一般官员铨选由吏部负责,而监察官员则由御史台自行选用。监察官员选拔不以资历为限,且可不分远近保举。官员保举监察官员时,必须写明被保举人的相关情况,并承担连带责任。监察官员很少对外交流,一般监察官员长期在监察系统内任职。为鼓励监察官员发挥作用,往往予以优越的升迁机会。监察御史升职不限常例,监察御史秩正七品一旦迁转,往往升为正五品。重视对监察官员的考察与监督,要求监察官员公勤奉职廉慎律身。极为重视对监察官员的考核,称职者例升一任或续任,不称职者黜降。对监察官员管理较其他官员严格,如违法犯罪加罪一等,且逢赦不赦,逢减降也不减降。出巡如有受贿或其他犯罪,则轻者杖责,重者永不叙用等。

(四)监察法规

唐代监察法规进一步发展。颁布《遣使黜陟诸道敕》,明确规定监察地方官吏的标准。颁布《巡察六条》以加强地方监察,包括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察农桑不勤、察妖猾盗贼、察德行孝悌、察黠吏豪纵等。

宋代时期极为重视监察法规的制定和颁布,监察法规一般是通过皇帝的诏令实施。宋太宗曾下诏,知州以下地方官可以密察转运使司官员。宋真宗时强调监察御史由尚书省予以监督,对不称职的监察御史要予以通报。南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定对谏官、御史政绩要在年底予以考核。制定《御史台察官功岁终考校及比折分等法》,明确规定尚书省对六察御史进行考核。颁布《诸路监司互监法》,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地方监察官员的互相监察,这也是第一部对监察官吏实行再监察的监察法规。制定《监司考课令》,以举官当否、兴利除害、事失案察、矫正刑狱、贼盗多寡等七事对监司加强考核。

元代进一步加强监察制度建设,颁布《设立宪台格例》。《设立宪台格例》对应予纠弹的事项明确予以规定,规定对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散、农桑不勤等项,监察机关都应予以纠弹。弹劾对象包括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中枢机关,因老弱疾病不能胜任现职的官吏也在纠劾之列。《设立宪台格例》最后一条规定,该载不尽应合纠察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这一条赋予监察机构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应合纠察的权力。明确规定监察官员行使纠举弹劾权时,不允许其他机构或者官员干涉,进一步提升监察的独立性。

元代张养浩著有《风宪忠告》。《风宪忠告》论述了监察官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与应具备的道德修养,强调监察官员要廉以律身、忠以事上、正以处事、恭慎以率百僚。

三、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

明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废御史台,设都察院,设置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监察。进一步加强地方监察,实施中央派员监察与地方监察官员共同加强地方监察的制度,中央派遣巡按御史,地方上设置总督、巡抚、按察使司等官员。明代监察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在维护皇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中央监察制度概况

明初先设御史台,后废御史台。废御史台数年后,设都察院。都察院职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及风纪之司,负责弹劾不法、审理刑狱、考察官员等。官吏考察黜陟都察院会同吏部完成,重大刑狱案件则会同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

都察院设都御史二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屡次提升都察院官员品级,最终将都御史定为正二品,与六部尚书相同,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佥都御史为都御史助理。在地方上派驻各地的总督、巡抚均兼都御史等宪职,从身份上总督与巡抚属于都察院系统。

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一十名,职级仅为正七品。监察御史位卑权重,分道监察,有效发挥以卑临尊的作用。监察御史虽然名义上属都察院,并接受都察院的考核,但与都察院长官保持着一定距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号称有统无属。都御史对监察御史的纠举弹劾不得指使与干涉,监察御史弹劾文武官员时不必事先咨请都御史,只须于弹劾当天具揭帖向都御史汇报弹劾的内容即可。

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及百官。六科给事中,即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是直属皇帝的独立监察机关,有单独官衙。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并无隶属关系,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根据六科事务繁忙程度另设给事中,共设四十人,从七品。

六科给事中仅七品,但位卑权重,无所顾忌,不避权贵,敢言敢为,充分行使监察之权。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最重要的工作是对六部进行监察,具有封驳之权。臣下给皇帝的奏章六科如发现有违误,可以提出意见缴还重拟。对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对之进行复核,如发现不当可以封还。给事中既钳制六部权限,又防止都察院职权过重,有利于皇帝加强对监察机构的控制。

(二)地方监察制度概况

为加强地方监察,明初设行人司,设行人及左右行人。行人为正九品,左右行人为从九品。行人司定员四十人,全部由进士担任。当都察院充分发挥作用后,行人司的监察职能逐渐剥离。

巡按御史在加强监察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监察御史执行监察业务时是代天子巡狩,即“代天巡狩,如朕亲临”,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有事直接上奏章给皇帝,只对皇帝负责。巡按御史监察范围极广,包括纠劾地方文武百官,清理刑狱与荐举人才等,几乎无所不管,无所不察。皇帝掌握对巡按御史的任命权,巡按御史回京之日不须经由都察院,径赴御前复奏。巡按御史只是正七品但权力极重,以卑临尊,以小制大,极有效地发挥了监察地方官员的作用。

巡按御史一般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御史出巡实行差官定期更代制度,规定巡按一年一换或三年一代。凡巡按地方期限期满后更换御史,以防巡按御史长期专擅一方。巡按御史回道后要向都察院汇报巡察经过,必须将巡历地方所处理事务的情形一一列举,造册上报都察院接考核。初期规定御史出巡监察考核的范围是省级以下所有官员,明英宗期间规定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也受巡按御史举劾。此后巡按御史权势更重,乃至出现地方官员百般逢迎、诸事俱废的地步。

地方上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司法与监察。全国共设四十一道按察分司。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按察使行使监察权,一靠副使、佥事分道巡察,二靠四十一道各分司定点监临。最初按察使与巡按御史监察权平行二者可相互纠举,但中后期,巡按御史权渐超按察使。

明初总督与巡抚以监察为主,从隶属系统上属于中央都察院,而非地方官。中后期总督与巡抚逐步从单纯的监察官员发展成为总领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但仍属于都察院系统。总督地位高于巡抚,但总督对巡抚并无直接指挥之权。无事则总督不得侵巡抚之权,而有事则巡抚不得抗总督之命。

(三)监察官员的选拔与激励

监察官员选拔由都察院掌管,必须慎选识量端弘、公明廉重、老成历练、贤良方正之人,重点考察道德修养与效忠精神。明初监察官员多从举贡、新科进士和监生中选拔,一般直接任命,经过三年试用期,试用合格后再实授。此后要求监察官员需要有一定的历政经验。监察官员年龄一般在三十岁至五十岁之间。庶吉士是选授监察官员的重要来源,由推官、知县等外官考选也是选拔监察官员的重要途径。吏员出身不得担任监察官员。御史、给事中授职由吏部、都察院协同注拟。

任监察御史前须历政三个月,考核结果分为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下等送回吏部。御史有一年试用期,合格者授职,不合格再延期半年,再不胜任者送吏部派用。

选拔六科给事中力求才干,一般由进士出身三十岁以上者选任,也可由行人、博士、学官及地方官的推官、知县改任。部分给事中由御史改任,担任御史不合格者也可改任给事中。

监察官员要接受三年一次的京察,此外有专门的考察。监察官员比其他官员有更多提拔的机会,明代有“官由科道升者每苦太速”之说。正七品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和从七品给事中,外迁时往往为正四品的知府、按察副使,甚至可超升为正三品的六部侍郎与右副都御史等。对犯罪的监察官员予以重惩,监察官员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御史犯罪加三等论罪,有赃者从重论处。

(四)监察法规

从洪武年间至正统年间,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奏请点差》和《巡历事例》等条例。正统四年(1439年)正式制定颁布《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做了详细的规定,后于万历十五年(1587年)成书,共二百二十八卷。

出台的法规各成体系,《宪纲》有三十四条,《宪体》有十五条,《巡历事例》有三十六条,《出巡相见礼仪》有四条,《照刷文卷》有六条,《回道考察》有三十九条。

监察法规明确规定了监察纪律,包括《监官遵守条款》和《监纪九款》,要求监察御史廉洁奉公,以充分行使监察职能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四、古代监察制度的巅峰阶段

清代监察制度发展至古代监察制度的巅峰阶段,设都察院,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系统即科道合一,皇帝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官员的控制。清代监察制度与政治体制相适应,随着清灭亡,古代监察制度也走到了尽头。

(一)中央监察制度概况

清代未入主中原前即设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最初设汉官左佥都御史,后于乾隆年间撤销。右都御史一般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察院职责涉及国家的各个方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所有监察官员均为满汉复职。都察院官员职级经过变动,于雍正时期确定为左都御史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为正三品。

都察院所属监察机构有六科、十五道、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内部办事机构有九房、一库,另设经历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都察院长官、监察御史、按察使等监察官员补服图形为獬豸。

监察官员简称科道。科即六科给事中,道即十五道监察御史。

设六科给事中。最初六科给事中相对独立,后于雍正初期并入都察院,称为科道合一。给事中并入都察院意味着历史上的言谏系统正式消失。科道合一虽然削弱了六科的职权,却增加了都察院的权力,大大扩张其监察范围,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至巅峰时期。六科给事中满汉共二十四人,职级为正五品。

设十五道监察御史,满汉监察御史共五十六人。监察御史职级经多次变动,最终定为从五品。监察御史职责是监督各级官吏,包括处理各省刑名以及监察有关部门。监察御史职掌稽察在京各衙门政事,分核各省刑名,包括纠弹百官、言谏进事、监察地方、在内刷卷、巡视京营、监礼纠仪、考核百官、监督考试、察荒查工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都察院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不再实施满汉复职。改十五道监察御史为二十道。定给事中二十人,不再分科,职级并升为正四品。撤销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及五城察院,增设都察院研究所。

(二)地方监察制度概况

清代一改由中央派出监察官员为主实施地方监察的体制,而改以由地方监察官员实施地方监察,对地方官员监察的效果较为有限。设总督、巡抚,总督、巡抚均兼都察院职衔,同时通过按察使、道等官员以加强地方监察。

废除明代巡按制度,地方监察趋于削弱。清初设巡按制度,后由于满臣反对等因素,顺治期间巡按四设四废,最终废除。虽然后代屡有恢复巡按之议,包括道光年间御史冯赞勋建议复设巡察官员等,但均被否决。

提刑按察使司是省级负责监察诸官的监察机关。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职掌一省刑名校勘之事,以振风纪与澄吏治。省下设道,道为监察区性质,非正式行政区。道分守道和巡道。各道承担监察职能,职司风宪,考察官吏。道设道员一员,正四品。

(三)监察人员选拔与激励

康熙帝称御史为柱下一星、列曜太紫、下饬官方、上参国是,对监察官员寄以厚望。进一步强化监察官员要求,遇政治缺失应当直陈无隐,勇于纠劾违法乱纪官员。

以科甲、贡生及荫生出身者为入仕之正途。汉人充当科道官的人选,按惯例必须是正途出身。正途出身中的荫生,到嘉庆年间允许一体考选御史。满官考选御史向来不注重出身,只要是通晓满汉文字、品行端正者,即可保举参加御史考选。

监察官员作为耳目之官,首要的是必须忠于皇帝,具有忠君爱国之心。其次,能够遇政治之阙失等敢于直陈无隐,敢于直言国家利弊,弹劾违法乱纪之百官。再次,必须材品优长,要求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而且德才兼备、政务勤勉。此外必须是享有较高声望且颇有政绩者,即要求声望素孚政绩卓著。

监察官员人选还有其他限制。第一,厉行回避。三品以上京官和外任督抚子弟不得选充监察官员。第二,年龄限制。年纪过大不得担任监察官员。嘉庆四年(1799年)明确规定,超过六十五岁不得保送御史。第三,由监察官员降任它职者不得再充选。第四,曾被保举充任监察官员而未被批准者不得再选充。此外,对考选监察御史人选的任职年限也有明确要求,不同时期要求也不尽相同。

每逢监察御史缺出,由吏部依记名监察御史名册登记的次序,若缺监察御史一名,每册各录三名呈皇帝,由皇帝择一人任命。监察御史最初有试用期,后于乾隆年间取消。如给事中缺员,将任内无降革事故的监察御史,由都察院按俸次开列职名,咨送吏部,由吏部按一缺四选,带领引见于皇帝,由皇帝选拔任命。掌印给事中由都察院与吏部共同拣选保奏,皇帝简拔。都察院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的升补,一般多由其他官员升迁,不由下级升补。左都御史缺出,多由六部侍郎升补。

监察官员的考核主要是以京察为主。京察三年一次,都察院考核各科道掌印官,填注考语。各科道掌印官考核本科道之监察官员,填注考语,再交都察院核定复注评语。考语分为五等:加一级、记录一次、留任、降级、革职。加一级、记录一次的,为平时办事勤奋、品行端谨、遇事敢言,有裨国计之人。政绩平平留任,不能称职之员降级,有玷官箴者革职,老悖昏庸者勒令退休。

监察官员的内升外转在考核的基础上实施。不同时期规定的监察官员内升外转的时间以及人数均有所不同。宗室科道只内升不外转。监察官员内升外转前最初历俸四年,嘉庆年间改为三年,至光绪年间又改为两年。

监察官员内升一般升补四品京官。内升外转的给事中由吏科开列,各道御史由都察院开列。核其才具、分别繁简,按俸次开列,并通报吏部,吏部会同都察院查核上奏。遇有升转之缺,吏部带领列名人员引见给皇帝,由皇帝裁定。内升先尽一等人员,再尽二等人员。有参大奸大蠹、兴利除弊者,升转时优先考虑。

翰林院编修、检讨是监察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乾隆中期规定,编修、检讨任职满三年才能保送监察御史。

对监察官员的奖励较多,包括传旨表扬、赏物、晋级、加恩追赠。对科道官员具有特殊保障。对于监察官员的处罚同样严厉,除一般性规定后还有专门的规定,《钦定吏部处分则例》中记载有对科道各种违法违纪的处分。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具体处分包括交部议处、罚俸、降职以及勒令致仕、革职等。

(四)《钦定台规》

《钦定台规》为古代监察制度中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规。一般认为,《钦定台规》于乾隆年间初修,后于嘉庆、道光年间重修,光绪年间又续纂。

《钦定台规》由都察院汇辑有关监察制度方面的上谕及皇帝批准的奏议、条例等,分类编辑而成。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和通例八类,每类又分若干目。各类、目内容按文件产生时间顺序排列,间有若干文献附于各类之后,系统地反映了清代监察制度的状况。

《钦定台规》对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建制、职能、任务、监察程序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监察体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监察活动有法可依。确立了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特殊地位,把监察机构作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明确规定都察院的给事中、监察御史等科道官员,上可规谏君主,下可指参臣僚,于国家政治得失、用人行政以及大利大害、应兴应革之事均应进言。

《钦定台规》特别强调都察院完全在皇帝的控制之下。《钦定台规》以皇帝钦定方式公布,以皇帝的谕旨作为强规的宪纲,其他具体监察法规不得违背皇帝的谕旨。皇帝对监察具有最后决定权,独揽都察院的人事权,科道官之考选、差遣、内升、外转俱由皇帝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