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黄河河工银制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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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力来源与管理

岁修所用劳动力的方式在档案中有清晰记录,如顺治五年(1648)闰四月工部尚书兴能为估计宿迁五年岁修工程钱粮事揭贴中所引总河部院杨方兴题:本县黄河南岸自谷堆头起至彭家堡王家庄止,北岸自晏公庙起至古城堰头止修补缺口并帮修补筑堤工,共估用土工银七千六百九拾两七钱二分五厘,又董口系重运进口紧要之处,两岸各坝议用埽防护,除筑缺口土工草料,均系浅夫营做、采取,不计钱粮……这段材料中就明确指出顺治五年宿迁岁修中使用的是不计薪酬的劳动力。而与其相对应的是“募夫”行为,即采取雇用方式调集民夫。

从档案的统计结果来看,顺治时期募夫所占比例是很低的,以单次工程项目统计,38例项目中,只有9例全部或部分使用了雇用民夫,这9例为:顺治五年(1648)徐州长樊大坝月堤修筑工程和小店新筑月堤、顺治九年(1652)清河县天妃坝外堤岸和睢宁县武官营遥堤东水口筑月堤,同年在祥符县的常家寨工程、顺治十年(1653)原武县赵家庄加高旧堤、顺治十三年(1656)山阳县新沟外河抢修和虞城县新筑土楼月堤、顺治十四年(1657)祥符县清河集修防。另外,顺治十七年(1660)祥符县魁星楼堤工和顺治九年(1652)徐州城堵塞月河决口所使用的是兵丁,这不能作为一般劳动力考虑,且奏折中仅仅有这一次记录,可见当时绝大部分岁修事务还是依托免费劳动力。募夫一般都用在工期紧急的项目中,如顺治五年徐州长樊大坝月堤修筑工程和小店新筑月堤都是限期百日完成,募夫工作积极性相对较高,有利于顺利完成既定的抢工任务。

免费劳动力名目繁多,包括徭夫、浅夫、游夫、乡夫、额夫和民夫。目前尚不能说明不计钱粮的劳动力是依据何种标准来划分的。强征劳动力承担的工作种类繁多,从筑堤、堵口、采集物料到制作绳索、木桩等杂务都要参与,这无疑是对沿河百姓的一大沉重负担。如顺治十年(1653)原武县黄河“岁修”中,就出现了逃夫、旷夫事件,当地因此还受到了赔罚河工银的处罚[33],类似情况肯定不止一件。河南在明末清初之时饱受战火蹂躏,再加上黄流泛滥,民众亟待休养生息,这时确实应当尽量不要干扰百姓。但河防若不坚固,豫东皖北就一天不得安宁,国家漕运也无法施行,顺治时期的这种做法实有无奈之处。

民夫主要来源于怀庆府所辖河内、济源、修武、武陟、孟县和温县(据牛平汉《清代政区沿革综表》),开封府所辖封丘、荥阳、密县、襄城、临颍、郾城和禹州,归德府所辖虞城和夏邑。[34]结合地图可以发现,民夫来源地集中于河南中部地区,结合题本中的记录可以发现,民夫来源于这一地区是“旧例”[35],其形成过程尚不得而知,但通过比对提供经费地区和提供劳动力地区可以发现,在清初治河实践中,似乎已经出现了某种区域分工。顺治十六年(1659),这一格局被打破,随着工程量增大,抽调民夫如果过于集中则会对地方造成很大的压力,而在过大的地区摊派劳动力也不现实。

岑仲勉先生《黄河变迁史》中曾提出,河道总督朱之锡设因地远近以次调夫的办法。但岑先生未给出这一观点的例证。[36]实际上,朱之锡主政河务期间确实在顺治十六年(1659)四月的一份上奏中提出过类似调集民夫的做法。顺治十七年(1660)二月二十七日河道总督朱之锡为估计仪封三家庄十七年岁修工程钱粮事……至于应用人夫,总计十七年南北两岸岁修各工人夫行令开封府查照所属州县,地方远近,熟地多寡,从公分派。如开属不足,通融再调别府协济,经该厅县造册呈详前来本道逐细查核……[37]朱之锡在民夫调用方面力图打破之前过度集中于怀庆、开封的做法,在民夫调用标准上也提出了“地方远近、熟地多少”。综合考虑地方距离工程的距离和当地农业发展程度,实际上这一做法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保证民夫的持续性、及时性投入非常重要。劳动力报酬在当时也不固定,顺治五年(1648)长樊大坝岁修中,每方土工银为九分;而次年的郑州堤工,每方则为一钱;顺治十七年仪封县岁修则每日给银一钱五分。顺治五年,每方土工银九分[38],这与康熙开始的岁修物料例价银是一致的。

顺治十七年(1660)祥符县魁星楼堤工和顺治九年徐州城堵塞月河决口所使用的是兵丁(每日给银四分),这不能作为一般劳动力考虑,且奏折中仅仅有这两例记录,可见当时绝大部分岁修事务还是依托民夫。募夫一般都用在工期紧急的项目中,如顺治五年徐州长樊大坝月堤修筑工程和小店新筑月堤都是限期百日完成,募夫工作积极性相对较高,有利于顺利完成既定的抢工任务。免费劳动力名目繁多,包括徭夫、浅夫、游夫、乡夫、额夫和民夫,这些名目的劳动力在工程中都“不计钱粮”。这些不计钱粮的劳动力是依据何种标准来划分的?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在文献中找到答案。但根据这么多名目的免费劳动力而言,当时可能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河工劳动力分类体系,前明体制、临时措施、徭夫习惯等,都成为保障劳动力供给的制度依据。

顺治时期,清政府尚未摆脱财政困难的局面,而战争、营建等多项工作都需要大量民夫,无偿征发劳力的现象在当时清政府的统辖区内普遍存在。陈锋指出,清朝建政之初就大量无偿征发劳动力用于军事运输、工程修建等方面。[39]但这一做法对当时的民众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顺治十年(1653)原武县黄河“岁修”中,就出现了逃夫、旷夫事件,相关官员因此还受到了赔罚河工银的处罚。[40]显然,这种强征劳力的行为难以持久,对于每年都要进行的“岁修”而言,这种做法无法保证劳动力供给。

强征劳动力的行为在康熙初年才受到遏制,劳动力商品化有助于持续性地集结人力。顺治时期,国家还未完全稳定,强征民夫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岁修制度的建立需要持续性的劳动力供给。很明显,强制性的调用民力难以持久。康熙九年(1670),清廷规定雇用的日薪为银六分,《清圣祖实录》卷三十二“九月,工部议覆、河道总督罗多疏言、修河工程、额用协夫三万四千八百余名。请于江南、山东、两省佥派协济。查佥派夫役、恐道远民艰、又官吏借端滋扰、不便准行。其协济夫役、应行召募。查旧发工役银、每日四分、今加给二分、则工程不致违误。得上谕日,河工关系重大。时近冬寒,势不容绥。倘临期应募无人、复行佥派、必致迟误。著该督先行竭力召募、尽所得人夫供役。如万不能得、就近量行佥派协济、仍一面作速题明。该管官员、务须加意抚恤、不得借端科扰、困累小民”[41]。据上谕所说为旧发工役为每日四分,现在开恩再加二分。可是康熙九年(1670)之前的资料记录中,仅有顺治九年(1652)徐州城工程中有每日给银四分的记录,但这个待遇是给临时调来兵丁的伙食补贴。康熙九年之前雇募民夫每日结算都在一钱五分左右。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中央政府再次明发上谕,改签派为雇募,基本完成了修河劳动力雇募的转型。[42]但这一过程中,政府所订的标准其实并不是参照已有的民夫标准,而是兵丁标准。康熙皇帝一方面承认了河务中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还是用政策限定了劳动力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其用工薪酬的制定被刻意压低,这应该是朝廷基于财政承受能力上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