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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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凡未特别指明时,均是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修订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案。(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对保险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

(一)保险的法律定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解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险合同正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而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这种保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保险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现。

(二)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把损害风险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由于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因而能借助大数法则来预测损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大量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因此,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以保险人为中介,得以在全体被保险人(包括受损者)中进行分摊。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具备的必要的因素。保险的要素主要有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等。

(一)可保风险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没有风险就不可能有保险,但保险人并非承保一切风险,而是只对可保风险承保。因此,可保风险也就成了保险的第一要素。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应该是不可抗力的风险,其所致的损害应该是实质损害。换言之,可保风险是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可保风险不具有投机性,保险人通常不能承保投机风险,因为,保险人如果承保投机风险,既难以确定承保条件,又与保险的经济补偿的性质职能相违背。

2.偶然性和意外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可保风险应该是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如果风险不可能发生,就无保险的必要。同时,某种风险的发生情况又不具有必然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风险的发生既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也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不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所引起的。

3.可测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风险的观察可以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风险是可以测定的这一特性。如果我们根据以往的大量资料,运用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的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就可以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害范围,对风险损害的大小进行较为准确地预测,从而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风险发生的规律性。可见,通过对大量偶发事件的观测分析,可以揭示出风险潜在的规律性,使风险具有可测性。

4.普遍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保险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普遍存在的风险,即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害。如果风险只是对于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而言,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进行投机。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面临潜在的或将要发生的风险,是不具备大数法则这一数理基础的。只有对大量标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进行统计和观察,才能使保险人比较精确地测算出损失及伤害的概率,以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5.严重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害可能性,才会产生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也才可能产生。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人分散风险、分摊损害的功能是通过大量的具有相同性质风险的经济单位的集合与分散来实现的。大量的投保人将其面临潜在的或将要发生的风险以参加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则通过承保形式,将同种性质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又将少数人遭遇的风险损失及伤害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因此,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三)保险费率的制定

保险关系体现了一种交换关系,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而保险交易行为本身要求合理地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费率。因此,保险费率的制定就成为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的供求状况,保险人应该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以在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性的同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对风险的分摊及对损害的补偿,是在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保险基金主要是由按照各类风险出险的概率和损害程度确定的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货币基金。保险实际上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害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使少数人遭受的经济损害,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摊,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受的损害,这实际上是把损害均摊给了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这种均摊损害的方法只是把损害平均化,但并没有减少损害。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平均化的损害仍然是损害”。所以,保险对损害的分摊,必须通过保险基金的建立才能实现。显然,如果没有建立起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就无法履行。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是各种准备金,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当保险基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时,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基金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加以运用。可见,保险基金既是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基础,又是保险人从事资金运作活动的基础。保险基金的规模大小,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发展规模。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没有保险合同的订立,就没有保险关系的建立,就不可能明确地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

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做将来需要的准备,都是应对经济不稳定的措施。由于大部分寿险具有储蓄性,因此,人们往往习惯于将两者进行比较。实际上,具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与储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目的不同

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独有的功能。对投保人而言,除积累资金外,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使被保险人获得生产、生活安定的保障;而对储户而言,参加储蓄的目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储蓄不具备保险功能和分摊损害的机制。

2.性质不同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保险的要素之一,保险人将大量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其中少数遭遇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从而实现了被保险人之间的损害分摊,因此,保险具有互助性质;储蓄则是单独地、个别地进行的行为,各储户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储蓄属于自助行为。

3.权益不同

保险一般是以自愿为原则,投保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但投保人退保会有一定的损失。然而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却又可能大大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而在储蓄中,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对自己的存款有完全的随时主张权,到期所领取的是本金和利息之和。

(二)保险与赌博

由于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收入,因此,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保险与赌博有着显著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如前所述,投保人参加保险是为了转嫁风险、获得保险保障;而赌博的目的则不同,赌博的参加者一般希望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的钱财,或者说,赌博的目的通常是图谋暴利。

2.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是分散风险,利己利人;赌博的结果往往是制造风险、损人利己,甚至损己损人、扰乱社会。

3.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律做保障;赌博一般属于非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

1.权利与义务不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都要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总体上讲,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要受保险合同的约束;而救济是一种任意的、单方面的施舍行为,其出发点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救济者提供的是无偿援助,救济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可言。

2.性质不同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而救济是依赖外来的援助,不是自助、更不是互助,只是一种他助行为。

3.主体不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一般是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在救济中,救济者和被救济者往往事先都无法确定,救济者可以是国家、社团组织或个人等,被救济者则可能是各种灾害事故的受灾者或贫困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