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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录要求
临床微生物领域认可涉及的检验项目数并不多,但涵盖的标本类型和具体内容较多,尤其包括大量的手工和经验性的内容,临床微生物工作的标准化需要进行更多的改善。
关于附录A中认可项目要求的说明:认可申报时附表2微生物的检验项目一般只有培养和鉴定(普通细菌)、显微镜检查和药敏试验,检验项目再按照不同的标本类型和不同培养方法细分,说明一栏中需要指明包括菌种的范围。为了体现对苛养菌以及重要致病菌的鉴定能力,附录A中对部分标本类型的特殊菌种做了组合要求,分为6组,每一组项目为完整能力,申请该组中任一项目时,应同时申请其他项目;同一项目使用不同仪器/方法报告结果时,全部仪器/方法均应申请认可。因此申请时附表2中如果有上呼吸道标本(咽拭子等)类型就一定要增加化脓链球菌(6B×××)和流感嗜血杆菌(6B×××),下呼吸道标本(痰等)一定要增加肺炎链球菌(6B075)和流感嗜血杆菌(6B×××),粪便标本一定要增加沙门菌鉴定(6B085)+血清型分类(6B820)、志贺菌鉴定(6B×××)+血清型分类(6B825)和弧菌属鉴定(6B×××)+血清型分类(6B890),脑脊液标本一定要增加肺炎链球菌(6B075)、脑膜炎奈瑟菌(6B080)和流感嗜血杆菌(6B×××)。如果日常检验标本中没有阳性检出,可参考能力验证或室间比对样品、标准菌株或外来阳性菌株的实验室检测结果以证实其检测能力。普通细菌药敏试验在具备自动化仪器检测法时一定要和纸片扩散法和(或)MIC法同时申请,如无自动化仪器,则按纸片扩散法、药敏试验(最低抑菌浓度)(6C205)申报。说明一栏要注明包括药物的范围。
(陈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