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高等教育腐败
从文献综述部分可以发现,国内外关于何为高等教育腐败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有人倾向于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待高等教育中的腐败,认为它是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而有人则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待高等教育中的腐败,认为凡是不合职业操守或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理解为腐败。前者所带来的问题是,窄化了高等教育腐败的内涵。像一些教师、学生可能没有权力,故而没有“滥用权力”的机会,但抄袭剽窃、粗制滥造,或者向他人行贿以获得好处,难道不是一种腐败吗?而后者带来的问题是,泛化了高等教育腐败的内涵。无疑,所有腐败的行为都是不合道德的,但并非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都可被称为腐败。例如,师生恋在许多国家是不合职业道德的,但很难说这是一种腐败。
有鉴于此,本书将把高等教育腐败进行细分:高等教育行政腐败和学术腐败。前者指高校行政人员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后者指大学共同体中的个人或集体在教学或学术研究活动过程中有意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在中国高校,由于存在特殊的“双肩挑”情况,因此行政腐败和学术腐败的行为人有可能重合,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二级学院院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腐败)而达到学术上的目的(学术腐败)。同样,由于一些学术活动,既要经过学术人员之手,又要经过行政人员之手,这会导致某一相同的腐败行为发生在二者身上。例如,教师可以为了好处更改学生的成绩,而教务处的工作人员可以为了同样的目的更改学生的成绩。作为补充,下表列举了大学行政人员、大学教师/职工和学生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见表1-2)。
表1-2 高等教育腐败行为例证

资料来源:Chapman D W, Lindner S.Degrees of integrity:The threat of corruption in higher education[J].Studies in Higher Education,2016,41(2):268-272.
二、机制
机制(mechanism)源于希腊文“mechane”,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借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本书将重点考察美国高校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机制,分析它们如何作为一个整体,有效地起到反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