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长安的国家乐伎与乐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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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盛唐宫廷系统乐舞机构

唐代的国家乐舞机构,分为中央太常系统和皇帝宫廷系统——以玄宗朝最为典型。这两个系统的职官隶属、乐伎名色、乐舞种类(性质和功能)不同,适用的典礼仪式等也不同。太常乐舞主要配合国家“五礼”仪制,其演奏程式规范性强;而宫廷乐舞的“观众”,首先为皇帝、后妃,次及于王公贵族,再次为京城的高级官员(五品以上),其演奏程式相对比较灵活。

从职官制度来看,宫廷乐舞机构由内侍省大宦官职掌(设云韶使、教坊使和梨园使等)。“皇帝”是国家元首和象征(“朕即国家”),宫廷乐舞机构属于“国家制度”范畴,可谓名正言顺。宫廷系统的男、女乐伎供奉乐舞,其“劳动性质”与太常乐工一样,都属于国家劳役。而庶民社会的“倡家”、官属乐伎业余的受邀“鬻伎”,则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娱乐服务。

盛唐时期的宫廷乐舞机构,规模庞大,有“云韶院”(即唐初以来的“内教坊”)、内教坊(容纳散乐百戏)、宜春院(歌舞妓)、外教坊(左、右教坊,容纳散乐杂戏)和“皇帝梨园”(演习玄宗嗜好的“法曲乐章”等)。其机构组织系统可图示如下。

而考察隋唐两代宫廷乐舞的历史渊源、社会环境和时代风尚等因素,则好大喜功的隋炀帝对俗乐(百戏)的酷爱;“风流天子”唐明皇精湛的音乐艺术造诣,以天下至尊而大力倡导并身体力行,无疑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前提条件之一(在“皇权”国家政治体制之下,皇帝个人的嗜好一旦放肆泛滥,就会“扩散”为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