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长安的国家乐伎与乐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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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唐代太常系统乐舞机构

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考察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制度文化”(风俗、礼仪、行政、法律、宗教、艺术等等),皆具有世代沿承并改旧更新的共同特征,这是人类文明演进的普遍规律。宋元间史家马端临议论历代王朝典章制度,曾有精辟之言:

理乱兴衰,不相因者也。晋之得国异乎汉,隋之丧邦殊乎唐,代各有史,自足以该一代之始终,无以参稽互察为也。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殷因夏,周因殷,继周者之损益,百世可知,圣人盖已预言之矣。爰自秦、汉以至唐、宋,礼、乐、兵、刑之制,赋敛、选举之规,以至官名之更张,地理之沿革,虽其终不能以尽同,而其初亦不能以遽异。如汉之朝仪官制,本秦规也,唐之府卫、租庸,本周(北周)制也。〔元〕马端临(1254—1323):《文献通考·总序》,中华书局(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本),2011年版。

陈寅恪先生曾有指论:隋唐为吾国中古极盛之世,两朝之典章制度因袭几无不同,杨隋礼制之渊源有三:一是北魏、北齐;二是南朝梁、陈;三是西魏、北周;而李唐的礼制“即为隋礼”。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