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朱门:图说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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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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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决策

明初沿袭元朝的中央决策机制,在皇帝之下设立中书省,作为朝廷的中枢机构,由中书省的丞相总理国家一切政务。中书省下辖六部,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分理国家庶务。丞相作为皇帝的左膀右臂,有时能起到辅佐皇帝、替皇帝分忧的作用,但同时也“分享”了一部分权力。为了将丞相的大权收到自己的手中,朱元璋找了一些借口处死了当朝丞相胡惟庸,进而废除了丞相制度,把丞相权力分散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听命于皇帝,使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在洪武期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但皇帝一个人的精力、能力毕竟有限,难以处理如此纷繁复杂的各种事务。后来,朱元璋不得不选拔一些地位较低、又有才干的人来帮助处理政务,这些人称为殿阁大学士。洪武后期有些奏疏也让六部议处,开“部议”之先声。

永乐初,明成祖先后命解缙、杨荣、杨士奇等七人入值文渊阁“专典密务”,内阁正式设立,大学士参与机要事务逐渐成为定制。内阁大学士的主要任务是代皇帝批答奏章,并将拟订的意见写于票签,附本进呈给皇帝裁决,称为“票拟”。内阁的地位在永乐、宣德时期不断上升。至正统时期,由于英宗幼年即位,朝政大事均由阁臣“三杨”主持,诸司奏疏的批答和皇帝诏令的草拟均由阁臣票拟,内阁的地位更加突显,实际上成为明廷的中枢机构。内阁通过票拟批答、草拟诏敕、点检题奏、密揭言事等多种途径参与决策,影响到皇帝的价值取向,制约着政令的出台。内阁成员、特别是内阁首辅虽“无丞相名,而有丞相权”,成为明代政治的特色之一。从理论上说,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所以阁权权力的扩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皇帝权力的制约(或者说是对代表皇帝行使权力的司礼监的制约),对政局稳定、百姓安乐是起着积极作用的(如三杨辅政时期、杨廷和、张居正时期,严嵩时期可能算是例外)。内阁制不仅影响了清代的政治体制,而且对西方的现代政治体制也有所启示。

原先,由于丞相的废除,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权力有所上升。但自从内阁的权力上升并“行丞相之实”后,业已侵夺了六部相当一部分权力(内阁地位高于部院,但在名义上始终并无隶属关系),特别是作为六部之首的吏部的用人权,往往与阁权发生矛盾,有时甚至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成为明代中后期政争的组成部分。但总的来说,明代六部中某些部的权力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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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官署图》

明代南京皇城和官署分布图,以皇城中轴线为中心,两边对称分布着中央各衙署:东边为翰林院、詹事府、太医院、东兵马司、宗人府和吏、户、礼、兵、工五部;西边为钦天监、锦衣卫、旗手卫、通政司、太常寺和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此外,文思院、宝源局、火药局、都税司、织造局、光禄寺、行人司、会同馆等机构则散布在内城各处;地方衙署应天府、上元县和江宁县也分布于(内)城内;而“三法司”都察院、刑部、断事府(即大理寺)则安排在内城之外。

由于明代是皇权高度集中的朝代,在皇帝比较勤快的时候,一切大事都是由皇帝亲裁亲断(如太祖、成祖)。但自成祖以后,“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的皇帝未必都对最高权力感兴趣,而且多半都缺乏行使君权的能力。君权的行使不得不假手于身边最亲信的太监,让太监“代行”皇帝的职权。这样,很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宦官干政。明朝是宦官干政比较严重的朝代,出现了王振、刘瑾、魏忠贤等为害一时的权监。但总的来说,对明代中后期政治发挥真正影响的是具有儒家文化知识背景和道德基础的庞大文官集团的首领——阁臣和部院长官。这也是明代能够延续二百多年基本稳定的根本原因。


明初的地方行政

布政使,即承宣布政使司的首领,是明代省级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拥有一部分司法权力。洪武时共有十二个布政使司,永乐年间改北平布政使司为直隶,添设贵州、云南和交趾三个布政使司,共十四个布政使司。宣德十年,革交趾布政使司。此后基本稳定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等十三个布政使司和北京、南京两直隶。在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之前,实际上各省已设有都指挥使司,目的是将原行中书省所拥有的军事权剥离出来,将地方的军、政权力分开,使之互相制衡,以便于中央集权的统治。此外,各省还设立了负责监察和司法的提刑按察使。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三司”互不统属,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分别直接向中央负责,以利于皇帝的控制。

洪武至永乐的半个多世纪里,“三司”体制基本上一直延续下来。但正是由于“三司”互不统属,在遇到军政要务需要三个部门互相配合或需跨省合作时,容易互相扯皮推诿,耽误大事。起初,遇到这样的事情,皇帝往往指派太子、亲王或六部的高级官员出马,前往当地协调处理,事毕即归。如洪武时期朱元璋派太子朱标前往陕西,一面巡视当地和沿途的情况,一面考察明廷迁都西安的可行性。永乐时期朱棣曾几次派遣六部高官出巡两广、江浙等地,也是临时有事,临时派人办理,而且出巡者多为巡视,没有什么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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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赐河南布政使司右参政的诰命(局部)

全卷纵30厘米 横246厘米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明朝建立之初,沿袭元朝制度,于各地置行中书省。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改十二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河南为其中之一。每省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正二品(后改为正三品),左、右参政各一人,从二品(后改为从三品)。宣德以后,由于巡抚制度的确立,布政使的地位逐渐被巡抚所代替,左、右参政的地位也随之下降。这是万历皇帝赐给河南布政使司右参政郭四维夫妇的诰命。

巡抚制度的确立

宣德时期,整个社会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情况,诸如屯田大量被军兵侵占、流民开始大批出现、江南的税收陷于混乱状态等等,这些问题也非“三司”首脑所能独立处理。这样,朝廷派到各地统筹管理(“巡抚”)地方事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些被朝廷派往各地的官员,后来逐渐变成了地方常驻官,“巡抚”一职也就应运而生(“巡抚”一词也从动词变成了名词)。由于巡抚所处理的是地方“三司”不能或无力单独处理的事务,巡抚的行政建议或处理方案往往不经过“三司”而直接上奏皇帝,而且绝大多数都获得了皇帝的批准和支持。因此,巡抚便逐渐成为省一级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成为介于明廷中央政府和地方“三司”之间的又一级行政官员,地位在“三司”之上。到了正统、景泰时期,随着巡抚派遣的长期化和巡抚地区的固定化,巡抚的职务被长期固定下来,巡抚制度便形成了。到嘉靖年间,巡抚逐渐规范定型,13个省都设有巡抚,南直隶还设了凤阳和应天两个巡抚,北直隶则分设顺天和保定两巡抚。巡抚制度是明代一项重要的行政制度,这一制度后来为清朝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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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奏稿(局部)

全卷纵28.5厘米 横73.2厘米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这是崇祯十五年陕西巡抚张尔忠为报拨年例练饷事拟写的奏稿。


府、州、县

明代第二级行政区划是府和直隶州(直隶州直接统属于布政司,地位相当于府而略低)。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之世有140个府、20个直隶州,分属于南、北直隶和十三布政司。其中,北直隶领8府2州,南直隶领14府4州(应天府和顺天府虽分别划入南、北直隶,但其地位要比一般的府高),山东领6府,山西领5府3州,河南领8府1州,陕西领8府,四川领13府6州,湖广领15府2州,浙江领11府,江西领13府,福建领8府1州,广东领10府1州,广西领11府,云南领19府,贵州领10府。其间有过一些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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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先绘《广舆总图》

罗洪先(1504—1564),字达夫,号念庵,江西吉水人,嘉靖八年(1529)进士(状元),明代著名的地舆图学家。他遍访海内名胜,遍观天下图籍,“积十余寒暑”,在元朝朱思本《舆地图》的基础上,绘制成明代全国行政疆域总图《广舆总图》和各分省地图。每幅分省地图后面附有该省的沿革、形胜、所辖范围和计征田赋数字等等,后又增绘了边防、河海及朝鲜、朔漠、安南、西域等图28幅,是研究明代历史和地理的重要史料。这幅《广舆总图》,标明“每方五百里,止载府州,不书县”,据图可将明代第二级行政区划一览无余。

明代第三级行政区划是(州)县。明全盛时有1138个县、173个隶属于府的州(地位相当于县而略高)。县之下有乡、都、图或乡、里(社)等基层单位,并借助于保(里)甲制度、老人制度、礼乐教化、乡规民约和家族宗法维持基层的稳定,同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据《明史·地理志》统计,北直隶有3230个里,南直隶13740个,山东6400个,山西4400个,河南3880个,陕西3597个,四川1150个,湖广3480个,浙江10899个,江西9956个,福建3797个,广东4028个,广西1183个,云南和贵州的里失记。南、北直隶和十一个布政司共有编里近7万个。

监察机制

明初沿袭旧制,设御史台,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监察官员。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在废除丞相的同时,罢御史台,并于洪武十五年改设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按照明太祖的设计,御史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是由都察院派到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的,但实际上只对皇帝负责(朱元璋设各道监察御史含有“分都察院之权”的深意)。都察院始设时,有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等十二道,每道又各设御史三、四、五人不等,秩正九品。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建制初步确定: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建文时,都察院一度改名御史府,成祖即位后,仍复其旧。永乐时期,道的建置有所变更,直到宣德十年(1435)才最后确定为十三道。一省设一道,其中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五道各设监察御史7人,陕西、湖广、山西三道各设8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四道各设10人,云南道11人,共计110人。另外,南京都察院有十三道御史30人。

此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设立若干给事中,称六科给事中。洪武六年(1374),每科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旋改为从六品)。洪武二十四年编定科员,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员额各科不一,其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共四十人,均为正九品。建文年间,升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废除左、右给事中,改设拾遗、补阙,均为从七品。永乐初重置左、右给事中,从七品。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南京仍留六科,每科设给事中一人。此后,给事中的员额、品秩基本上确定了下来。

给事中、御史也称“科官”和“道官”,其地位相近,职掌相似,合称科道官,明人又称之为言官、台谏官、白省官和白琐清班等。有明一代科道官的人数稳定在200人左右,他们虽然品秩不高,但拥有广泛而重大的职权,包括处理诏旨章奏、考察官吏、规谏皇帝、左右言路、参与议政、监察礼仪及中央官署、视察地方军政、监察外官等。大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衙门、从宦官到百官、从国家大事到社会生活,都在科道官的监察和言事范围之内。有时甚至可以通过无形的社会舆论(有时是利用“天象示警”“祖宗之法”)制约着皇帝,使之不可过于胡作非为,对维持着长达二百多年的明代国家机器的基本运转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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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奏本(局部)

全卷纵30厘米 横333厘米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这是崇祯元年(1628)户科给事中瞿式耜(1590—1650)的奏稿抄本。

在地方,作为“三司”之一、“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的提刑按察使也拥有一部分监察权。按察司的级别比布政司低,但可以监督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察院之间存在着互相监察的关系,即“但有不公不法事,及旷职废事,贪淫暴横者,许互相纠举”(《明会典·六科》)。按察使司的副使、佥事则被派到各府州县去“分道巡察”,称“分巡道”。“分巡道”与中央派下来的监察御史之间也存在着互相监察的关系,即所谓“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州县,颉颃行事”(《明会典·都察院》)。到万历时,全国共有60余个分巡道。

此外,明朝还有一个特殊的监察机制——厂卫制。厂卫可以监察除皇帝以外的任何人。而厂、卫之间又可以相互监察(西厂存在期间,东厂、西厂之间也相互监察)。明代皇帝还时常派太监出去“监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行使监察权。

总之,明初皇帝(主要是明太祖)在设计本朝的监察机制时可以说是煞费苦心,从理论上也是非常完备、严密的。其立意是:除皇帝本人以外,任何人都要受到监察、监视,而且是双重乃至多重的监察;下级可以监察上级,或者更确切地说,低品级的官员可以监察高品级的官员;有监察权力的各种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如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名义上虽隶属都察院,但却不受其节制,“以示得相纠察之意”(王世贞《弇山堂别集·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但皇帝绝对是至高无上的,各类“监察”无非是代皇帝监督百官,没有人能够真正地监督皇帝,除非有个别不怕死的“监察”委婉地借助于“上天”“祖制”来规范皇帝的行为,但管不管用就要看这位皇帝的“心情”。而且,皇帝的干预往往使监察权受到限制,得不到正常的发挥,以致明初皇帝的良苦用心并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互相监督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弊病,容易导致恐吓、勒索、“恶人先告状”的现象发生,造成人人自危。虽说明代对监察官员的选用比较注重道德和学问,但这些监察官员未必熟悉刑名,有时反而会制造冤案、错案。甚至监察本人也有执法犯法、以公谋私的。另外,特殊的监察机构如锦衣卫和东西厂,形同于特务组织,更是仗势欺人、假公济私,臭名昭著。


明太祖钦定律法

早在朱元璋称王伊始,就命令李善长以《唐律》为蓝本,制定新的律法。朱元璋亲自参与讨论。明朝建立后的洪武七年(1374),《大明律》编纂完成,颁行天下。共分《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12篇,606条。洪武二十二年 (1389)重订,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并名例一卷,定30卷,460条。《大明律》贯彻了明太祖“重典治国”的基本思想,以严刑峻法加强专制统治,维护封建伦常秩序。其中对贪官污吏的惩罚尤为严酷,贪污一贯以下杖七十,贪污八十贯处以绞刑;御史犯赃,罪加三等。对擅权失职的官吏的惩处也很严厉,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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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在对“十恶”和进行秘密宗教活动的量刑上比前代更加严厉和残酷,不论主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还扩大了“十恶”的范围,凡部民杀死所属知县、知州、知府,军士杀死百户、千户、指挥的,都属“十恶”中的“不义”罪,一概处以极刑;严禁官员结党,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若系强占,最高可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规定军户、匠户、灶户平时不能随意流动,私自脱籍要受严惩;限制养奴蓄婢的数量,规定贵族、功臣之家最多不得超过20人,一般庶民之家不许蓄养,否则杖一百,奴婢放免为良,如有诱骗和掠卖良人为奴婢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另外《大明律》还专列“钞法”,如拒绝收受宝钞,或制造、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禁贩“私盐”“私茶”。

洪武二十五年(1892),太祖立皇太孙朱允炆为继承人。朱允炆生性宽仁,深感《大明律》用刑苛重,请求太祖修订律法,减轻刑罚。太祖表示同意,命他捡出原律中刑重的条文共70条改订之。洪武三十年(1897),修订后的《大明律》刊行,在刑罚方面与前律比明显有所减轻。

《大明律》虽然屡经修订补充,相当完备,但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囊括复杂的社会生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部门又根据实际案例对一些律条进行诠释。为此,太祖亲自组织编订了《御制大诰》(后续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对一些律条进行诠释,并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以便“臣民数观为戒”。《大诰》除了阐释《大明律》的功能之外,还起到法外加刑的作用。

起初,明太祖废除丞相后,试图将司法大权也揽到自己手中,“凡大狱,必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重案多亲鞠,不委法司”。但由于工作量太大,不得不让四辅官等参与会审,并职掌封驳。《明史·刑法志》载:“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刑官议狱,四辅及谏院覆核奏行,有疑狱,四辅官封驳。”还令翰林院学士等参与会审评议。洪武三十年,又规定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间以附马杂听之”。司法制度尚不完善,随意性较大。

“三法司”分担司法权力

永乐时期,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分担司法权力的制度初步形成。洪熙、宣德时期继续发展和完善。正统至天顺时期正式定制。成化、弘治时期,是“三法司”制度的鼎盛期。这一时期,“三法司”制度基本上走上正常轨道,正常的国家司法活动得以开展,并及时调整了立法和司法思想,制定了《问刑条例》和《明会典》,反映了明代中后期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实践。《问刑条例》《明会典》的制定和编纂以及面向全国的恤刑会审方式的出现是这一制度臻盛的主要标志。

在“三法司”中,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明会典·刑部》),处于主体地位,拥有最为重要的司法权力。刑部审判的案件主要分初审和复审两种。初审又分五种:一为在京词讼,凡“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通政司“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二为受命出外审理的重大案件,“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鞠之”;三是越诉案件;四是皇帝下“刑部狱”的案件;五是厂卫移交的“诏狱”案件。刑部应“部拟罪名”,提出意见。复审主要是对按地区和部门受理案件的复审。两京及十三布政司的死刑案件也须经过刑部复审。另外,还有一部分是对来自通政司和击登闻鼓喊冤的疑难案件进行复审。

刑部定罪后,起初须将罪犯连同案件送至都察院审查(后不用带罪犯),都察院将刑部所“议拟罪名”“开写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徒、流、迁徙、死罪、充军人数,具写奏本。笞杖以下,止具牒文,签押完备,连囚赴堂,备说所犯情节罪名,审无异词,然后入递”(《明会典·问拟刑名》)。在明代,都察院既是中央的监察机关,同时又是中央的司法机关,所以享有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属司法权),如大审、热审、会审,几乎所有重要的审判都有都察院的参与和临场监督。刑部的刑名也归都察院的广东道带管。都察院的刑名则由都察院的河南道带管。另外有些衙门如文思院、敢勇营、皇陵祠祭署等,都不是刑部带管的,而是由都察院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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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左都御史诰命(局部)

全卷纵31.5厘米 横336厘米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都察院是明代的“三法司”之一。刑部定罪后,送至都察院审查,若认为量刑适当,再送大理寺复核,最后报皇帝亲裁。都察院拥有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凡大审、热审、会审等重要的审判都有都察院的参与和临场监督。都察院同时还是监察机关。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名,左都御史地位高于右都御史。

都察院十三道受理案件也和刑部一样,是按照地区和部门管辖的原则进行的。十三道所受理案件的范围基本上都是刑部十三司受理的那些地区和部门,但并不是说山东道与山东司的受理范围一致。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大致也分为初审和复审两种。初审案件主要为:一是告发官吏案件;二是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三是皇帝下“都察院狱”的案件。复审案件主要有四种:一是按察司、巡按监察御史理断不公的上诉案件;二是户婚、田土等上诉案件;三是通政司或登闻鼓递送的“与刑部分治庶狱”的案件;四是会审的复审案件。

大理寺的职责主要是对刑部、都察院及中央其他司法部门和地方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的复审。大理寺的复核是司法审判的必经程序,“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明史·职官志》)。最后报皇帝亲裁。因此大理寺以复审案件为主,不参与初审。

“三法司”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协助并且互相制约,是废除丞相制度后皇帝有意将司法权分而为三的结果。一般说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大体可说,刑部管的主要是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有点像后来的最高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批纠错;都察院则以风宪衙门的地位对这些工作进行监察。如遇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称之为“九卿会审”。从理论上说,皇帝才是最后的终裁者。


法外用刑

明代司法的最突出特点、也是最为世人所诟病的是法外用刑,即在“三法司”体制之外,存在着“非法”的“廷杖”之刑和厂卫司法。正如《明史·刑法志》所说的,“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且指出:“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而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于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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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卫印

“廷杖”之刑和赋予锦衣卫以侦察、监视、审讯、关押之权是明太祖的“发明”。洪武十三年(1380),出镇广东的永嘉侯朱亮祖诬告番禺知县道同,太祖知道后勃然大怒,立即将朱亮祖召还,连同其子一起鞭死。洪武十四年(1381)工部尚书薛祥亦毙于杖下。这可能是较早的两例。锦衣卫(全称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本是掌侍卫和陈列卤簿的亲军。出身微贱、生性多疑的明太祖对臣下是否忠实自己心存怀疑,经常暗派身边的亲军窥探他们的言行,并赋予亲军以缉捕、刑狱乃至诛戮之权,而不需要通过三法司。后发生锦衣卫官无故敲诈辱民事件,明太祖曾下令将锦衣卫刑具全部焚毁,囚犯交三法司处理。明成祖夺位后又将锦衣卫恢复。

锦衣卫以镇抚司所掌管的诏狱最为臭名昭著。据说审讯的刑具有18种之多,重囚行刑一套,血肉横飞,求死不得。若有幸在审讯时逃过一死,被投入“墙厚数仞,即隔壁嗥呼,悄不闻声”的监狱后也十分悲惨,其“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又不能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镇抚司刑具》)。至于重要囚犯,皆戴三木之枷,难以辗转。经过严刑拷打之后的狱囚,伤病得不到医治,多有瘐死在里面的。廷杖之刑到了正统年间,由于宦官王振的专权而愈演愈烈,尚书、侍郎、祭酒,皆受廷杖之辱,殿陛行杖习以为常。正德年间,因群臣谏止皇帝南巡,竟有146人集体受到廷杖,被杖立死者11人。嘉靖年间,因大礼仪之争,又有134人受到廷杖,立死16人。这些都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明代法外用刑的另一类机构是宦官掌管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等,也都有侦察、缉捕、用刑的特权,然后投入锦衣卫的诏狱(到明末,东厂也有自己的监狱)。

东厂是明成祖夺位后设立的。最初只是任用亲信宦官侦察官吏言行。迁都北京后在东安门外始设,由内监提督,从锦衣卫中挑选最狡诈、阴险之徒充当隶役,收罗京师流氓与亡命之徒为爪牙,四出侦探朝野臣民的言行隐私,任意入室搜检,趁机敲诈勒索。对敲诈对象动辄严刑拷打,屈打成招后投入锦衣卫诏狱。东厂与锦衣卫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彼此制约的关系:东厂太监可以监视锦衣卫,而锦衣卫官可通过隶役得知东厂的情况,以利于皇帝的控制。所以,东厂一般与锦衣卫合称为“厂卫”。此外,东厂还可以干涉三法司审案,遇三法司会审重大罪囚,东厂都要派人去“听记”,以便随时掌握审讯的情况,然后向皇帝汇报。

西厂初设于成化十三年(1477),由太监汪直提督,也具有侦察、缉捕乃至“得专刑杀”的职能。西厂成立,本来只是替宪宗刺探消息,但提督太监汪直为了升官发财,拼命构置大案、要案,其办案数量之多、速度之快、牵扯人员之广远远超过东厂和锦衣卫,但存在时间较短。正德年间,刘瑾专权。因谷大用提督的西厂与丘聚提督的东厂有矛盾(谷大用、丘聚均为刘瑾的爪牙),刘瑾又另设“内行厂”(一称内办事厂),亲自提督,权力更大,刑狱也更为酷烈。

正德五年(1510)刘瑾伏诛后,西厂和内行厂都被废除,但廷杖、东厂和锦衣卫之害,几乎持续到明亡。厂卫制度是明代政治黑暗的主要象征之一,实质上也是明代皇权高度集中的体现(厂、卫都是打着皇帝的旗号干坏事)。而廷杖和厂卫的存在,也分割了三法司的权力,破坏了明代正常的司法秩序,这也是明代大案多冤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