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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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体育纪律处罚的特殊性

竞技体育和体育组织的特点使竞技体育的处罚和救济等均与刑罚和其他行业协会的处罚不同,再加上体育本身富有技术含量,使体育纪律处罚具有鲜明特点。

一、协会组织处罚的一般特性

与刑事处罚相比,协会组织的处罚具有内部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体育组织的处罚也不例外。

(一)内部性

体育处罚的对象限于体育内部的人,即加入体育组织和参与体育活动的会员协会、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经纪人等。对于组织外部的人,即使其从事了危害体育的不当行为,体育组织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而只能寻求其他方式进行救济。如即使体育组织掌握了地下赌博组织对体育比赛进行控制的确凿证据,也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而只能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从处罚内容上看,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有警告、罚款、禁赛、降级、开除等,这些处罚只对会员和参与体育的人有约束力,如果不是会员这样的处罚就没有什么影响了。体育组织对外没有强制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会员不接受处罚,体育组织最终的手段就是除名,而一旦除名,相对人就不需要再履行任何体育组织规则规定的义务了。

体育处罚的内部性还表现在一些可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在体育组织内部处理,如对体育中暴力行为的处罚。

(二)封闭性

体育纪律处罚的救济手段封闭,因体育纪律处罚产生的争议多在体育行业内部解决。许多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中都包含有一个规定涉及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所有争端都要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的条款。这些体育组织同CAS签订了将其与其成员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的合同。运动员如果要参加该体育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就要同该体育联合会签订体育许可合同,同意就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一些体育组织在规则中有明确条款排除司法审查,如IOC和FIFA都禁止相对人将纠纷提交司法解决【16】。

救济手段的封闭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

二、体育纪律处罚的特性

除了行业组织处罚的一般特性外,由于体育的特殊性,体育处罚有其不同于一般行业协会处罚的特性。

(一)严格性

由于公正是竞技体育道德的核心标准,为了维护这一标准,体育行业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众多规则,对违反规则者进行涉及财产、工作和名誉的严格处罚,在对兴奋剂等不当行为的处罚中,允许对“道德上的无辜”进行处罚,运动员遭受禁赛或开除处罚后,因为体育的专业性,很难实现职业流动,因此处罚较一般行业处罚严格。

1.体育规则众多

在体育中,在最广泛意义上有四种不同层次的规则:一、最基本的项目规则,如竞赛规则、裁判规则、违规处罚的规则。国际体育联合会公布的项目规则,是任何一个国家会员或者地区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的;在任何一个单位会员管辖范围内,所有的运动员、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官员等也必须无条件遵守该规则。二、管理法。这是保障体育组织运转的规范性文件,如体育组织的章程、运动员身份和转会的有关规定等。三、惯例。体育中还有一些规则没有成文,但是在体育组织中被潜移默化地遵守,这就是体育中的惯例,这些惯例是对成文规则的补充,目的是为了保证比赛的精彩和公正,促进项目的发展。四、国家法律。体育组织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体育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与体育相比,很少有其他行业有如此多的规则。

2.处罚涉及财产权、工作权和名誉权

体育纪律处罚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处罚,但是体育纪律处罚却可能相当严格。体育组织的处罚种类涉及财产权、工作权和名誉权三个方面,对于被处罚的运动员来说,纪律处罚可以剥夺他们的财产,禁止其从业,使他们失去比赛机会,生计受到影响,声誉受损。在爱尔兰高等法院判决的Quirke v.Bord Luthchleas na héireann(1988)IR 83案中,法官对体育纪律处罚给运动员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体育纪律处罚与刑罚相似,包含了道德谴责。法官格外关注因纪律处罚而禁赛给运动员带来的影响:“当禁赛作为一种处罚被施加的时候,意味着该组织发现它的成员有明显的错误或打破了规则。行为的严重性决定了禁赛的长度和对被禁赛者的影响。毋庸置疑,对于一个国际型选手来说,被禁赛于各种主要赛事之外18个月(可能包括一届奥运会),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处罚。即使处罚期结束,处罚的道德影响依然存在。”

严重的纪律处罚包含着的道德谴责可能会给相对人留下严重的污点。在这一点上纪律处罚和刑罚非常相似,至少对暴力、兴奋剂和欺骗行为的处罚如此。但在很长时间内,这种带有刑罚性质的纪律处罚机制是任意性很大、而且不正式的,司法也很少对其进行干涉,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3.“严格责任”原则允许道德上的无辜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体育组织对于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尤其是兴奋剂违禁问题实行“严格责任”,如运动员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辜则可能导致被驱逐出该运动。

实行“严格责任”是为了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英国法院曾两次审查体育规则中的严格责任,两次都支持了这种做法。在Gasser v.Stinson案中【17】,原告认为兴奋剂条例基于严格责任和强制性处罚是不合理的,法官没有支持他的看法。受现实需要观点的影响,法官认为该规则可能允许处罚道德上无辜的相对人。他认为:“如果为道德无辜者辩护之门打开,则洪流将涌入,IAAF为限制兴奋剂所做出的努力将毁于一旦。”

在此案中,原告的律师认为严格责任并非不合理,但他认为还有另外两个问题:基于其药检阳性的证据,证据责任被加于运动员头上;规则中缺乏运送和检测尿样的保护性条款。上诉法院表达了对证据问题的关切,但认为在此类规则中要求运动员去反驳科学检验是合理的;尿检规则对运动员提供的保护也令人满意。

体育规则倾向于忽视兴奋剂违禁的过错性,以无过错或中立条款代替,不考虑相对人的过错,只要判断运动员“有罪”,与此相伴的就是固定的、严重的处罚,只给纪律处罚机构留下了很小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制度比刑法更为严厉。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借以淡化严格责任的严厉。如果按照刑法的观点,对一个无过错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是有失公平准则的,如果只考虑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严格责任应从纪律处罚条例中剔除出去。

严格责任是来自对有效管理的要求,其基础是要证明犯规者的过错是极其困难的。严格责任及与其相伴的可能无过错也被处罚的风险,可以被看作是加入体育的一种代价(就像加入某一有特殊规定的工商业一样)。既然运动员在参与此运动时没有表示反对,严格责任就可以被适用。运动员在从运动中得到利益的同时也接受了这一义务。作为参与的代价,相对人选择了一个被严格规范的活动就应尊重该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但这种代价应该是有一些限制的,那就是一个正常人应该能够注意到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正常人不能注意到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则该严格责任的要求就是不正当的。

但是严格责任很可能是不公正的。运动员药检违禁可能是由多种其他因素导致的:可能是医生开药方的过错,药剂师配药的过错,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该物质不是违禁药物,第三人的过错。在这些情况下,运动员都是非故意甚至是没有过错的,也没有法律规定运动员应该对此类事件保持应有的警觉。

4.体育的专业性限制了被处罚者的职业流动

由于体育具有专业性,体育人向其他职业迁徙困难,加重了体育纪律处罚的严重后果。体育作为一种身体艺术,其从业者是一种专门人才,向其他行业流动的困难很大。对于一名被律师协会取消律师执照的律师来说,成为公司的白领从事管理工作取得和作为律师从业相似的报酬并非不可能,但对于运动员来说这样的转变却很难实现,如果不能以体育为职业的话,运动员的选择很不乐观,无法取得与从事体育相似的报酬,如我国亚运会举重冠军才力退役后只能当保安,举重冠军当搓澡工,澳大利亚一名被禁赛的职业橄榄球运动员以为人除草为生。

(二)时效性

1.赋予裁判绝对权威

体育比赛的裁判结果具有即时性和随之附着的不可更改性,即使错判、误判也不能更改,对场上判罚一般不进行审查。球类比赛中,裁判员的当场裁判与比赛结果都具有不可逆转性,球员在场上得到了红黄牌不能争辩,错判也不能争辩,否则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这虽然是对运动员抗辩权的剥夺,看起来是不公正的,但这是体育比赛的一贯做法,是由体育比赛的即时性决定的。如果对裁判员的判罚与比赛结果稍感不满就向裁决机构提出诉讼,比赛成绩将长期难以确定,比赛也就无法进行。因此,这种结果的不可逆转性形成了体育界必须接受比赛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并且不可事后更改的通行做法。不仅仅是法院,即使以CAS为代表的体育仲裁机构也不处理赛事中纯技术性问题(Technical issue),只有裁判出现“诚信”和“程序”方面的问题,CAS才可能介入。

在一些比赛中,即使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也坚持裁判权威。公正的追求和实现是需要耗费时间和投入成本的,这里的成本,并非高科技的经济耗费,而是体育比赛时间的耗费。在足球比赛中,由于裁判的局限性常常引发对判罚的不满,有人因此提出了改进裁判方法的改革措施,如引进先进的摄像监控技术,通过回放有争议的场景画面来判断,但该建议一直没有得到采纳,因为如果只要有争议就回放慢镜头,然后做出裁决,比赛的时间将会更多地耗费在争议场面的回放和裁决过程中,一定会影响足球比赛的观赏性。在90分钟比赛中,犯规、越位、边线底线球、身体冲撞等有无数次,如果都需要通过画面回放来判断,紧张、刺激、高强度对抗的足球比赛就不存在了。因此,即使有能够充分实现裁判公正的手段和技术仍然不得不放弃而仍然赋予裁判绝对权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天平再次偏向了效率。

赋予裁判绝对权威,同时也为错判创造了条件,技术性的误判与有意而为的偏袒和黑哨难以区分。

2.期间短

各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程序的期间都比一般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要短,在其他领域为了追求公正可以旷日持久地调查、取证和诉讼,竞技体育无法承受。大量的体育纪律处罚纠纷是由体育协会对运动员(队)、俱乐部作出取消比赛资格、长期禁赛等处罚决定引起的。赛事迫在眉睫,相对人的参赛资格悬而未决,对运动员是不公平的,对运动本身来说也是一项损失,因为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是极为有限的。

欧足联对场上违规球员第二天就作出指控,并很快作出处罚决定。意大利联赛对周末比赛中发生的事件,在周二就提出指控,球员如要申诉,周四中午就要进行。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职业联赛中,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听证通常在事发后的一周进行,立刻对运动员进行禁赛,直到听证结束。申诉在很短时间内进行,运动员不需要焦急等待其命运,公众知道正义很快将被实现而感到满意。如果体育处罚久拖不决,就会引发各方的不满。CAS的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更是遵循三“F”原则,即:Fast、Fair、Free(迅速、公平、免费),其中“迅速”指24小时内必须结案。

但是,过于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可能对裁决的公正带来不利影响。如CAS的快速程序在奥运会举行期间并未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一些被处罚的相对人在奥运会结束以后才请求救济,主要原因是期间过短,相对人很难收集证据,也没有法律代理可以代表其出席听证【18】。

(三)社会显著性

由于竞技体育的公开性,媒体的关注使运动员的吸引力达到极高程度,一些著名运动员的影响显然远远超越体育界,对他们的处罚和其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运动员的不当行为通过媒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覆盖范围传播,以前在纪律委员会内部解决的问题被社会高度关注,因此,体育处罚具有高度的社会显著性。如果体育处罚不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将会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体育形象。

小结

竞技体育的竞争性与公正性、即时性、对抗性、规则制约性和公开性,体育组织的自律性和垄断性,导致体育纪律处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处罚的封闭性、内部性外,还具有严格性、时效性和社会显著性等特性。

竞技体育是公平竞争和规范竞争的典范,由于具有竞争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性,体育对竞赛中的公平性有严格的规定。体育纪律处罚具有严格性的特点:体育规则众多;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兴奋剂问题体育组织实行“严格责任”;体育组织的处罚内容严格,涉及财产权、工作权和名誉权三个方面;体育的专业性限制了被处罚者的职业流动。

体育比赛的时效性特点使体育要赋予裁判对场上行为判罚的绝对权威,而且,即使有技术保障,也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使判罚结果具有即时性和随之附着的不可更改性。各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程序的期间都比一般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要短,以满足体育比赛对时效性的要求。

竞技体育的特点使体育组织具有自治性和垄断性的特点。为了向公众提供充满悬念的精彩比赛,体育垄断是必须的。体育具备单一卖方、产品独一无二和具有壁垒这三个自然垄断组织具备的特点,具有天然垄断性。体育自治是体育管理的有效手段。自治和垄断使体育纪律处罚具有内部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即体育纪律处罚只对其成员有制约性,因体育纪律产生的纠纷在行业内部解决,救济手段具有内部性。

体育组织的垄断和自治使其过于强大,加之体育组织处罚的特殊性,很容易对相对人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应对其进行制约。由于竞技体育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体育处罚具有社会显著性,如果体育处罚不当,将会遭到舆论和公众批评,影响体育形象。

注释:

【1】颜天民.竞技体育的意义[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33。

【2】颜天民.竞技体育的意义[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35。

【3】体育中的犯规行为乃至某些正常行为明显地威胁到了运动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杀人罪。但是体育竞技比赛中的这种人身伤害是发展体育比赛事业所必须承受的。如果对这些行为一概以违法或犯罪论处,将不利于提高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事业。这一体育规则与刑法的冲突可以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来解释。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正当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外国刑法中将其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合法辩护事由。“社会相当性说”理论认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地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一切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都要作为违法加以禁止,那么社会生活就停止不前了。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机能,对于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从动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社会正常行为,即使从静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侵害了法益,也不能认为是违法,只有超越了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违法的。相关文章可参见:邹立刚,戴仲川(编).华侨大学法学论丛(第1卷)[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92~233.计有文章:黄京平,石磊,陈鹏展.体育竞技中的正当行为研究;林亚刚,赵慧.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王政勋.论体育运动中的正当行为;许发民.体育竞技的正当化根据之刑法社会学分析——从社会相当性理论进行的解释;吴情树.体育运动中的正当行为——以大陆法系刑法为文本。

【4】[美]杰科克利.体育社会学——议题与争议[M].管兵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77~260。

【5】[荷兰]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M].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12。

【6】卢元镇(主编).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97。

【7】卢元镇.体育社会学,176。

【8】颜天民.竞技体育的意义,39。

【9】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0。

【10】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J].法学研究,1998(4)。

【11】《国际足联章程》第1条规定:FIFA的会员协会为隶属FIFA的各国家或地区协会。会员协会必须是FIFA认定的该国家的最高足球管理机构;每个国家或地区只有也只能有一个会员协会。

【1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356。

【13】[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M].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638。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龚祥瑞校.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188。

【15】McInnes v.Onslow-Fane[1978]3 AII ER 211。

【16】《国际足联章程(2003)》第59条规定:“FIFA在解决任何FIFA、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球员、官员以及授权的球员和赛事经纪人之间的纠纷时应创造求助于CAS的可能性。”第60条规定:“在向俱乐部、联赛、会员协会、各洲际足联、和FIFA各级别的上诉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只有CAS有权对就最后的决定和纪律处罚决定的上诉进行仲裁。但必须在作出决定的通知发出后10天内向CAS提出上诉。”第61条规定:“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应承认CAS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并确保其会员、下属球员和官员遵守CAS作出的决议。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授权的比赛和球员经纪人。除非FIFA规程特别规定,任何事务不得求助于普通法庭。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执行,各会员协会应在其章程中加入一条款,规定其俱乐部和会员不得将争端向普通法庭上诉,要求所有的争端都应提交会员协会,相应洲际足联或FIFA的司法机构裁决。”

【17】Queen's Bench Division, unreported, June 15, 1988.

【18】McLaren, R. , The CAS Ad Hoc Division at the Athens Olympic Games.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 Fall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