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体育组织的特点
一、自治性
竞技体育的特点导致了竞技体育行业要以自治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其他社会自治组织一样,体育组织是由组织成员通过协议自愿和直接组织起来向成员提供某种内部“公共物品”的公共体,它们的活动和行为主要受组织成员达成的共同协议(组织章程及各种相关规则)而不是法律的拘束。
体育自治的原因和优越性在于:
1.体育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体育专家和内部经验是有效自治的最佳基础。很多体育管理者和裁判都是运动员出身,他们了解项目规则和内涵,他们在内部规则的制定方面具有优势,他们能够理解规则产生的原因,他们理解什么能够合理地被参与者接受,他们制定的规则更容易得到参与者的认可和遵守,因此能够更好地规范运动员的行为。
2.自治更有效率。很多运动都有由志愿者充当管理人员的传统,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在很多情况下,体育都要快速做出决定,对于大型比赛来说,比赛结果不能长时间悬而未决。自治更弹性和易于改变,允许快速做出决定。
3.行为的内部性使体育可以自治。体育组织的行为针对的对象仅限于行业成员,范围有限,一般不会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严格地以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约束它们无疑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体育协会职能的正常发挥。
4.自治将体育中产生的纠纷在组织内部解决,能够节省法院的时间精力,避免消耗宝贵的公共资源。司法介入会加重司法系统的负担。
5.体育有自治的传统。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Path dependence)认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9】。
综上所述,自治可能是管理体育最有效的方式。但是,体育自治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1.体育组织没有形成自治的良好模式,尤其在程序公正方面。体育组织制定规则,实施规则,解释规则,判断什么行为打破了规则,查明规则是否被打破——把所有这些任务都放在一把伞下常常会产生错误。虽然体育组织现在已倾向于建立分权机制,把这些不同的职能分开,确保其由体育组织内部不同部门运作,还引进了一些独立于体育组织的因素介入体育,如独立仲裁制度的建立,但体育组织仍然需要加强透明、独立和程序公正。
2.由于司法不轻易介入,体育自治是没有责任或很少有责任的。体育组织享有无约束的纪律权力的益处要依赖于体育组织公正合理地履行它的职责。作为私人组织,体育组织的责任很有限,这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而且也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很多体育组织都直接或间接使用纳税人的钱,就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
近年来司法已经对体育自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1995年“博斯曼法案”颠覆了欧洲足坛百年转会的传统。
二、天然垄断性
经济垄断组织常常是竞争法、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对象,社团成员之间协调一致对交易相对人的反竞争行为如统一订价、数量限制、划分市场,社团对同行非成员的反竞争行为如共同抵制、拒绝新的同行竞争者进入已有市场,鼓励成员进行不适当竞争如差别对待、拒绝交易以及社团对成员活动的不当限制等等,都是竞争法所着力规制、关注的对象【10】。为什么垄断的体育组织却能够屹立数百年而岿然不动呢?
竞技体育的组织以垄断的方式构建除了是为制定统一的规则,使比赛成为可能等原因外,主要是保证参与比赛各队竞技实力相对均衡,从而确保比赛的质量。
对于成功的体育联赛来说,垄断是必须的。竞技体育组织的终极目标是为公众提供公正、精彩的比赛。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各企业之间完全竞争、优胜劣汰,但自由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很明显,就是自由市场倾向于消除弱势经济体。好的竞赛要有水平相仿的队或运动员,霸主性的成功对体育来说不是好事,不可预测性才是体育的核心价值。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俱乐部之间相互依赖。如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完全竞争,各俱乐部间实力逐渐拉开差距,比赛的对抗性、精彩性和悬念性都会下降,最终导致整个联赛水平的下降,对公众的吸引力下降。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也为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各俱乐部必须联合起来,让度一部分自身的权利给各俱乐部利益的共同代表人——协会组织或联盟,它们通常是该运动的惟一管理者,由该组织按照各俱乐部共同的意志制定规则,行使自治权,颁发执照,对项目进行管理,通过运用其权力来重新配置体育资源而达到平衡,协调俱乐部间的竞争,实现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竞争法应意识到体育的特殊性及不能给予某一俱乐部以不公平的经济优势的重要性。
谈及体育组织的垄断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四大职业联盟。但不仅仅是美国四大职业联盟,其他的体育组织也具有垄断特性,天然垄断组织的3大特性在体育组织上分别表现为:
1.单一卖方。体育比赛这种产品通常由某一垄断性体育组织提供,如FIFA管理着国际足球事务;各大洲足联管理着本洲足球事务;在一国内部,足球事务由该国足协管理;各国的职业足球比赛都由单一卖方足球联赛提供【11】。美国《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委会可授权成立一个提出申请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业余体育组织为全国管理部门(National Gorerning Bodies,NGB),每个项目只承认一个经由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全国性管理部门。
2.产品独一无二,消费者无法找到替代品。对于作为消费者的球迷来说,尤其对于花钱买票入场看球的球迷来说,由于地域的缘故,几乎不可能转而支持其他俱乐部,而且,球迷对俱乐部有强烈的文化和心理依附,转而支持其他俱乐部对球迷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除了不看球以外,就没有其他的替代品了。
3.体育有壁垒。职业联赛为新加入的俱乐部设立经济壁垒,NBA要求新加入的俱乐部对原有俱乐部进行经济补偿,而各国联赛的升降级制度也是一种壁垒,俱乐部为了进入职业联赛可能要奋斗多年。
在北美,几大职业联赛都曾经出现过替代性联赛的短暂历史,但它们都以彻底失败或被迫与现存联赛合并而告终。在我国,也曾经有俱乐部要抛开中国篮协和足协另外成立联赛的尝试却未能成功。作为天然的垄断组织,体育组织有足够的权力去消灭替代品。
垄断是体育运作所必须的,但因此也使体育组织权力过于强大,相对人很难与其抗衡。人们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上,而忽视了对同样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制约。在现代社会,国家之外的团体对其成员的制约与强制可能比国家的强制更具压迫性。在行业内部,成员违反行业规则或职业道德常常会受到同行抵制这种有效而严厉的惩罚。“失业、丧失从事专业工作的权利或再教育的机会,可能比判刑更为痛苦,如果这些权利被专横剥夺而无求助手段时,法律秩序就存在了漏洞。”【12】就被任命的官员和行政机构来说,要建立一套使他们负责任的完善制度虽然是困难的,但至少可以做到建立一套接近完善的制度。而对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成员众多的中间机构来说,要它们或它们的领导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则是个难题【13】。
丹宁勋爵在论及法院能否对垄断性的社会团体的处罚进行审查时指出,20世纪,集团处于支配地位,与政府组织一样,权力也能够被误用或滥用。“如证券交易所、赛马总会、足球协会以及数不清的工会。所有这些团体都把权力委托给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掌握着千百人命运的内部机构,它们拥有同我不断提到的那些法定机构一样大的权力,它们可以用它们的决定成就一个人或毁灭一个人,不仅可以开除它的会籍,也可以拒绝他入会,或者还可以拒绝授予他执照或拒绝批准对他的任命。它们的规章往往都有这样的规定,以便它们能够进行自由裁量。于是它们就要求这种自由裁量应该是一种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法院无权进行干涉。它们走得太远了,它们的要求太过分了【14】。
体育中垄断性的权力需要制约,垄断性的处罚权更需要制约。体育组织的内部决定可以分为三类:因处罚而丧失的案件、申请的案件和期待的案件。申请的案件是对要求的拒绝;期待的案件与申请的案件相似,但结果中包含法律期待;因处罚而丧失的案件是对权利的剥夺。广为接受的观点是因处罚而丧失的案件应更公平地行事,因为因处罚而丧失的案件拿走了相对人已有的东西,而申请的案件却什么都没有剥夺;处罚和申请类案件的最明显差别是是否包含道德的谴责和耻辱,在剥夺案件中,尤其是禁赛或驱逐出该运动,都是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因此,这与申请执照不被批准有显著差别,后者没有道德谴责的暗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