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刑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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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唐宋时期的刑部建置与职能概况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官制发展到唐代,出现一巨大转折。此前,在从西魏“改三十六曹为十二部”到隋朝初建六部体系的过程中,刑部经历了一系列变迁。隋朝虽初步建立起三省六部体系,但六部之下,却由三十六名侍郎分掌诸职。据《隋书·百官下》,隋朝时,三十六名侍郎虽按六部划分,每部亦大致归有四种职能的侍郎,但其人数却参差不齐,执掌之职权亦轻重不一:

吏部尚书,吏部侍郎二人,主爵侍郎一人,司勋侍郎二人,考功侍郎一人。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侍郎各一人,主客、膳部侍郎各二人。兵部尚书,统兵部、职方侍郎各二人,驾部、库部侍郎各一人。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度支尚书,统度支、户部侍郎各二人,金部、仓部侍郎各一人。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侍郎各二人,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凡三十六侍郎,分司曹务,直宿禁省,如汉之制。[3]

后来,隋朝在具体的实践中将“都官尚书”改为“刑部尚书”,“度支尚书”改为“户部尚书”,学者陈灵海在《唐代刑部研究》中指出,此举是“以北周官制之美学形式,整合齐梁之制度实践,杂糅而成”[4]。到了唐朝,正式意义的三省六部制便建立起来了。六部之下,设有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各级官员,并置部吏若干属事。据《唐六典》[5]所载,唐代前中期的六部设置,是整齐划一的。见表1-1。

表1-1 唐代前中期的六部设置情况[6]

通过表1-1可见,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印证了陈灵海所称“北周官制之美学形式”。首先,隋朝所设置的都官尚书和度支尚书,后来分别改为刑部尚书和户部尚书,与其他四部保持形式上的一致。这一点为唐制所继承,六部的形式看起来更加统一。其次,原本在侍郎一级就进行的部门划分,到了唐代也进一步下调到郎中一级,形成六部二十四司体系,尚书、侍郎正式成为六部下辖各部门的长贰官员。

就职能而言,唐代前中期的六部职能相对固定,其基本职司以上表二十四司郎中的职能为划定依据。其中,刑部之下,分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个部门职能。据《唐六典》所载,这四个部门所分管的职能为: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句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7]

据此观之,唐代刑部的职能并不完全局限于司法方面,它涵盖了许多与司法职能不完全相关的职能。如比部所管,实为审计职能,而司门一职,则为监督城门关卡及其相关赋籍登记等事务。出现这种职能杂糅的原因,与上述所谓“北周官制的美学形式”有一定的关系,当然也与平衡各部之间权力轻重的考虑有关。这种职能杂糅或许从制度设计之初的静态面看,确曾相对平衡了各部权力,但最终并不能在制度的动态发展中始终保持,以至于在六部设置不久之后,权力轻重不一的问题就已经初露端倪,为唐代中后期乃至后代调整六部职能埋下伏笔。举个例子,唐代的科举工作,初由吏部负责,由考功员外郎“掌天下贡举之职”[8]。但吏部本身铨选用人权重,如果再加上科举大权,吏部的权力就会更加膨胀,导致六部权力失衡,本身也容易造成吏部政务繁冗。为了平衡权重,开元二十四年(736),唐玄宗“专令礼部侍郎一人知贡举”[9],将科举大权从吏部划入职能较少的礼部,从而使吏、礼两部之间的权力差距缩小。

总之,六部事务的权重不一,必然导致这种整齐划一的建置不能长久。而随着三省六部制在唐代中后期的崩溃,六部整齐划一的建置也遭到破坏。严耕望在《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分析认为,唐代中后期,尤以安史之乱为标志,尚书省及六部的地位逐渐下跌。作为六部之一的刑部,王建峰在其博士论文《唐代刑部尚书研究》中亦具体指出其地位、权力在唐代中后期逐步衰落的境况。概要而言,于朝廷之内,刑部权力为权相所夺,刑部尚书常以本官兼任盐运使或判之他官而不事本司之事,实际上等于不再履行刑部的职责。据《文献通考》记载,到了五代,负责科举“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10],刑部侍郎也开始不履行本部职责了。而于朝廷之外,则因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再,藩镇割据、战火连年,导致刑部所能行使的权力范围十分有限。

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宋初。北宋大体统一中原之后,仍沿袭唐末“官、职、差遣”分离的制度。在司法领域,宋初的刑部基本沦为一个空壳机构,仅剩“覆大辟案”[11]等少部分权力,其他权力,则为审刑院、纠察刑狱司等部门分割。元丰官改后,中央回归三省六部体制,司法机构逐渐合并成原来的刑部和大理寺,刑部的权力始重聚并。值得注意的是,三省六部体系在元丰官改后并不稳定,特别是南宋以后,三省有向一省过渡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