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刑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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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对象与范式

本书的研究对象与范式,在不同研究语境下所指较为宽泛,故需进行相关的界定和介绍。研究中拟使用的概念和方法论,亦于此作必要介绍。

(一)关于本书探讨的具体对象的时空范围

在时间上,元代刑部究竟以哪一时间段作为其机构存在的上下限,需作一界定。如前述,元朝的建立过程较为特殊,若从成吉思汗大蒙古国建立算起,则时间未免过长,不但史料文献不足征,且前四汗时期的政治制度设计受汉制影响有限,所谓刑部在这一阶段尚未成型。故本书所讨论的元代刑部,主要从忽必烈中统元年建立中书省后开始,具体而言,是中统二年(1261)六月。其时间下限,则以至正二十八年(1368)即明洪武元年,明军占领大都,顺帝北狩为止。必须再次说明的是,此一时间上下限之截取,绝非意味着本书将至正二十八年视为元朝灭亡的时间标志。事实上,在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北元仍保有中国北方大量领土,甚至一度试图恢复中原故土,在陕西、上都等地发起过反攻,其中央官制的建置,年号的使用等仍一袭元朝,这从黑水城文书、明朝诸史料中可以看出。本书之时间截取,仅仅出于对传统历史叙事的尊重,同时也囿于作者的精力、能力,至正二十八年以后刑部的情况不拟过多涉及。

在空间上,首先,本书对刑部的讨论,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元代“刑部”的讨论。元代“刑部”在正式称为刑部之前,实际上还有一个过渡阶段。中统二年,忽必烈建立所谓“六部”,是由左三部、右三部两大部门组成的混合大部门,此后于至元元年(1264,实际执行当在至元二年)一度析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至元七年(1270)始列六部,其间数度反复,最终于至元十三年(1276)确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体系,不再变化。本书所涉及的元代刑部,包含其早期的右三部和兵刑部形态。另外,严格来说,与刑部相关的机构还包括刑部的上都分部,元末诸分省中的分部(如济宁分省中就有刑部分部)以及各行省理问所[1]等,本书也不作过多涉及,主要集中在中央机构意义上的,位于大都的中书省下辖的刑部的探讨。

(二)关于本书的研究思路

本书一系列研究,主要围绕元代刑部这一机构具体展开。按古今学者的共同说法,刑部这一机构的最古源头,当为西周古制中的秋官大司寇,此后历经数变,在隋唐时期形成三省六部体系下的刑部,得宋金元明清诸朝继承,大要不变。故本书第一章对元代刑部的渊源追溯,仅止于隋唐,主要介绍元代刑部之前隋、唐、辽、宋、金诸朝六部体系的变化以及刑部在其中的演变轨迹,同时对大蒙古国时期的司法体系略作介绍。另外,元代前期还从金制中继承了行六部这一机构和官称,常与六部混淆,本章第四节对此展开辨析。

本书第二章主要探究元代刑部的建置问题,包括刑部机构名称的演变情况、办公地点、官吏品级俸禄、日常作息等基本问题。在对机构名称演变的探讨中,本书梳理了元代刑部一步步从右三部、兵刑部的建置逐渐变成刑部之历程。变化历程中所伴随的官吏人员设置、调整等问题也一并予以介绍。本章还特别分析了中书省和尚书省并存时期刑部的设置情况。对办公地点的探讨,主要利用出土的《刑部第三题名之记碑》的位置,以及此前学者已有的一系列考证,廓清元代刑部办公地点变化之要径,特别是中书省、尚书省并存时期的办公地点情况,并对一些偏误的研究结论进行驳斥。在官吏品级俸禄部分,本章则主要梳理了元代刑部品级的变化情况,从刑部视角对职官、散官在元代的设置情况作分析,并以之与俸禄相对应,对相关俸禄记载的史料中存在的若干疑点作尝试解释。最后,本章还梳理了刑部官吏的日常作息和待遇等问题。

本书第三章对刑部官吏进行探究,包括刑部官吏的编制情况,选拔标准等问题,同时通过搜集史料,尽可能将目前各类文献中能见到的有名有姓的刑部官吏加以归类整理,构成附表若干,并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刑部官吏的出身、民族、学历、生卒、迁转等问题。同时结合《刑部第三题名之记碑》,对刑部官吏进行更为深刻直观的研究。本章末附论《刑部第三题名之记碑》的意义和价值,并修正前人点校工作中存在的瑕疵。

第二、第三章讨论的虽是刑部的具体问题,但因其中大多数问题为六部共有,故在一定程度上也推进了对六部的研究和认知。

本书第四、第五章讨论刑部职能。第四章主要侧重探讨刑部作为一常设机构,本身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包括通过对比唐、金刑部的职能来看元代刑部基本职能的调整情况,并从中总结出三朝刑部的职能共通之处和调整之处,尤其注意金元六部废除二十四司体系后刑部职能调整灵活性的一面,同时也关注到刑部在剔除杂糅职能和整合其他相关职能时加强治安管理和狱政职能的情况。第四章还从文书行移的角度探讨了刑部司法流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则通过刑部与其他部门的互动情况,探讨刑部职能的行使,包括刑部与中书省、大宗正府及其他拥有垂直管理和司法权的部门等之间的互动,从中窥视元朝政治权力运作路径及其背后深层次的本质问题。

本书第六章对若干由刑部引申出来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包括元朝司法对明朝的影响,元朝司法腐败问题等,以此检讨元朝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当然,作为学术研究之一小阶段,本书在具体探究过程中亦存在至少两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囿于本人的学识和水平,难以对汉文以外的文献进行全面有效之利用;二是受成书时间等因素影响,海量史料和研究成果的分析利用难免有疏漏之处。

(三)关于方法论、涉及的问题和概念

本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古今中外较可取的研究思路,作为本书研究的方法论。另外,书中涉及的问题和概念,也需要一并说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其一,以传统治史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中国古代史学发达,在不断的积淀和发展中形成“予夺褒贬”和“据事直书”两大治史理念,[2]前者侧重以史料见义理,从史料中知借鉴,是趋向实用的治史方法。中国史自《春秋》即有“微言大义”的传统。“据事直书”则侧重求真,追求史料的纯真,注重征实考信,是趋向严谨务实的治史方法。梁启超曾指出中国史,特别是唐代以后历史书写的弊端,“后世奖励虚荣之涂术益多,墓志、家传之类,汗牛充栋,其目的不外为子孙者欲表扬其已死之祖父,而最后荣辱,一系于史。驯至帝者以此为驾驭臣僚之一利器”[3]。基于此,则“据事直书”,追求真理的严谨考据态度也就成了历史研究的又一必然态度。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当兼采众长。具体而言,在对元代刑部的研究中,既要注重以“据事直书”的严谨态度考证其中一些具体的实证问题,也要注重在考证中管窥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以“予夺褒贬”的阐释精神进一步看到机构、职能等现象背后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其二,重视传世文献中的史料筛选工作。元代史料纷繁复杂,良莠不齐,其情事出多源,有传统汉文史料固有的真伪问题,有中外域史料而造成的语言障碍问题,也有王朝更替造成的史料篡改问题。在传统汉文史料固有的真伪问题上,构成文章史料来源之一的行状、家传、神道碑、勋德碑等人物、事件记载材料的可靠性问题尤其突出。这类史料虽较为细致地反映了历史细节,有时还可与正史相互补充证明,但因其创作目的,不免为传主、事主歌功溢美,因此史料难免存在失真。在中外域史料而造成的语言障碍问题上,既有因不能直接使用外文史料而采用其汉译本,如《世界征服者史》《史集》等,也有元代独特的将蒙文直译成汉文的硬译体文书,给史料研读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而在王朝更替造成的篡改问题上,最突出者莫过于因元明革命而在元史书写中掺入意识形态,或删削不当。同时,清人在编修《四库全书》中将元人旧名进行重译,如将“也可札鲁忽赤”改称“伊克扎尔固齐”,“达鲁花赤”改称“达噜噶齐”等,也给文献互参工作造成额外困难。面对这些问题,本书对史料的一般使用原则是尽可能使用最原始版本(如元刻本),若无前本,始用明清以后版本(如四库本)。诸史料使用时亦尽可能交参互用,如在使用宋濂等编修的《元史》和柯劭忞编撰的《新元史》时,不盲目偏信其一。《新元史》虽校正《元史》不少讹误,但亦非全部正确,本身甚至也产生新的讹误,更不能据此武断认为二者必见优劣。

其三,出土文献和工具书成为重要的辅助研究材料。涉及元代刑部的出土文献,主要包括已经整理的黑水城文书等地方档案材料,以及与刑部相关的出土石刻文献,如《刑部第三题名之记碑》等。以黑水城文书为材料,主要因其出土材料中涉及若干司法判例,可与其他法律文献《至正条格》等形成互照。而石刻材料《刑部第三题名之记碑》无疑为进一步直观地研究元代刑部的建置、官吏等问题提供了一手材料,材料之重要性自不待言。目前,与整理地方文书档案相关的著作有李逸友编著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4]和孙继民、宋坤、陈瑞青、杜立晖等著的《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5]等。因其汉文文书主要为中国藏,俄、英藏本以西夏文居多,故暂不作过多涉及。石刻材料除《刑部第三题名之记碑》外,蔡美彪编著的《元代白话碑集录》(修订版)[6],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汇编的《历代石刻史料汇编》[7],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编的《石刻史料新编》[8]等也是重要的史料检索工具。除此之外,一些由学者编成的工具书也被加以利用,以确保研究更为精准、便捷。这些工具书主要包括陆峻岭编的《元人文集篇目分类索引》[9],王德毅等编著的《元人传记资料索引》[10],姚景安编的《元史人名索引》[11],日本学者植松正编著的《元代政治法制史年代索引》[12],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四库全书索引编纂小组主编的《钦定辽金元三史国语解索引》[13],朱士嘉编的《宋元方志传记索引》[14]等,主要用于核实人名等,特别是核实因清人肆意篡改音译而产生的诸多异译。

其四,跨学科的概念也被适当借鉴在本书的讨论中,如社会学领域非常出名的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的概念。韦伯在《经济与社会》[15]中使用这一概念,本意是为了描述西方近代以来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官僚集团”,探讨其社会形态中存在一种理想自觉的官僚集团的可能性。这一概念引起不少研究中国古代官制的学者的注意和借鉴。中国古代文官政治发达是不争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发达与韦伯所描述的“官僚制”有共同之处,故以韦伯的“官僚制”概念作为研究中国古代官制的参考和借鉴,未失为一审视视域,阎步克、李治安、张帆等学者的研究亦多少参考利用了韦伯的概念。本书借鉴其概念,并不仅仅局限于探讨刑部这一机构个案,而是以刑部为出发点,反思从中管窥的元代官制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以理想的模型——理性官僚集团为参照,得见元代官制发展的趋势并探寻这种趋势对刑部职能履行的影响等。

其五,本书还将从比较视域审视元代刑部及其相关问题。史学的比较研究法,简单地说是通过对诸历史现象的比较来加深、扩大和验证对历史的认识的一种方法。比较研究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在今天的各个学科中形成很多流派。这些流派对“比较”的界定不尽相同,本书不拟一一介绍和筛选,仅以最广义的比较研究概念,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一定共同变量的事物作为比较对象。具体而言,这一方法运用到对元代刑部的考察中,主要通过与前后朝刑部的对比,进一步检讨元代刑部及其相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