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概念辨析
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库的搜索,与本书题目中“界河”相关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河流、跨界河流、共享河流、国际水道、国际流域、共享水、跨界水等。这些词语在本书中会出现,然而它们之间有同义的,有包含关系的,也有概念不确定的。因此,本书开篇先对有关概念进行阐释,目的在于帮助后文更好的分析。
1.国际河流
对于国际河流的含义,存在着多种版本的定义。有些版本对国际河流的界定重点放在其航行功能上。国际社会上普遍借鉴的《奥本海国际法》便是如此。在1905—1906年出版的《奥本海国际法》中对国际河流的描述是“可以从公海通航至某些属于有关国家领土的河流”,“各国商船在条约承认下平时在这些河流自由航行”。[48]这一时期,国际河流的概念包含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一旦被界定为国际河流便意味着对所有国家开放自由航行。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第52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49]沿用了奥本海把国际河流作为航行目的使用的观点,认为国际河流(包括湖泊)是位于两国边界或经过两国或多国的含有可通航部分的河流。[50]
国内部分学者也有参考奥本海对国际河流的定义,比如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认为国际河流就是“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船舶从这些河流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51]王志坚对国际河流的定义也大致相似,即是“依据国际条约等法律制度对所有国家自由通航的河流”。[52]有些学者则把重点从河流的航行功能转向了其本身的地理内涵。比如,谈广鸣基于自然地理因素,从国际河流的构成来对其进行定义。[53]我国国际法学家盛愉对国际河流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她和周岗从广义角度增加了国际河流涵盖的内容,认为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或分割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可通航的河流,包括国际河流的干流和流入干流的各级支流,以及流域内的地下暗流、湖泊、沼泽、分支运河、地下水层等,亦即由各种水体构成的一个脉络相通的水域”。[54]
从国际河流的概念出现发展至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间相互依赖不断加深,其定义已经泛化,功能和涵盖范围得到扩大。
2.国际水道
国际水道是一个在国际河流之后提出却又往往会引发混淆的概念。国际水道的首次正式提出是在《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的国际规则》[55]中,意在回避传统国际河流概念中包含的自由航行政治意味,突出国际河流作为跨越国界河流的自然地理特征,[56]即分隔或者流经两国或多国。因此,国际水道的概念提出之后便常常代替国际河流称谓出现在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河流条约中。[57]然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际水道在使用时仍然未脱离自由航行政治含义,比如1921年的《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规约》中国际水道的定义仍然涉及非沿岸国的航行。[58]直到1997年5月21日,联合国第51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突破性地将国际水道用作非航行目的。[59]该公约对国际水道的概念进行了确切的定义,即“组成部分位于不同国家、并且通常流入共同终点的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整体系统,包括水道中相互关联的河流干流和支流、湖泊、含水层、冰河、水库和运河”。[60]这一突出自然地理特征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学者对于国际河流概念的界定。
3.界河[61]
从国际法角度定义,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也被称为国境河流[62];从自然地理角度定义,界河是指边界线与河床重叠并前进的河流,国家之间呈左右岸的关系[63]。奥本海将河流划分为四类:国内河流(national rivers)、界河(boundary river)、多国河流(pluri-national river)和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把界河和国际河流区分开来,认为界河并不是国际河流。在界河和国际河流的关系上,国内学者观点不一。王铁崖与奥本海的分类一致。而同样是国内国际法学家的盛愉却将界河归纳在国际河流类别之下,认为国际河流包括跨国河流和界河两种。[64]从地理学科角度出发研究国际河流的学者何大明等把国际河流分为毗邻水道(contiguous watercourse,包括界河、跨境湖泊、跨境含水层)和连接水道[successive watercourse,又称多国河流、跨国(境)河流]。[65]总的来说,把界河视为一种国际河流的观点较普遍。
界河和跨国河流在国际水法[66]中也没有得以区分。[67]然而,如果简单地把界河视为国际河流而进行讨论,反而淡化了界河本身区别于跨国河流的特性,不利于研究的深入。所以,在此需要特别地对界河和跨国河流进行对比分析。首先,涉及国家的区别。界河只涉及两个沿岸国,而跨国河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包括沿岸国家和非沿岸国家)[68]。其次,对称关系的区别。界河的两个沿岸国之间大体处于对等关系,双方在对界河的利用方面具有同等的条件。而在跨国河流中,沿岸国根据不同的地缘位置被划分为上游国、中游国和下游国,它们在对界河的利用方面具有不对称性,上游国家较下游国家占据一定的优势。
4.国际流域
20世纪5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河流的关注集中于航行功能,忽略了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整体自然关系。然而,随着国际河流非航行功能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国际河流的范围不断拓展,从水系统角度出发的国际流域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1956年国际法协会提出国际河流应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全民利用以取得最高利益的原则。[69]1966年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对国际流域的概念进行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界定,即“延伸至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地理区域,界限取决于相连水系统的界限,水系统包括流入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70] 198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关于国际地下水的汉城规则》中将《赫尔辛基规则》定义的国际流域概念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认为国际流域还包括不与任何国际地表水相连的封闭地下水。[71]2004年国际法协会柏林会议通过的《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延续了《赫尔辛基规则》和《关于国际地下水的汉城规则》中国际流域的概念。[72]
综合来看,国际流域就是延伸至两个或多个国家,由流入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不与任何地表水相连的封闭地下水)组成的整个水系统所限定的地理区域。相比国际河流而言,国际流域强调从流域整体角度对国际河流进行综合利用和管理,这一概念是当前国际河流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成为国际河流综合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
5.跨界水资源[73]
国际河流由河床、河岸和河床中流动的水三部分组成。河床和河岸属于沿岸国的领土,而河床中的水涉及其他沿岸国,[74]因此国际河流河床中的水是本书的研究重点。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中的解释,“存在于国际河流中的水资源就是跨界共享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及其支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75]如前所述,国际河流分为跨国河流和界河,那么存在于界河中的水资源是跨国界共享,而存在于跨国河流中的水资源不仅是跨国界共享而且是跨国际区域共享,这是因为水的跨界流动使上游国家与下游国家“连接地”共享[76]。所谓共享,即国际河流中的水资源为其所有沿岸国家共同享有。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沿岸国享有其境内国际河流部分的主权,有权对这部分水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虽然沿岸国根据主权属性可以对其共享的国际河流划定政治边界,然而河流中的水资源却不会因国家边境而停止流动,水资源的流动属性使得某一沿岸国在其境内对国际河流的利用和开发必然会引发区域或国际影响。因此,对国际河流中共享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需要各沿岸国的共同合作。
本书采用盛愉等对国际河流的定义,同时体现河流的可航功能和自然地理内涵。本书同样采用盛愉的河流分类方法,将界河视为国际河流的一种,与跨国河流区分开来。相比国际河流而言,国际流域强调从流域整体角度对国际河流进行综合利用和管理,这一概念是当前国际河流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成为国际河流综合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所以,虽然本书的研究对象是黑龙江界河,然而全文的研究是在黑龙江界河所在流域的框架之下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