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清廷:制宪的主体
宪法堪称“政制之源,万法之本”[1],目的是“防主治者之非行,谋被治者之安堵”[2]。即宪法是将国家重大制度安排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化的根本大法,在法治国家的作用不可替代。自1787年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问世以来,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和颁布宪法,以至于19世纪被称为“制宪世纪”。制宪大潮由西及东,波及全球。继后发型近代化国家德国、日本和俄国制定强调君权的宪法之后,近代化远落后于三国的中国,在内外危机中也搭上制宪大潮的末班车。20世纪最初10年,清廷着手调查各国宪法,最终起草、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草案》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性文件,开创了中国制宪的先河。
清廷是近代中国最初制宪活动的主体。自始至终,清廷一直把持制宪权,甚至在武昌起义之后,仍然死死不放,直到张绍曾以兵谏的形式提出“政纲十二条”,才勉强将制宪权让渡给作为准议会机构的资政院。
不过,清廷尝试制宪,困难重重。首先,制宪理念源自西方,对于中国而言,宪法是地道的“舶来品”。甲午战争之前,大部分中国人仍不知宪法为何物,或对其一知半解,更谈不上接受制宪理念。甲午战争之后,在知识分子的大力宣传之下,三种制宪理念——美法共和主义立宪、英国虚位君主立宪、德日二元制君主立宪——同时传入中国。日俄战争之后,清廷渐渐接受了制宪理念,但对习惯于皇权专制又缺乏现代政治制度基础的清廷而言,制宪是一个艰难痛苦的过程,接受制宪理念基本上意味着君权至上观念与专制制度基础将发生动摇。其次,制宪是复杂的立法活动,需要丰富的立法经验、严密可行的整体规划和众多法政人才的参与。清廷既乏立法经验,也难得法政人才,尤其缺乏视野开阔、掌控全局、拥有现代国家意识的领袖。再次,制宪不仅仅是立法行为,更是一场政治角逐,它是各种政治势力博弈的结果。清廷面对革命派和民间立宪派的挑战,在立宪运动大潮中试图掌握制宪主动权,却一直处于被动之中。最后,清廷着手制宪时,面临内忧外患,制宪环境恶劣,内则中央权威失坠,外则列强环逼,几乎不具备变革重大政治、法律制度的条件。
尽管如此,清廷还是在世界制宪大潮的洪流中,艰难迈出了中国制宪的第一步。此时,三种制宪理念几乎同时传入中国,不同身份、立场、见识的中国人选择了各自的制宪理念,互相辩驳,蔚为大观。最终,清廷未理会革命派理想中的美法共和制宪理念,也未采纳民间立宪派积极鼓吹的以议会为中心的英式制宪理念,而是接受了重君权的德日两国的制宪理念,展开了最初的制宪活动,只是在武昌起义后的危机中,仓促间公布了近似英式制宪理念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那么,清廷因何在三种制宪理念之中选择重君权的德日式制宪理念?除了中国长期帝制传统的内在路径依赖外,清廷选择制宪理念时,是否存在外在的路径依赖?清廷制定、公布的宪法性文本是如何出台的?它们是否受到了外国的影响?
想要回答这些问题,对清廷制宪的研究就不应该局限在本国史的范围内,而要将清廷制宪置于世界制宪大潮之中,作为其中的一环来观察;还要从中外关系史着手,研究与外国的互动。其实,清廷制宪的诸多方面都与外国发生了密切的关系,而关系最密切者,莫过于日本,清廷制宪全程可谓“言必称日本”。从甲午战争直到清王朝覆灭,鲜有哪个国家对中国变革的影响超过日本,其影响涉及教育、军事、法律、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预备立宪以后,中日政府层面的联系更加紧密。整个制宪过程,清廷极力效仿日本,日本政府也积极响应。清廷制宪之前派遣出洋考察的五大臣将日本作为重要考察对象,日本政府高规格接待,伊藤博文等政治家和穗积八束等一流宪法学家将日本的制宪经验兜售给考察人员。1907年清廷向英国、德国和日本派遣大臣定向考察宪政,日本成为三个考察国中最为重要的对象,达寿和李家驹在日本考察合计近两年时间,对日本宪法和宪政的考察全面、细致。而且,清廷的制宪人才多留学日本,学习法政学科,日本大专院校成为培养清末制宪人才的摇篮。日本宪法学家的著作也被大量翻译成汉语,使得清廷有所资鉴。另外,早于中国立宪的日本,也在法律术语方面为中国提供了方便。可见,清廷制宪从制宪理念的确定到具体过程,都与明治日本有直接、间接的关联。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日本在清廷制宪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
深入探讨清廷制宪与明治日本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对整个清廷制宪的重新检讨。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末立宪成为中国学界研究的新热点,已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但是,对其中的重要环节清廷制宪的关注不多,探讨得不够深入。几十年来,清廷制宪问题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其原因大致如下:首先,研究视角的局限。以往的研究,多将重点放在立宪运动上,主要探讨立宪派和革命派的立宪主张和活动,缺乏从清政府角度对立宪的研究。其次,学界多将立宪和制宪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别地使用,妨碍了对制宪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立宪是相对广泛的概念,制宪的概念则相对狭窄,主要探讨宪法制定的主体、机构、人员、过程、程序、文本等方面的内容。最后,清廷制宪是一个不完整的过程,研究资料也较为匮乏。直至清朝灭亡,清廷没有出台一部正式宪法,只制定和发布了一些宪法性文件。清廷虽然制定了《钦定宪法草案》,但是秘密起草的,至今尚未找到完整的文本,也缺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难以深入分析其内容与制定过程。因而,学界一般只将分析重点放在《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文本上。这些因素均影响了对清廷制宪问题深入细致的探讨。
本书聚焦于清廷制宪与明治日本的关系,期望有助于弥补清廷视角研究相对薄弱的状况,有助于深入细致地理解清末中国宪法制定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