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学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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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揭示《春秋》的微言大义

《公羊传》对《春秋》文本性质的转换以《春秋》存在微言大义为前提,同时也是以揭示《春秋》微言大义为目的的。文本性质转换以后,《春秋》其文、其事在诠释者看来就只是寄寓大义的载体,探寻大义的线索而已。梁启超曾说:“《春秋》所以为万世之书者,曰惟义之故。……若夫事也者,则不过假之以明义。义之既明,兼记其事可也。义之既明,而其事皆作筌蹄之弃,亦无不可也。”[104]

隐公三年“癸未,葬宋缪公”,《公羊传》:

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此当时,何危尔?宣公谓缪公曰:“以吾爱与夷,则不若爱女。以为社稷宗庙主,则与夷不若女,盍终为君矣。”宣公死,缪公立。缪公逐其二子庄公冯与左师勃。曰:“尔为吾子,生毋相见,死毋相哭。”与夷复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国,而纳国乎君者,以君可以为社稷宗庙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将致国乎与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则先君其逐臣矣。”缪公曰:“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摄也。”终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弑与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105]

《春秋》这里记录了宋缪公下葬的日子,而宋缪公卒于八月葬于十二月,符合诸侯五月而葬的礼制,《公羊传》认为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记载具体日期的,这里记录了日期,就是在警示国家有危难。那有什么危难呢?于是《公羊传》就叙述了宋宣公不传子而传弟缪公,缪公也不传子而传给了宣公之子与夷,后来缪公之子庄公冯弑殇公与夷的故事。最后提出了对后世影响很大的“大居正”说,指出宣公破坏了传子的制度,没有遵循正道,是导致后来宋国祸乱的根源。《公羊传》所阐述“大居正”说显然与“葬宋缪公”这一历史事件没有直接关系,“葬宋缪公”在这里只是提供了一个借以展开论述的线索。

《春秋》其文、其事既然在诠释者看来只是寄寓大义的载体、探寻大义的线索,那显然《春秋》的文本在诠释者看来就不对历史真相负责,有可能不是真实的记述,甚至可能是对史实的故意歪曲,一切都是为背后隐藏的大义服务的。董仲舒《春秋繁露·玉英》即言:“《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106]因而,《公羊传》虽然也经常补充一些史料,甚至有时还提供一些记载翔实的独家史料,但总体来说《公羊传》对史实如何是不那么关注的,它完全是以揭示《春秋》微言大义为职志而展开对《春秋》的诠释,有时候它必须随着《春秋》的“委曲”,不惜扭曲史实来成全义理的传达。

隐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羊传》:

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107]

鲁隐公书薨不书葬,《公羊传》认为这是因为隐公被弑,鲁国臣子未能为君复仇,臣子不为君父复仇就失去了作为臣子的资格,而礼葬君父是臣子之事,鲁国已经没有臣子,葬事无所依托,所以只能隐而不书。而《左传》的解释只是“不书葬,不成丧也”[108],认为《春秋》不书葬,是由于没有按国君的规格为隐公正式举行丧礼。《左传》可能叙述了一个史实,但《公羊传》却由此揭示出来一条“臣不讨贼非臣,子不复仇非子”的《春秋》大义,也就是强调君父之仇必报,以复君父之仇为臣子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成公元年“王师败绩于贸戎”,《公羊传》:

孰败之?盖晋败之。或曰贸戎败之。然则曷为不言晋败之?王者无敌,莫敢当也。[109]

周王的军队吃了败仗,《公羊传》判断大概是败在晋国的手里,但《春秋》为什么又不这么说呢?因为王者无敌于天下,诸侯是不能与王匹敌的,所以要记成“使若王自败于贸戎”[110]的样子。而据《左传》载:“晋侯使瑕嘉平戎于王,单襄公如晋拜成。刘康公徼戎,……遂伐茅戎。三月癸未,败绩于徐吾氏。”[111]晋国是去调节贸戎(茅戎)和周天子的冲突,周的军队的确是被贸戎的一支徐吾氏打败的。可见,为了阐发尊王大义,凸显王于天下至尊的地位,《公羊传》作出了不合史实的诠释。

在解释隐公二年“无骇帅师入极”时,《公羊传》更是非常直白地用了一个“托”字:

无骇者何?展无骇也。何以不氏?贬。曷为贬?疾始灭也。始灭,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托始焉尔。曷为托始焉尔?《春秋》之始也。[112]

“托”,我们可简单理解为“寄托”。灭国并不始于展无骇,但《公羊传》硬是“托”给展无骇,以借他灭极之事来批评所有的灭国之举。可见,“托”字强调的就是一种借事明义,正如皮锡瑞所指出的,“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113]。《公羊传》这种“借事明义”之法,为后世公羊家发扬光大,在何休的《公羊解诂》中,“托”字比比皆是,乃有著名的“托王于鲁,因假以见王法”[114]的“王鲁”之说。

从《公羊传》点明的这个“托”字,我们也可以看出,《公羊传》解经很多时候是义理在先的,也就是先有一个要表达的义理,然后再在文本中去寻找可能的线索。这对后世那些关注现实需求而在经典中寻找资源的思想家有着极大的启发意义。

《公羊传》还有一种“实与而文不与”的提法。所谓“实与而文不与”,就是从《春秋》的文字上看对某人某事是不赞成或不承认其合法性的,但实际上却是持一种默许的态度。

僖公二年“城楚丘”,《公羊传》:

孰城之?城卫也。曷为不言城卫?灭也。孰灭之?盖狄灭之。……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115]

卫国被狄人所灭,齐桓公为卫国复国筑城,《春秋》却不书齐桓公,按照《公羊传》一般的解释套路,显然《春秋》对桓公此举不认同,有所贬斥,这样也正合“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之义。但《公羊传》却又提出一个“实与而文不与”之说,认为封国虽然本为天子之事,但当时天子微弱,没有能力做这件事,齐桓公作为诸侯霸主出面攘除夷狄,挽救诸侯,恢复秩序,《春秋》实际上是予以认可的。

类似“实与而文不与”的传文还出现在对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僖公十四年“诸侯城缘陵”、文公十四年“晋人纳接菑于邾娄,弗克纳”、宣公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定公元年“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等经文的解释中。[116]“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礼制崩溃,天下失序,诸侯灭国、臣子弑君父的恶行时有发生,却又得不到应有的讨伐与惩处。在这种情况下,《公羊传》提出“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力能讨之,则讨之可也”,主张依靠现实中可能的力量来维系和恢复社会秩序。然而《春秋》经文至多只能蕴有“诸侯之义不得专封”或“诸侯之义不得专讨”的意涵,于是《公羊传》借助“实与而文不与”,把“诸侯之义不得专封”或“诸侯之义不得专讨”等相对次要的原则牺牲掉,表达出了维护统一安定这一更为核心的大义。我们看到,“实与而文不与”实际上赋予了诠释者极大的诠释自由度,诠释者可以借此诠释出经文字面本无甚至与经文字面相反的大义。

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说:“辞不能及,皆在于指。……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117]这就是对《公羊传》解经路线的一个精练总结,即以“指”(大义)为先,突破文字表达的局限性,不拘泥于文字的表面意义,才可以获得文字表面以外的深层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