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配套改革,健全规范化执行运转机制
(一)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做到强制措施到位
实施强制措施是开展执行工作的必要手段。西城法院以“逆向审批”制度为抓手,强化执行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同时成立送押分队,集约开展被拘留人的入所送押工作,促使承办人用足各项强制措施。
1.设立强制措施“逆向审批”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行法官对强制措施持消极态度,对于可以适用或应当一并适用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的情形怠于适用或者不同时适用,带来不良后果。一方面导致执行工作“强制性”不足,强制措施实施不到位,使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降低了违法成本,助长了逃避法定义务的不良风气,亵渎了法律权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容易诱发渎职行为,增加群众信访隐患。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承办法官按照规定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出于完成结案指标的压力,承办人容易不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而直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案件,使得案件程序缺失,埋下了信访隐患。为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的作用,提高执行工作质效,西城法院制订了《关于执行程序中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审批程序的规定》,通过“逆向审批”制度倒逼承办人主动适用强制措施,凸显执行工作强制性。
(1)该制度重申了应该适用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的情形,规定了不予适用或者不同时适用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的审批要求和程序。承办法官应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及间接执行措施推进执行工作,多种强制措施及间接执行措施可以并用的,一般应当一并适用。对于符合适用条件但决定不予适用或者不同时适用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的,须逐级向庭长、局长汇报,并经院长审批。
(2)该制度强调了要同时遵守流程管理及执行公开的要求。对于适用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的,应根据流程管理及执行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办案系统。
(3)该制度明确了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和考核的范围。执行局及各执行部门将承办法官执行该规定的情况纳入督查工作范围,重点督查涉民生类执行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当事人信访投诉涉及的案件、一年半以上长期未结案件等。承办人不经汇报、审批,对于可以适用或应当一并适用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而擅自决定不适用或者不同时适用的,不符合解除强制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条件而擅自决定解除的,该院执行局均视其为违反工作纪律,并将相关行为纳入工作业绩考核范围,根据业绩考核、督查工作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院执行局通过实行“逆向审批”制度,一方面,缓解了执行不力、久执不结的问题,加大了对被执行人施加的压力,提升了案件的执行质效;另一方面,规范了法院内部的执行行为,统一了执法尺度。
2.实施“集约送拘”
(1)运行机制。西城法院执行局设立由15人组成的集约拘留分队,由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专门负责拘留、体检与送看事宜。拘留分队配法警8名,其中女法警2名,专门负责对女被拘留人员的强制措施;配备网络对讲机、执法记录仪若干,专用警车两辆,并配有全程监控系统,由执行指挥中心及该院110平台全程视频音频监控警车动态,了解送拘情况。
送拘分队常驻执行局立案区进行备勤,承办人在做出拘留决定后,只需问明被拘留人身体情况、做好前期笔录工作,便将被拘留人及拘留手续移交拘留分队。拘留分队收到任务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医院体检,持医院体检单送其入拘留所收押,将收押回执及时反馈并将复印件存档建立报表备查。送拘小组送拘期间,做出拘留决定的承办人须在办公室值班,以防突发状况。
(2)实施效果。根据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拘留分队统计,2018年1~11月,执行局共采取拘留措施101次,相比2017年全年的43次,增幅已达134.9%。平均每次拘留措施为承办人减少用时约4个小时。“集约送拘”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拘留实施频率和拘留成功率,使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得到充分发挥,增加执行的“强制性”,而且将承办人员从复杂的拘留程序中解放出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为执行攻坚决胜“全面解决执行难”提供强力支持。
(二)加快信息化研发,确保技术手段到位
1.开发执行管理系统
在充分利用最高法院开发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点对点”查控系统的基础上,成立信息化保障专组,根据执行需求,专门研发信息化应用。
(1)开发“涉案财产统一管理系统”。以“立、审、执”一体化为视角,嵌入财产保全、执行控制、执行处置等多个模块,实现对审执各环节财产查控数据的统一管理,在措施到期前系统可自动向承办法官、庭长、局长发送警示信息,提醒续封续冻,有力堵塞财产管理漏洞。
(2)运行“执行智能管理系统”。该系统可同步显示流程节点超期案件、承办人收结案情况、可优先执行案件,为承办人案件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庭长、局长业务管理提供了信息化抓手。
(3)开发批量文书制作系统。考虑到常规执行文书的内容规范、格式简单,通过信息化手段抓取数据,能够批量完成文书的制作,减少人力制作的负担,西城法院自主研发了执行文书批量制作系统,工作人员可直接调取立案窗口录入的基础信息,在几分钟内完成常规执行文书制作,既减轻了承办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压力,又可以有效降低手动制作文书的出错率,实现了文书样式的统一,大大提升了规范化水平。
2.设立网络执行工作室
西城法院辖区内银行林立,金融监管部门众多,涉金融案件在案件数量中底数大、占比高,且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下落不明,可供执行财产少,导致终本结案率畸高,也间接影响到自动履行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因此,此类案件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重要突破口。2017年,西城法院在金融街地区设立金融街派出法庭,执行局从“立、审、执”一体化角度出发,在该法庭设立网络执行工作室,并着手成立涉金融案件执行团队,对此类案件归口管理、全局统筹、重点突破。在网络执行工作室的功能定位上,结合已有实践和实际工作需求,拟从“四位一体”角度,打造成集网上申请立案、远程视频谈话、材料影印提交、下达协执指令等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实现执行工作的便民和高效。同时推行诉前和诉中保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开展统查,通过加大审判前端的保全力度,提前控制财产,为后端执行创造条件,达到提速案件办理、实现质效双升的效果。
3.打造网络拍卖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宣告了“互联网+拍卖”时代的到来,司法拍卖也将随即完成由“线下”到“线上”的转变。网络司法拍卖给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电子化、低成本化、信息透明化、超地域化的优势可以充分地保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公开。西城法院充分利用制度红利,调动网络拍卖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与专业性,在西城法院执行综合事务中心引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驻场机制。
(1)平台服务商机会平等。入围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均可入驻西城法院,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提供“线下”服务享有平等的机会。西城法院的网拍平台驻场机制采用“轮流驻场制”,也就是为各家平台制定驻场时间表,各家平台按照时间表轮流驻场。“轮流驻场制”为各家平台提供平等参与机会,同时也维护了驻场机制的公平性。申请执行人在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选择上享有绝对的自主权利,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在哪家平台上进行拍卖。竞买人自愿接受对于其所需要的由网络拍卖平台为其提供的各种“线下”服务,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强行要求竞买人接受或者不得捆绑式提供所谓的“一揽子服务”。
(2)服务项目多样。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能为竞买人提供的线下服务包括接受咨询、展示看样、贷款手续办理、购房资格审核、竞拍技术指导、税费政策解读、办理过户协助等。这些服务一方面能为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以及竞买成功后提供相应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实实在在地为法官办案节省了时间、腾出了精力。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为全国法院系统搭建起了“线上”的网络统一平台,西城法院将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与竞买人搭建起“线下”的服务平台。在“互联网+拍卖”的理念下,“线上”与“线下”的无缝连接将极大地弥合竞买人“线上”竞买的便捷性与“线下”服务的缺失性之间的裂痕,真正地实现“线上”报名参加有人指导、“线下”咨询办理有人服务。法院管理与监督,平台服务与维护,让网络司法拍卖彻底地成为一个安全、高效、便民的司法处置措施,让“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成为解决执行难的科技利器。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做到工作流程到位
1.建章立制,完善对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控机制
西城法院落实“一性两化”精神,利用专业法官会议开展研讨,根据不同执行案件类型,梳理执行操作要点,就终本案件、行为类案件、拒执罪线索移送等事项建立标准化执行流程和专业化操作规程,出台了《团队化执行模式工作流程细则》《执行涉诉信访案件管理办法》《执行复查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综合事务中心岗位职责》等内部文件,为干警的执行工作进行规定,一方面为执行工作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对执行工作进行约束,同时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由专人专岗对执行案件关键流程节点进行立体的管理和可视化监控,最大限度地杜绝执行失范行为。
2.定期督查,加强执行工作流程管理
西城法院执行局单独或联合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瞄准第三方评估要求和执行工作考核指标,结合考核指标当中暴露出的不足点以及财产处置等重要环节,不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干警考核当中,督促违规者进行整改,以强化执行干警规范意识,将流程管理规范等工作落到实处。
西城法院执行局在2018年共发布督查通报6次,通报批评承办员额法官超过65人次,通报批评违规案件超过375件。组织执行干警对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从5月份开始进行全面专项整改活动,对2016、2017、2018年的终本案件、已实结案件、保全案件等调卷复查、补足手续,进行全面整改,案件整改数超过35000件。2016~2018年,西城法院首执案件执结率96.93%,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97.8%,终本案件合格率99.74%,信访办结率100%,四项指称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