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治理的社会逻辑:木丰中学“控辍保学”的个案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国家的理性与社会的自然

在教育下乡过程中,教育资源不断向乡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投放,这通常被认为是现代化进程的关键环节。但是,一些地方却以接受义务教育为苦,千方百计地拒绝免费供给的教育资源,以致国家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强行”提供免费教育。如果我们抛开习以为常的现代化话语,对“强行免费”的现象加以审视,教育下乡的进程就会让人困惑不已。显然,“控辍保学”现象构成了一个悖论。到底如何理解这一悖论呢?

从历史的角度看,“控辍保学”现象,并不是当下才出现的孤立现象。可以说,自现代学校教育在乡村推行之始,它就已经出现了。廖泰初(1936)在山东汶上的研究、费孝通(2001:50-51)在江村的调查等,都呈现了乡村民众不喜新学的状况,显示了学校教育与乡村社会不相适应的深层矛盾。与此同时,无论是国家还是知识分子推动的教育下乡运动,都出现将乡村“问题化”的主导性话语,有学者称之为“晏阳初模式”:传统中国,乡村从来不构成一个问题;晏阳初推动的乡村建设运动,将乡村问题诊断为“愚、贫、弱、私”,由此祈求国家以及外力的帮助来改变他们所描述的那些“不堪”的状况(赵旭东,2008)。

与不遗余力地推动乡村改造的思路不同,教育下乡过程中还出现了另一种声音。在《评晏阳初〈开发民力、建设乡村〉》一文中,费孝通(1999:505)指出:

晏先生的贡献偏重在教育的技术,尤其是文字教育的技术,对于教育本身的看法是值得怀疑的。他以传教精神去了解教育,先假定了自己“是”,去“教育”别人的“不是”。传教就是“以正克邪”,被传的对象在没有皈依宗教之前,满身都是罪恶。所以晏先生先得认定了“愚、贫、弱、私”的罪恶,然后可以着手“教育”:以知识去愚,以生产去贫,以卫生去弱,以组织去私。

与将乡村“问题化”的做法不同,费孝通主要从功能失调的角度进行反思,指出教育必须适应乡村社会的实际状况。这固然是有价值的思路,不过,乡村改造本身,并没有成为反思的焦点。因而,需要进一步将乡村改造“对象化”,才能深入探究不同历史时期的“控辍保学”现象。为此,引入治理概念是非常有意义的。外来教育与乡村社会不适应的情况,是一个“显而易见”却又被“视而不见”的问题。中国近代以来的“下乡”运动一直非常普遍,它是在边缘地带强化国家权力的一种努力(朱苏力,2011:23)。教育下乡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从而与整个国家政权建设历程相伴随。由此,乡村教育成为观察中国社会深层权力结构及其变迁机制的极好载体(熊春文,2009)。在教育下乡之初,即新学建立过程中,现代教育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协调过程,体现得最为明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下乡,新学都无法脱离治理这一概念(王铭铭,1999)。然而,就乡村社会的传统而言,乡村秩序建构的核心理念,从来都是强化礼教对人的教化作用,并不存在特意要将农民改造为新人的现代观念下的意识形态(赵旭东,2008)。从这一角度出发,“控辍保学”涉及的,是如何在教育空间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个体与社会自主性的欲求,与国家控制力和渗透力的增强几乎同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成为现代社会进程中最深层的焦虑。在二者接触的界面上,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与现代社会变迁、基层社会改造,以及自我身体和灵魂塑造有关的问题,都无法摆脱这一问题的视域。但是,很多研究主要基于法律、权利、政治与组织问题来审视这一问题,这种狭义的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会减损其分析效力。为重新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引入福柯(Michel Foucault)(2010:74)晚期有关治理术(governmentality)的论述是有益的。

福柯以微观权力(micro power)分析著称,反转了韦伯(Max Weber)以降社会科学有关权力的基本假定,即那种可以被占有、储存于科层制组织并最终汇聚于国家的权力,这又与权利和法律问题存在内在关联。毫无疑问,微观权力以崭新的角度拓展了人们对现代社会的认知。然而,这一探讨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国家仿佛处于缺场状态,毛细血管式的权力替代了人们眼中的“嗜血怪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正如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98:253)指出的,规训(discipline)权力与科层制权力之间存在类似之处,只不过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韦伯关注科层制的“核心地带”,即国家及其管理机构。福柯的著作很少直接分析国家的机制,而是通过分析“症候”(symptomatically),即通过分析一些似乎居于边缘的组织形式(比如医院、收容所和监狱)来考察国家。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讨论国家主题,福柯在国家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却是一以贯之的。为回应“不断避开国家理论”的批评,福柯(2011:64)直接提出了自己所坚持的立场:

不管是疯癫、临床医学还是惩罚机制,这些做法都是渐进的国家化(étatisation)的标志。我设法提出的那些问题的核心,正是国家化问题。

由此出发,治理概念为我们从新的角度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可能:在坚持把国家化问题置于分析中心的同时,着重处理权力在不同时期和具体情境中如何重新配置自身的问题。具体说来,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我们不是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既定的分析框架来使用,而是考察这一关系是如何建构起来的。一方面,人们只能在国家框架内治理;另一方面,国家又是要加以建构的目标(福柯,2011:64)。正如莱姆基(Lemke,2002)指出的,福柯借助治理术这一概念讨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界线,本身是研究的对象,而不是既定的社会现实。这样,国家就具有了双重意义,它既是分析时援引的框架,同时又是实践过程中建构起的对象。从治理的角度来看,存在的是国家化的过程,而不是将国家视为权力的“储存器”。这样,研究的重心将发生转移,重点是构造出治理实践分布的网络,而不是从权利、法律这样的抽象原则中引申出具体的治理实践。事实上,现代学校教育正是构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重要路径之一,其间产生的矛盾、冲突、融合过程,为我们理解国家化过程提供了最好的窗口。

其次,我们不是将权利和法律作为分析的基点,而是在实践中解读治理的技术与策略。权利与法律并非不重要,但我们需要转向权利与法律的背后,将其视为权力的效应与结果。因而,某一时期权利与法律的制度性安排,只是一种暂时的战略,当这种战略发生转变时,制度性安排也将发生转变。古典政治哲学奠定的分析模式是,从自然状态中设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政治生活权利的转让过程,由此限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并且将这一应然状态作为考察社会实践的准则,社会分析的焦点在于二者之间的契合度。但是,合法性原则是用来证明的,其本身并不构成目的和基点。一旦抛开权利和法律的基点,就可以为国家治理问题开辟广阔的空间。因而,教育治理的关键,就不是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身,而是现代教育对地方文化进行改造的努力,教育权利与法律只是这种改造的一种效应。

再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分,而是相互渗透的。人们通常将社会设定为一种制约力量,这一力量获得了权利和法律的保障。但是,从治理的角度看,正是通过社会层面的实践,国家权力才得以散布,从而让自身力量不断展现出来。由此,社会被国家所征用,从而改变了它的原初含义与形态;国家也成为社会寻求自身合理性的原则,从而将自身的局部问题变成国家的抽象问题。这样,分析的重点转向治理的实践,而不是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框定实践。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持续不断地发挥着影响并整合了地方。但是,国家并不是固定的实体,也不是单一的形态,更不是主流集团行使自上而下和完全控制的过程。国家是不断形成和维持平衡的过程,经过不断地建构与再建构、斗争与协商、冲突与妥协,进而导致了进一步的运动(阿普尔等,2007:5-6)。教育空间中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家长可能将国家的目标内化,期待子女获得向上流动的路径;国家也借此从地方选用人才,二者的目标具有契合之处。但是学生普遍辍学的现实,让彼此渗透的目标出现了裂变,这正是教育治理的复杂性所在。

最后,谱系学(geneology)方法对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要改变将国家实体化的倾向,就要将焦点放在不同主体围绕自身正当性所展开的话语争夺,以及它在不同时期的构造过程上。以往人们总是将实践作为唯一的社会现实,但从谱系学的角度看,话语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它是实践的一个内在部分,并且能比较充分地展现实践的展开原则。因而,行动与寻求行动正当性的话语一道,构成了笔者的分析对象,而这一对象的断裂、流变、重组的过程,正是治理分析力图达到的目标。现代社会中,教育是最系统地生产官方话语的场所,这一话语也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重构人们的日常生活。因而,这一话语的谱系,有助于我们认识不同时期的教育治理实践所具有的独特形态。

从治理术的角度看,国家的理性化与社会的自然性过程,以及二者相互交织的状态,构成了社会分析的焦点,从中可以破解出权力的分布状态。至于治理的本质与基点,也许只是存在于历史的喃喃低语与主体的沉默背影中。当我们将其以权利和法律这样的合法化文本呈现时,它已经逃离我们的眼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