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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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代理注册公司的风险防范

一、代理注册公司的风险

有些投资者因为事务繁忙或者因为注册手续繁杂,不愿意亲自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而委托专业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目前鱼龙混杂,既有专业的、合法的代理机构,又有一些代理机构不考虑任何法律风险,完全按照投资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办理业务。委托注册代理机构办理注册房地产公司的风险如下:

(1)注册代理公司持有公章的风险。公司注册后,如果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税务登记等手续,这些东西都在代办者手中,他们可能对外签订合同或承诺义务,恶意伪造债务。注册代理公司使用公章对外签订债权债务协议的法律后果,最终会由公司承担。

(2)注册代理机构代垫注册资金的风险。代理注册的公司如果代垫注册资金,在入资后是不能随意转移的。使用该资金时应符合财务规定,支出应有凭证,且必须用于公司的经营支出。代垫的注册资金,在法律上投资人与注册代理公司应该是债权债务关系,即投资人(或称股东)对注册代理公司的借款,该借款应由股东来偿还,而不能直接动用公司的注册资金来偿还借款。如果股东不偿还代理公司的垫付资金,代理公司自行或由公司同意将资金抽走,则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委托代理公司注册房地产公司的风险防范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注册房地产公司,应与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如下基本内容:

(1)明确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每一步骤的办理时限,如名称预核、办理银行开户、入资、营业执照、IC卡、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及资质,等等。办理时限必须明确,超过该时限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垫资的约定。如果代理机构给投资人垫资,应签订资金借贷合同,写明数额、垫资的期限,明确垫资是否计算利息。除此之外,还应明确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该一致,应该一次性入资,而不是分期入资,代理机构应该将全部资金一次性缴纳。代理机构垫资后的还款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的方式也应明确,不能在办理完毕公司注册后直接将公司的注册资金转走,以归还代理机构的垫资,这种行为属于抽逃资金或者虚假出资,面临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3)付款与登记注册的进度挂钩。例如,约定首付30%,入资后再付30%,拿到营业执照后再付30%,办理完毕开户、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所有手续和材料后再付余额10%。

(4)约定代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代理机构的具体工作,不能遗漏。一般代理机构代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如下:办理并移交开户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IC卡、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如果涉及资质或备案,也应明确由谁来做。

(5)移交。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的所有章证、文件和材料要全部移交给委托人。

(6)违约责任。在协议中可以这样约定:如果代理机构只完成其中部分委托工作,视同本协议代理机构没有履行,部分证件和资料委托人不予接收,代理机构应退还委托人所交的全部款项。如果因代理机构只办理了一部分登记手续,其余不再办理,双方因费用问题或其他问题争执不下,可考虑在合同中这样约定:代理机构已经完成并取得的证件和资料,由代理机构负责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的政府机构用两个月时间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所有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代理机构承担;新注册成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到注销之日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代理机构承担;公司被代理机构注销完后,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如果代理机构有垫资,代理机构将注册资本转出,若代理机构没有垫资,注册资本由委托人实际缴纳,则清算后该费用交给投资人;在公司存续期间所发生的经营活动及票据,所涉及的税务和其他权利义务方的费用,全部由代理机构承担;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代理机构承担;委托人不承担由新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和法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全部由代理机构承担;代理机构超过两个月没有办理完毕新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手续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