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辩论术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辩论术的定义
欲知辩论术的定义,须先明“辩论”与“术”的分义:
一、辩论
正反两方,依一定的规则,当面演述各人的论证,叫做辩论。这个定义里面,有四点应该注意:
带说服性质的语言文字,叫做论证。这个定义里面,又有两点应该注意:
1.言语文字
言语指口头的言语,文字指书写的文字。可见论证可以为口头的(如辩论),也可以为书写的(如贾谊《治安策》[2])。
2.说服
“说服”就是“劝”,就是把自己的意思向他人发表,使他人与我怀有同样的意思,或使他人照着我的意思去实行某事。所以商人劝人买货,学生募捐,政治家宣传政策,著作家鼓吹改革,都是论证。我们日常所说的话,所作的文,大多数都逃不出论证的范围。“说服”的定义里面,又有三点应该注意:
(1)自己的意思 说服之前,自己必须有一个确定的意思。例如商人劝人买货,他的意思就是“某君应买这件东西”;学生募捐,他的意思就是“某君应捐钱若干”。这个意思,在书写的论证里,多半就是题目或命题。有时虽不把意思直接用题目标出,但总离不掉一个意思。在正式辩论中,这个意思必须直接用题目表示出来。可见辩论是不能无题的。单凭题目的一句话,不足以尽达心中的意思,于是不得不加以说明、证明等等,以为辅助,所以有辩词。
(2)向他人发表 论证是要向他人发表,可知其对象是他人。(发表的方法不是固定的,所以口头、书写、手式等等都可以包括在内。)
(3)使他人与我怀有同样的意思,或使他人照着我的意思去实行某事 论证的最终目的,是要引劝他人的思想或引劝他人的行为。但无论引劝思想或引劝行为,总不外一个劝字。引劝思想,是使他人发生心理上的动作;引劝行为,是使他人发生形体上的动作。所以论证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引起他人的动作。这“动作”二字在论证术中占很重要的位置。论证是否有效,就是看能不能使人发生动作。最有力的论证,精神上足以使人坚固信仰或改变终身的品行;行为上足以使人忘生死,动干戈,做出赴汤蹈火的举动。
“演述”就是“用口头说出”,可见辩论仅仅是论证中之以口头演述者。
带说服性的言语文字,常有两方。一方说“应该”,另一方便说“不应该”;一方说“是”,另一方便说“不是”。说“应该”或“是”的一方叫做正方,说“不应该”或“不是”的一方叫做反方。两方的责任,都是在维持自己的论证,攻破对方的论证。可见争论是辩论所必有的。论证虽是用口头演述,倘若没有两方当面的争论,还是不能算辩论。
论证虽是用口头演述,又有正反两方当面争论,倘若没有一定的规则,仍然不算是辩论。这种规则,本来是由两方共同定立,没有一定的形式。不过有两条是不可少的:
1.两方都要有当面演述自己的论证的机会。
2.两方都要有当面答辩或攻击的机会。
此外通常的正式辩论比赛,还有以下种种特别规定(但就广义而言,虽无此种规定,也被视为辩论):
(1)时间的限制 通常每个辩论员须先演述他自己的主张,叫做建设论证或主要论证。所有的主要论证演述完之后,才开始答复。答复的论证,叫做复辩。演述主要论证,通常每人限时十分钟左右。复辩每人六分钟左右。
(2)人数的规定 两方人数必须相等。或一个人或几个人。
(3)演述的次序 主要论证,应由正方起,反方终。复辩应由反方起,正方终。人多的时候,主要论证由正方第一人起,其次反方第一人,其次正方第二人,其次反方第二人,如此轮流。复辩由反方任何人起,如上轮流,以正方第一人终。
(4)裁判员 辩论的胜负,通常由正反两方公请裁判员决定。
“辩论”的意义是如此。“术”的意义如下。
二、术
学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学(科学),一是术(美术)。用普通话来分别,可以说“学”是论原理,“术”是讲应用;“学”是固定的,“术”是活动的;“学”是逻辑的,“术”是审美的。辩论术是一种术,所以重在应用,是活动的,是审美的。它与数学、物理学、化学的性质不同,不是论原理,也不是固定的、逻辑的。其内容虽然与逻辑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然而毕竟是术,其性质毕竟是与绘画、音乐、雕刻、诗词等的性质相同。什么通权达变触物动机的本领,乃是辩论术中所不可少的。试把辩论术所研究的问题看看,便可想见它是什么东西。辩论术所研究的问题如下:
(一)辩论应从何处着手?应如何着手,才能说服他人获得胜利?这两个问题,就是本书第一编所研究的要领。
其中所包的问题如下:
(二)辩论有些什么法门?这个问题,就是本书第二编所研究的要领。我会列举各种重要法门,并说明各种法门的应用方法。所列举的法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