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诉行为——从直接提供视频到提供与视频相关的网络服务
视频著作权案件中,最初的被诉行为体现为相关网站提供他人影视剧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类行为被认定构成侵权一般无争议。此后,视频网站的版权采购成本增加,加上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网站一方面为了尽可能以丰富的视频资源吸引用户,另一方面也为了减少视频采购成本及存储视频产生的服务器资源成本,当然同时也为了减少被权利人追究侵权的风险,会鼓励用户上传视频资源或对其他网站的视频资源设置链接。
甲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某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某主流资讯互动平台”所设“论坛”列有“影视动漫区”,其中的“电影区”页面显示板块主题列表,均为影视作品名称。翻看第2页,有包含涉案影片名称的链接,页面中即显示涉案影片的剧照及简介,点击页面下方“点击下载”按钮,即能下载涉案影片。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乙公司则强调其论坛中的影片资源均由用户上传,其已及时删除,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对涉案影片的传播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早期,视频权利人大多笼统主张视频网站未经许可传播视频,侵害其著作权。这类被诉行为的证据形式和事实表现相对清晰简单。部分视频网站认可被诉视频由其上传,不作侵权抗辩,仅对原告索赔金额提出异议;部分视频网站提出被诉视频由用户上传,其不知情,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中,有些视频网站能提供上传用户的相关信息,有些无法提供。法院会按照证据规则来判断涉案视频是否属于用户上传,被告提交的证据若无法证明存在上传用户,且被诉视频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则认定视频网站经营者构成直接侵权。
无论网站是提供视频存储空间鼓励用户上传,还是提供论坛空间鼓励用户分享链接,仅凭用户分享的视频资源存在质量欠佳、稳定性差等缺陷。同时,视频网站经过数年的竞争分化,相当一批视频网站转型或被淘汰,主流视频网站正版化模式推高了版权支出等方面的运营成本。免费正版视频的供应有限与用户观看网络视频日益增加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剧,催生了一批视频聚合平台。这类平台或者以网站的形式经营,或者以聚合App形式经营,只是把网络中相关视频文件的链接地址(部分情形涉及破解视频网站播放密钥等技术措施)整合后提供给用户,无须支付存储视频文件的成本和视频版权成本,还能区分清晰度、流畅度等指标提供给用户最优选择,广泛吸引用户的同时,引发了视频权利人的极大不满,维权诉讼激增。
案例
电视剧《×××的战火青春》案[13]
甲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视剧《×××的战火青春》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13年12月在卫视台首轮播出起5年。
2015年8月6日,甲公司发现,使用某平板电脑“乙视频HD版”,在“分类”中搜索涉案电视剧,右侧显示该剧海报。点击海报进入涉案电视剧界面,有节目简介、全部选集、更多推荐,简介下方有“马上播放正剧第1集”“最近更新正剧第31集”“全部剧集”“加入收藏”选项。选择“全部剧集”,显示全部剧集列表,随机点击第1集,页面显示“正在解析优×”后显示“正在解析××TV”,下方有多家视频网站的字样及其图标,随后页面显示“努力加载中”,下方显示“即将播放:×××的战火青春正剧第1集(风×超清)”随即开始播放第1集,播放页面左上角有“风×网”水印,随机点击第15集、第31集均可正常播放。上述播放过程均在涉案软件界面中完成,未出现页面跳转,亦未显示涉案电视剧来源网址信息。
甲公司主张乙视频公司侵害其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视频公司构成侵权。
聚合平台经营者往往抗辩称其仅提供了视频链接,并不直接提供视频,在及时断开链接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但许多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为了满足用户体验,从用户端去除了跳转、标注来源网址等环节和步骤,与经营者直接提供视频无异,此时要证明是链接,视频文件实际来源于其他网站并不容易。
视频聚合模式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视频权利人以及正版网络视频经营者的强烈抵制,司法裁判也未对该模式所标榜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下普遍存在的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视频聚合经营者难以成为网络视频经营者的主流力量。视频聚合平台大多由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经营,面对大规模维权诉讼,大多难以维持原有的模式经营,此类纠纷大致持续了两三年时间即逐渐减少。
单纯的视频传播模式经营成本越来越高,而网络经营者为了提升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用户吸引力,开始提供内容更为丰富的网络平台服务。此种平台化的模式提供包括视频服务在内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用户提供更多选择和体验。平台经济兴起,短视频、公众号、网络直播等各类网络平台纷纷因与视频相关的服务而引发纠纷。平台经营者提供了侵权视频,还是提供了存储空间服务,其行为是否有过错,能否免责,再次成为讨论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