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的行为基础:现代经济学的硬核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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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社会对人性探悉的历史背景

布洛克指出,西方思想对待人和宇宙曾经流行过三种不同的模式:(1)超越自然的,也即超越宇宙的模式,集焦点于上帝,把人看成是神创造的一部分;(2)自然的,即科学的模式,集焦点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机体一样;(3)人文主义的模式,集焦点于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其中,神学模式自从古罗马后期就已形成,现代形态的人文主义模式则到文艺复兴时期才真正形成,而科学的模式更是到17世纪以后才形成;其背景是,当时商业和工业的兴起引发了人们对自然的思考,而且,即使到那时,三种模式也是共存的。[1]进而,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我们就会发现,严格的道德主义伦理在西方社会中长期占支配地位:整个中世纪时期的经院哲学总体上都在排斥物质利益的享乐,而把道德伦理等同于严格的禁欲主义。究其原因:(1)在基督教看来,人来到世间是带有原罪的,因而人性本恶,须背负为赎罪而遵从上帝旨意的义务;(2)在基督教看来,人生的幸福不在于肉体的快乐,因为这种尘世的快乐虽然能满足一时的愿望,但毕竟是有限的,而只有追求上帝才是无限的幸福。为此,基督教的基本教导就是:苦难乃是人类堕落以后不可避免的结果,而获得幸福的最终希望是在来世获得救赎。

当然,正统的基督教也并非完全不关心人类世俗命运的改善问题,只不过它认为,人类本身是有原罪的,从而无法通过自身来获得这些幸福,而是只能依靠上帝的恩宠。然而,文艺复兴却使人们逐渐相信,仁慈的上帝并不欲使世界成为忏悔受难之所,而欲使之成为快乐幸福之所。因此,幸福是上帝所指定的世俗生活的目标,而过去的人类之所以不能实现潜在的幸福,主要在于无知而非原罪,上帝所制定的救赎工具是理性而不是恩宠。尤其是,随着善行施舍遭贬黜和民族国家的出现,对国家财富的追求日益盛行,并成为解决稀缺性经济问题的最重要手段,这也是重商主义兴起的沃壤。然而,此时迅速发展起来的更活跃和更贪婪的经济形式虽然已被接受,但总体上经院哲学对思想的控制并没有放松,这就导致一些不满教会的专断和压制的宗教人士开始思考并酝酿改革。其中,两个关键的宗教改革家是路德和加尔文。例如,路德的基本观点是:(1)修道士的生活毫无价值,不能成为在上帝面前为自己辩护的理由;(2)修道士生活放弃现世的义务是自私的,是逃避世俗责任;(3)履行职业的劳动则是胞爱的外在表现,履行世俗义务是上帝应许的唯一生存方式。

正是基于这种历史背景,西方社会开始启动了从宗教活动到世俗活动的转变历程,创造活力也从宗教活力转向了经济活力,此时个人追求自己利益也逐渐受到了社会的认可。与此相适应,商业、金融和工业资产阶级也就开始兴起和壮大,这使得世俗生活日益取代原先基于救赎的宗教性活动,导致欧洲社会结构发生了急遽改变;进而,意识形态和精神面貌也开始发生变化:世俗生活中的功利主义道德观逐渐取代了义务道德观。特别是,当工商业者在社会结构方面的地位不断上升到一定程度后,他们的思想也逐渐灌输给了整个社会,并扩散到了所有的阶级里,直至人类思想和行动的所有领域。事实上,商业膨胀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出现了世俗知识分子,这包括世俗医生和律师、世俗艺术家和工匠,以及古典文学研究者,他们逐步排挤了宗教分子。结果,到17世纪以后,经济问题开始不再被认为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具有了新的意义。相应地,此时探讨经济问题的也不再是原先的宗教学者,而是一批被称为经验主义者的新群体。这些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哲学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禁欲主义的宗教道德哲学,他们不是从上帝而是从人本身寻找伦理原则,从而建立起了提倡人的自由和尊严、价值和才能的伦理学。其中的代表人物是培根,他开始把新时代的利益定为道德原则,奠定了从经验出发的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并开始创建和发展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从培根开始,经过霍布斯、洛克、狄德罗、霍尔巴赫和贝克莱的发展而到休谟时,这种思潮达到彻底的发展阶段。事实上,休谟也正是从人的本性角度而不是从世界的本性角度出发,倡导功利主义哲学,强调“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起源”。

文艺复兴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西方社会都呈现出这样的思潮:一方面,学者们大多已经认识到,人们具有追求世俗生活的需要,以致人类本能上的利己特性已成了“被解放的普罗米修斯”;另一方面,整体利益还是为整个社会所强调,以致只有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才被称为道德的,即善的。例如,牧师兼道德哲学家哈奇森强调:“一个实质上善的行为,就我们能判断这一行为的趋势而言,就是确实地倾向于整体的利益,或这个整体中某些部分的利益的行为,而不管行为者的感情是什么”,“形式上善的行为是由于它来自一种恰当的善良感情”,“最好的行为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同样,最坏的行为是引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不幸的行为”。[2]这意味着,尽管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世俗生活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在人类这种自利行为所产生的可能后果以及相应的道德评价上,学术界却仍然存在分歧。一般地,各种不同的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两类:(1)强调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性,从而注重外在的社会规范的建立,持此类观点的学者有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2)强调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和谐一致性,从而主张实行自由放任的社会秩序,持此类观点的主要学者是孟德维尔。显然,正是基于这两大不同看法,才导致社会科学的不同分支或流派发展出了不同的人性假说,并由此导致了政策主张和制度设计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