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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本章引例】
被告人梁某,于2002年9月个人出资在上海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脑及配件、电工器材、机械配件。公司股东名义上为梁某和秦某二人,但秦某实为挂名股东,公司为梁某一人所有,经营所得亦全部归梁某。被告人梁某自2003年起,超出经营范围,从台湾进口空白移动电话SIM卡27500张,并在上海生产可在空白移动电话SIM卡上复制移动电话号码及数据的配套复制器,之后,将空白移动电话SIM卡及配套复制器捆绑销售,销售金额达58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梁某销售的空白移动电话SIM卡及配套复制器必须以电信部门制作的移动电话母卡为基础,才能对电话号码进行复制,经复制后,空白移动电话SIM卡上可储存1~16个电话号码并切换使用,但使用之后不影响电信部门电话费的收缴,不会给电信部门造成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而被告人梁某属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并未侵犯电信业务的专营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宣告其无罪。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3.了解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4.掌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5.掌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