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范本全书:官方文本、合同说明、签约须知、典型案例、特别提醒、法律政策(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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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聘请的帮工发生意外,承揽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孟某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承揽合同书。朱某按合同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了刘某,口头议定粉刷验收后,在朱某的工钱中支付报酬给刘某。刘某邀请了葛某帮工,并议定同时上工,平均分配。

2020年5月某日,朱某用其在孟某家挑选的树木,帮刘某搭建吊架,但未搭完整。次日,刘某和葛某将吊架搭完整后再动工粉刷。当天下午3时许,由于搭吊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葛某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六级伤残。葛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孟某、刘某三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吊架的树木霉烂断裂,而搭建吊架的树木是朱某自行挑选的,孟某对吊架的断裂没有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朱某承建房屋后,将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刘某去完成,且报酬在朱某的工钱中支付。可见,朱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分包关系。刘某及葛某二人在做工前,将朱某交给其未完成的吊架安装使用时,应尽注意检查的义务,而未尽此义务盲目使用,对吊架断裂亦有一定的过错。故朱某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及葛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