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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约定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实务指导】

(一)约定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很多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约定容易导致因一时疏忽没有签订协议而不被认定协商一致的情况出现。

(二)风险防范建议

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这种约定损害了用工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应删除类似的约定内容。

【参考案例】

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调整需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是否还能直接调岗?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林某入职某电子公司。2017年11月8日,某电子公司作出一份《通告》:“ET部员工林某,工号:493,于2012年2月1日入厂,在本部门表现不良,经常出现品质问题,经多次提醒还是无法纠正错误,2017年10月31日8时本部门主管提出调任其他部门,此员工不服从安排,并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旷工,警告后还是一意孤行,严重违反厂内规章制度,且旷工3天以上,经核实未办理手续,现公司决定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对林某在ET部门的工作表现要求苛刻,随意让林某离开岗位,却又不重新安排其工作,其间指示林某在家等待岗位调整,最后不但不解决林某的工作岗位问题,反而借旷工违反厂规之名,行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之实,因此应认定某电子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林某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赔偿金,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调任、安排需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作为用工单位,不能无原则地随意、强行变动员工岗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四款也明确约定:“甲方(某电子公司)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林某)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林某)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员工进行调动、换岗是事关变更劳动合同和员工权益的大事,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工单位不能随意或者强令员工换岗而侵害员工权益。林某在ET部上岗从事检查、测试线路工作,是双方在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某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不能随意或者强令林某更换工作岗位,而应采取协商一致、耐心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妥善做出安排。在未协商一致、未做好思想工作又未明确拟任岗位的情况下,某电子公司不应把林某调出工作岗位,而应允许林某在原岗位上班直至协商一致并签订换岗合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