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政策全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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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2011年9月21日 工商法字〔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系重大。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相关涉嫌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中占据重要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巨大,涉案金额庞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与此同时,大量的行政决定也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发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施行行政强制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为目标,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要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专题《行政强制法》培训,将《行政强制法》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以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系统学习、宣传、培训《行政强制法》的情况报总局法规司。

三、以《行政强制法》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抓手,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一)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及时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要由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权,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时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将有关管理事项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要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出了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的,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做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2012年底,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为重点,总局将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遵守行政强制程序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2011年底,总局将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为重点,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宣传、培训《行政强制法》情况,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