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隋朝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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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制定新法

随着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官僚体制的建立,隋文帝杨坚也把改革的目光投向了法律建设。相比于官职改革,杨坚对律令改革要更加得心应手,因为还在北周,他就已经表现出了律令改革的强烈想法。

在北周武帝宇文邕在位时期,北周就制定有一部法律典籍,叫作《刑书要制》,这部法律是比较严苛的。周武帝宇文邕统一北方之后,在北齐境内继续推行《刑书要制》,企图以重典治国的理念来统御全国。

当时杨坚被任命为定州总管,以安抚刚征服下来的北齐旧境,之后,杨坚又被改任为南兖州总管,镇守南部边境。在担任南兖州总管期间,杨坚对于用法严苛的《刑书要制》颇有怨言,他曾对自己的一个心腹说道:“人主之所为也,感天地,动鬼神,而《象经》多纠法,将何以致治?”意思是说,当今人主(指周武帝宇文邕)英明神武,做了很多感天动地的大事业,但是他所推行的《象经》(即《刑书要制》)却有很多苛酷的法令条文,这又如何能让天下太平呢?

可见,早在周武帝的时代,杨坚就对用法严苛的现象感到不满了,他也早就认识到社会民众迫切需要一部量刑宽松的法典。法律是国家政治的基础,是治国之本,如果法律不能让百姓心服,又怎么能让国家长治久安呢?

然而,之后继位的北周宣帝宇文赟却变本加厉,他在《刑书要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严苛的法律条文,史称“刑经圣制”。杨坚对北周重典治国的政策早就感到不满了,他此前也研究和反思了大量的法典文献,而且他此时身居高位,是当朝国丈,新皇帝任命的四辅官之一,他打算用切身行动来扭转国家的严酷法制。

于是就发生了前文中提到的那一幕,杨坚向当时的周宣帝宇文赟建言,认为“刑经圣制”用刑实在太重,这样反而更容易滋生犯罪,不易教化百姓,建议减轻用刑。说实话,杨坚的措辞还是比较温和的,并不激烈,但是惹怒了周宣帝宇文赟。

宇文赟的父亲宇文邕常年对他实行棍棒教育,他常年活在父亲宇文邕的阴影之下,这些经历直接导致了他极度叛逆的性格。所以,宇文赟非常不喜欢这种给自己提意见的人,哪怕是积极正确的意见,宇文赟都会觉得别人是在教育自己。也正因如此,杨坚在宇文赟面前失去了信任,宇文赟也从此开始猜忌杨坚。

自此以后,杨坚开始做起了鸵鸟,把他的政治抱负深深地掩藏了起来。一直到改周建隋,他才在法制改革上有了大展拳脚的机会。

乱世用重典,这固然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今时不同往日,隋文帝杨坚是有“大一统”抱负的伟大君王,隋朝建立之时已经不再是当年偏居一隅的北周小国了,而是一个幅员万里的大帝国,南方的陈朝偏居江南,天下一统已然是大势所趋。

开皇元年(581),杨坚称帝,史称隋文帝。上台伊始,他就让宰相高颎、李德林牵头,专门负责法律修订工作,并于当年正式颁布,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根据韩昇的考证,前后参与《开皇律》修订的至少有14位朝廷高官,除了高颎、李德林之外,还有郑译、杨素、韩濬、李谔、柳雄亮、苏威、于翼、赵芬、王谊、裴政等。

到了开皇三年(583),隋文帝阅览刑部奏状,发现断狱的数目,竟然达到上万条之多,于是再次任命苏威、牛弘等人第二次编修律法。这次律法修订,删除了81条死罪,154条流罪,千余条徒、杖罪刑。《开皇律》也正式形成。

《开皇律》这部法典的修订原则是什么呢?根据《隋书·裴政传》的记载,新律是“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可见,《开皇律》所参考的是魏晋以来历代刑律,取其精华而大成。事实上,《开皇律》确实堪称魏晋南北朝以来的集大成者。

《开皇律》的渊源和三省六部制比较相似,也符合陈寅恪先生“三源说”的理论。首先,隋文帝编修《开皇律》主要是参考北魏、北齐的刑律,尤其是《北齐律》;其次,《开皇律》也参考和吸取了南朝前期,尤其是宋齐时期的刑律,而宋齐的刑律主要是继承自两晋,南朝后期梁陈在刑律上并无多大建树。

隋文帝颁发《开皇律》时说道:“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可见,《开皇律》是一部与时俱进兼具改革和创新精神的法典。

《开皇律》与前代旧律相比,有三方面的进步。

第一,废除了多种酷刑。

死刑只保留了斩刑和绞刑,废除了枭首、车裂等酷刑,并且规定,除谋反这种重罪之外,不再株连九族。

第二,删繁就简,刑律简明。

《开皇律》中规定的刑名有五,除了死刑之外,还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这就是俗称的“五刑”。前代北齐刑律有949条,北周有1537条,而隋朝《开皇律》仅12卷500条,史称“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第三,减轻了刑罚。

五刑各有其明确的刑罚限定,相较前代已大大减轻。比如其中的笞刑,也就是打板子,数量是10至50下,而北周宣帝时期笞刑的最低数量是240下。再如流刑,也就是流放,北周刑律规定是2500里到4500里不等,并且到了流放地还要承受鞭笞,而隋朝《开皇律》则规定只有1000里到2000里,到了流放地也不需再施以鞭笞。

正因为以上这些优点和进步,使得《开皇律》成了后来唐朝编修《唐律疏议》的范本,后来又为宋、元、明、清所沿用,影响深远,因此,《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和历史地位。

《开皇律》还首创了“十恶”和“八议”制度。

“十恶”由《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0项罪名。这10条中,5条涉及危害国家和皇权(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义),4条属于危害家族伦理(恶逆、不孝、不睦、内乱),1条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不道)。

新法规定,凡犯有这10项重罪的,一律从重处理,即使是大赦天下的时候也不得宽赦,因此也称“十恶不赦”,“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就是这么来的。

“十恶不赦”这一制度被后世长期沿用,影响极为深远。归根结底,“十恶不赦”体现的正是儒家伦理秩序,也就是忠君和孝悌,这也是隋文帝颁行《开皇律》的一大基本理念和原则,即倡导以忠孝治国。

在把儒家伦理秩序法律化的同时,隋文帝作为统治阶层利益的代表,也给予了统治阶层在法律上相当大的特权空间,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八议”。

“八议”是对官僚贵族在法律上给予的特权,分别是议亲,即皇亲国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开皇律》规定,如果以上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我们可以看到,除了议勤不带有明显的上层属性,其他“七议”均是在维护特权阶层的利益,阶级属性很明显。

这也提醒了我们,《开皇律》虽然在量刑上从轻、从宽,但它本质上仍然是一部维护皇权和统治阶层权益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