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清代的乐户
清代,经历了乐籍制度由盛转衰到解体的过程。清初,清政府比较全面地接收了明王朝包括乐籍制度的各种制度。《皇朝文献通考》对乐户与教坊说得比较清楚:
这显然是指在官乐户,清朝的乐户也分在官与不在官两种。乐籍是从宫廷到各省地方州县的普遍现象,只不过有些地区的乐户相对比较密集。清代有乐户的省份至少包括了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河北、京师等。需要指出的是,清朝数百年的统治,在对待贱民的态度上与明代相比,要相对宽松一些,并最终废除乐籍。山西襄垣县的乐户后人陈凤元讲过这样一件事,说在清代,襄垣县居住在城关的乐户只有一家(家族),整个城关所有人家婚丧嫁娶和风俗节令的吹吹打打之事均由其承包了,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这引起了一户喜爱音乐人家的不平,遂向县衙申请加入乐籍,意在与其抗衡,竟然获批。像这种非因犯罪,亦非家贫无奈、非被迫与被买卖,只因不服气以及经济利益驱使而申请入籍的事例,在明代的高压政策下是不可想象的。那时的平民百姓是唯恐避之不及。明代有不在官乐户,是否可以认为这里申请入籍的是不在官者呢?但是,当我们对其入籍目的进行考察,发现这里向官府申请入籍的乐户与不在官乐户显然不是一回事。这是以为百姓提供与音乐相关的服务项目而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李中孚《切问斋文钞》卷一九《与布抚台》载:
既然可以买卖入籍,其性质已经与原先罪罚之人没籍不同了。正是乐户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以及其他多种名目下贱民的境遇,使得颇有些仁慈之心的清朝皇帝几下决心要予以革除,使其与平民百姓一体。但要改变沿袭千年的习俗,绝非易事。裁汰乐户的举动,几乎唐、宋、元、明每个朝代都有,但都是局部的,没有从制度上入手。
图9 大同鱼儿涧村张氏祠堂奏乐壁画之一
满族原禁乐户,但实际上是有乐户的。清帝国建立前十年,礼部承政辽阳人祝世昌曾向皇太极提出禁止将俘获的汉人妇女卖充乐户。《开国方略》崇德三年(1636)秋七月丁丑,谕曰:“礼部承政祝世昌奏请禁止阵获良人妇女卖充乐户一疏,祝世昌岂不知乐户一事朕已禁革?”皇太极由此而大怒,祝世昌明知满族禁乐户却提此建议,可见其目的是为了讨好汉人,借以沽名钓誉。皇太极由此推断祝世昌“身虽在此,心之所向犹在明也”,敕令审讯。最后判决给祝某起草疏稿的孙应时杀头,将祝世昌从宽流徙,并株连其弟祝世荫流徙他方,直至顺治二年方才赦回。这是清代早期因乐户问题酿成的大案[82]。可以看到,制度与现实是不相符的。实际上,许多制度都有其延续性,已经约定俗成,改变甚难,祝世昌直言而酿祸,以为别有用心,冤乎妄哉!值得注意的是,祝世昌的这道奏疏说明,直到清代,依然有阵获俘虏中的女性卖充乐户。
图10 大同鱼儿涧村张氏祠堂奏乐壁画之二
清律中全文继承了《大明律》“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律。“人户以籍为定”门保留“乐户”名称;“逃避差役”门也规定乐户逃差之罚。顺治之初沿袭明代传统保留了教坊司在官女乐。宫廷乐舞,由太常、教坊二司负责。坛庙祭祀各乐,由太常寺所属道士演奏。宫廷宴享各乐由教坊司妇女应承。这些女乐,由各省乐户挑选入京充补。顺治十六年裁革,“停止教坊司妇女入宫应承,更用内监四十八名”[83]。明明白白是有乐户的,可见虽然清朝在建国之时想要禁止,却没有从制度上得以确认。
由于明代将乐籍制度视为镇压和蹂躏不同政见者的工具与手段,为官者多战战兢兢,唯恐哪一天厄运落到自己的头上,让全家、全族遭受灭顶之灾,于是,尔虞我诈、官报私仇日炽,助纣为虐盛行。而世人对乐籍则是鄙夷加唾弃,如此量大的贱民群体以及这个群体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新政权所要正视的问题,如不解决,不仅是一般官员,高官显贵也会惶恐不安。有着天地之别的生活环境,成为世人蹂躏的对象,这种惩罚其实比杀头更残酷。毕竟明朝的黑暗政治已经过去,清政府统治中原也必然要实施一些怀柔政策,救数以万计的贱民于水火,并对使得高官显贵心悸的东西加以革除,施以德政。
禁革也非易事,因为这要触动许多官位显要者的切身利益。诸如明代各王府钦拨乐户27户,较高官品者有自己的本品鼓吹,各级官府也对乐人有相当的需要,而这些乐人一直是由乐户充任的。一旦革除,由世人充任,一是这些人没有像终身继代的乐户那样有较高的水平和技艺,再者也使皇亲贵戚、各级官员失去一部分特权,因此必然会遭遇相当的阻力。在这一点上,雍正皇帝很明白,但他敢于正视现实,这位一心要励精图治的皇帝,终于大刀阔斧地向贱民制度开刀了。
雍正元年(1723)三月,御史年熙认为乐户所处境地“殊堪悯恻”,上折建议削除乐籍。雍正认为,年熙“此奏甚善”,令礼部议拟办法。礼部复议,认为“应如所请,敕下山、陕督抚转饬各属严行禁革,尽宜削除”,并建议山、陕外其他各省有类似乐户者,全照此规定执行。四月,此案得到雍正帝的批准。《世宗圣训》卷六:
根据礼部奏议、复噶尔泰请削除浙江堕民贱籍的奏折以及雍正帝的谕旨,朝廷制定条例:
朝廷政令一出,山西地方衙门亦曾就此“饬令各属严行禁革‘乐户’,令其改业,得为良民”[85]。虽然山西、陕西等地的确存在“名亡实存”的现象,但从制度上革除这种沿袭上千载的陋制却是雍正朝之事:自明初绍兴有惰民,靖难后诸臣有抗命者,子女多发山西为乐户。数百年相沿未革,一旦去籍为良民,命下之日,人皆流涕。数百年的“鬼”变成人,怎能不感激“皇恩浩荡”?
然而,在皇亲贵戚以及各级官员既得利益受到触动的情况下,解放贱民、禁除乐籍并不那样顺利。各地并未雷厉风行、完全彻底地贯彻实施雍正解放贱民的谕旨。雍正除贱民户籍的谕旨也非仅仅下过一道,《雍正会典》《京报》的记载与《世宗圣训》相印证,雍正元年下旨除贱籍之后,在雍正五年又曾下过同样的谕旨。而且《条例约编》载:乾隆三十六年(1771)部复山西学政刘尊条奏,引雍正元年御史年熙、噶尔泰,先后奏准山陕乐户、浙江丐户,行令抚除其贱籍,俾改业自新,得为良民。这说明直至乾隆朝仍然有大臣在条奏除贱民籍之事,以致皇帝不得不再次搬出上皇早已批复过的谕旨,说明这已经是革除过的事情了。可见,解放贱民的阻力的确是比较大。
何以致此呢?关键在于官府和社会都对这一群体有比较大的需求。在清代,乐户越来越向着区域、地方性发展,地方乐籍人员的总数远比京师为多。自宋代以下,随着勾栏、瓦舍、路岐散乐等越来越具有世俗性,在民间多种风俗节日越来越离不开这一群体的时候,在官府的多种典礼仪式、筵宴等场合对这一群体的大量需要而不希望因皇帝的禁令而加以改变的时候,当这一群体的生活生存方式趋于相对固定的时候,当平民百姓对这一群体的世俗观念并未随着皇帝的禁令而消失、传统观念的长期稳固而不希望打破的时候,这一群体是不可能改变其生活生存方式的。这也正是在许多地方直至民国期间仍然有这一群体大量存在的重要因素。
清代康熙年间,在政策相对宽松、一改过去籍没强制的情况下,虽然各地仍有沿袭下来的乐户群体的存在,却因教坊名声太坏,无人肯充任,造成宫廷中的乐人额员不足。由此宫廷将教坊司改名为和声署,以期名称雅驯,使人淡忘已有的观念。《皇朝文献通考》载:
由于明代乐户、特别是在官乐户聚集的教坊成为统治者对不同政见者惩罚蹂躏的场所,因而一般人色惟恐避之不及,不在官的乐户与娼妓等同,遭到人们的鄙视。虽然清代对待乐籍的政策相对宽松,但人们已经对教坊有了根深蒂固的观念,都“耻隶教坊,召募不应”,或因“教坊名不雅驯,无人肯充”。有鉴于此,乾隆皇帝发恻隐之心,改教坊司和乐工之名,却又换汤不换药,仍然是乐户们在做事。乐籍中人尚且如此,到教坊为官则更是难堪,唯恐辱没门风。但有一点,即清代初期从国家制度上对待乐户的态度显然比明代要宽松一些。在明代根本不是招募,而是强制性入籍。
正是在这种稍有宽松的环境之下,有识之士也开始对这种非人道的制度进行抨击,龚自珍(1792—1841)的《京师乐籍说》以其愤懑的笔触对乐籍做了如下的评说,龚自珍的生活年代距雍正除乐户籍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但从文中的实际情况看却依然如故:
这里,龚自珍将乐籍与“目挑心招”的妓女等同,议论军国、臧否政事的豪杰们缠绵其间,等于自进牢笼,才华耗尽。这简直就是祸国殃民。当我们了解了社会政治的背景情况,才会感到发出“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呼声的龚自珍写这篇《京师乐籍说》的真正用意。这其实也反映了一种愤懑与无奈。
“京师及其通都大邑,必有乐籍,论世者多忽而不察”。这是唐宋以来一直存在的情况。乐籍非仅限于通都大邑,许多没籍为乐户的人员,举家举族被徙往地方州县,甚至是偏僻之地,乐籍是论世者忽而不察的普遍现象。雍正除乐户籍虽然旨意已下,但执行起来却是非常困难。正如韦庆远先生所论:
的确如此。从山西乐户的情况来看,在清代的后二百年中,由于这些人世代相传的生活、生存方式已经固定,加之来自周围生活环境之中的社会偏见等多方压力,他们不可能真正得以解脱。再者,作为地方官府,需要有这么一批人为他们服务,因此乐得做这种名亡实存之事,乐户制度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被革除。
乐籍制度在北方鲜卑拓跋民族所执掌的政权时期发端,经历了隋的一统,唐的繁盛,而得以巩固和加强。乐籍制度既有承继性,又有变异性。在乐籍制度下所设立的机构以及入籍方式和音乐种类、乐曲形式等成为其承继的主要方面。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不管是音乐机构,还是音乐种类,都有相当程度的演化和发展,所以,制度不可能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一成不变。宋代承继了唐代的乐籍制度,这体现在太常与教坊的广泛运用,以及乐曲、乐调、乐律等诸方面,同时也保留了乐人的入籍方式,只是政策相对宽松。宋代乐籍制度对北方几个少数民族政权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无论是辽、金、西夏,还是其后的元代,均承继了这种制度。特别是唐宋时期中原在文化方面的确比周边的少数民族先进的情况下,这些政权更是将中原大国的种种制度接衍,乐籍制度自然也在其中。乐籍人员不仅限于宫廷,各州、郡、军旅,甚至各县中均有他们的存在。金人从宋都直接掠夺,辽人从并、汾、幽、蓟之地掠夺,元人全盘接收了包括乐籍的中原文化,史书中记载更为明确。
虽然各个朝代的乐籍制度在应用范围上有细微变化,但宫廷与通州大邑、地方官府(郡县)、军旅均有乐籍则体现出较多的一致性。入籍者多是刑事犯罪之人的亲眷、阵获俘虏、政治获罪者,后来因饥荒家贫为了生存被迫卖入乐籍者也不乏其人。这些入籍者,在宫廷中既司雅乐,亦为俗乐,仪仗、典礼等场合都少不了。在地方官府中,除了以上的差事以外,乐籍人员还要兼及民间多种风俗性仪礼的音乐活动。作为乐籍中的女乐,宫廷中的不必说,地方官府所辖的实则兼及妓女的角色,明代以下许多地区乐籍更成为妓女的代名词,这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镇地带尤甚。纵观乐籍制度的历史,虽然各个朝代从执行乐籍制度的松紧程度上有所差异,但专业贱民乐人的总体是没有什么改变的。我们看到,宋代属于最为宽松者,以致给人宋代乐籍非贱民的印象,其实,正是在这种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为经济利益驱使,京师等地的人家普遍注重女子习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明代,乐籍制度成为统治阶级排除异己、惩罚不同政见者的政治工具。在这种制度畸变的背后,有多少生灵遭涂炭,又有多少权贵及其家族亲眷成为制度的牺牲品,落入最底层的深渊。当这一人群只能当色为婚,其中的女性不得不声色娱人、终身继代永世不改之时,这种制度的残酷性便凸显出来。所以我们说,乐籍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具有变异性和多层面性。
隋唐时代,宫廷中七十除籍的制度,使得这些乐籍人士可以回归民间,自然将宫廷中掌握的音乐技艺向民间传播。他们中间有些人因孤老无着而遁入空门,佛寺、道观成为他们的栖身之地,这又使得宫廷音乐的主流与寺庙音乐的联系变得愈加密切,而且,唐代的寺属音声表现出与主流音乐形态的统一。由于各代皇帝对佛教和道教信仰的不同偏好,更有太常乐师直接为寺庙道观制曲的表现,所以,中国的音乐传统如同一条无形的链环,将宫廷、地方、军旅、寺庙等连接起来。总体来看,以上几种情形在音乐的中心特征方面有着一致性(乐学、律学、乐器、乐谱、形式、风格),相当数量的乐曲无论在宫廷和地方官府都是通用的,所不同之处体现在有些乐曲仅限于宫廷中的特殊礼仪(祭祀先帝等),属于专曲专用;地方乐籍在承继宫廷教坊、太常音乐的同时,会更多受到方言、地望的影响,而将民间的音调融入,形成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乐曲;同一首(套)乐曲、同一曲名的内容也会因时因地产生一定的变化,诸如在一首套曲中置换或增删多个区域性、地方性特色较强的曲牌,同一曲牌会有多种变体,等等,这都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同一幅画,即便是再高明的画工,也不可能完全再现。更何况音乐在传播过程中,更多的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播,在总体一致的情况下各地有些变化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明清时代,特别是地方官府所属的乐户,几成妓女的代名词,许多研究性的著作也多集中在“乐妓”“妓女”“娼妓”等,对乐户中的男性则很少提及。但从山西乐户后人保存的从明代到民国期间的手抄本中,却发现乐籍中男女有明确分工,这就是“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这是宋代以下的传统。乐户中的女乐,应该是以唱为主,少数也演奏乐器,或独奏,或自弹自唱。但乐户中的男性,则以演奏乐器为主,并且是独奏、伴奏与合奏并举的,作为演奏大曲,更多是合奏的形式。后文中将专门讨论。
就对山西实地考察的情况看,乐户的后人时至今日依然较多地固守着以音乐为职业的观念。除籍之后的两百年间,除了“恩主”发生变化(部分乐户依然为官府服务,但多数乐户虽然每年也有一定的时间为官府义务执事,却不再是“官鼓手”,不再从官府领取俸银,而是自寻生路为百姓服务,这是多种史书讲有在官乐户与不在官乐户的原因之一),其生存方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依然将与乐相关的活动作为主业,诸如为民间百姓婚丧礼仪、风俗节庆等鼓吹作乐,不同之处是主要为官府服务转化为主要为百姓服务。但是武昌、汉口、扬州、南京等城市,明清之时的乐户已经演变为妓女的营地,乐户所指即是“公娼”。这显然与城市化和商业化分不开[89],而且这应该是指不在官乐户。山西乐户,从历史延续的角度来说,经历了乐籍制度的生成、发展、成熟、变异(畸变),乃至禁除的全过程,内涵极其丰富。但在除籍之后,山西由于渐渐处于一种封闭的社会形态之中,加之山西在明代的乐户其政治获罪入籍的比例甚大,成为官府严加管制的重点区域。因而以音乐为各级官府和地方百姓服务的观念依然延续,这显示出明清以来乐户概念的不同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