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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付款后未得到相应的商品,应当怎样索赔?
【问题】1999年初,贾某在一家书画馆定制高山流水图一幅,并且约定年底交货。贾某先预付了款项的80%,待交画后,付清剩余款项。1999年12月,书画馆没有交货。于是贾某要求书画馆赔偿。请问:预付款后未得到相应的商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经营者是故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10项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贾某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3、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