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传统音乐界定及类型
一 中国传统音乐的界定
中国传统音乐是在近现代才出现的一个概念。在1840年以前,所谓中国音乐就是指中国传统音乐。鸦片战争以来,西学东渐,在西方音乐文化的影响下,不少中国人在学习西方音乐的技术和基础理论以后,借鉴或按照那种技术和理论创作出来的音乐和中国古代音乐在各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中国音乐”一词的含义也就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在现代汉语中,“中国音乐”不仅是指古代传承下来的音乐,而且也指中国人借鉴西方音乐理论创作和改编的音乐。为了把具有中华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和接受西方影响后创作出来的新作品加以区别,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起,人们便用“国乐”来特指从古代传承下来的、在近代又有所发展的音乐,而用“新音乐”来特指那些学习过西方音乐的乐者所写的、较多地借鉴了西方音乐体裁形式和音乐形态特征的音乐。这里的“国乐”就是“中国传统音乐”。因此,中国传统音乐是和中国新音乐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和新音乐是相辅相成的。
传统音乐和新音乐的区别主要在于音乐形态特征的不同。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学堂乐歌,因其音乐形态特征更多是从西方音乐中借鉴而来的,因此不属于中国传统音乐的范畴;钢琴独奏曲《牧童短笛》是民族音乐作品,但因其表演形式不是中华民族所固有的,所以也不属于中国传统音乐。
中国传统音乐在它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与别国不同的带有体系性质的规律和特点。
二 中国传统音乐的类型划分
传统音乐的类型划分最早见于中国文化部文学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写的《民族音乐概论》[2],概述将传统音乐分为五大类: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和器乐。但大多院校在教学中把歌舞音乐并入民歌,于是就变成四大类:民歌、民族器乐、曲艺(即“说唱”)音乐、戏曲音乐。
杜亚雄先生将中国传统音乐分为四大类: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其中民间音乐包括民间歌曲、民间歌舞、曲艺音乐、戏曲音乐和民间器乐;文人音乐包括古琴音乐、诗词吟诵调、文人自度曲;宗教音乐包括佛教音乐、道教音乐、基督教音乐、伊斯兰教音乐、萨满教及其他宗教音乐;宫廷音乐包括祭祀乐、朝会乐、导迎及巡幸乐、宴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