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股份公司应当置备于公司的法律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96条对股份公司应当置备于公司的法律文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文件包括以下7项:(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公司债券存根;(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5)董事会会议记录;(6)监事会会议记录;(7)财务会计报告。
当然,股份公司还应当按照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置备于公司。
由于根据《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查阅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因此,股份公司应当将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以便公司股东查阅。
此外,《公司法》第96条只是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置备于本公司,没有明确提及股份公司应当将“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置备于公司,但是,由于根据《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查阅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的权利,因此,股份公司也应当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置备于公司,以便公司股东查阅。
结合《公司法》第157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的规定,我理解,《公司法》第96条和第97条所说的“公司债券存根”应指“公司债券存根簿”;因此,《公司法》第96条和第97条中的“公司债券存根”的表述,如能调整为“公司债券存根簿”,则更准确。
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请见《公司法》第107条的规定和本书对该条的注释;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请见《公司法》第112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本书对该款的注释;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请见《公司法》第119条第四款的规定和本书对该款的注释。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公司法》第96条和第97条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64条的注释。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没有对股份公司违反《公司法》第96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未来修订《公司法》时,有必要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不过,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