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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改制同时增资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常见的做法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等净资产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转增注册资本的来源以及纳税主体的不同,分别按前文所述的税法政策计征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没有增加注册资本,相关各方实质上也没有所得,亦不是相关税收规定的缴纳所得税的情形,因此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以这部分资本公积再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区分纳税主体,按照相应的税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综合来看,我国对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是否计征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来源是否可以视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视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对股东征收所得税。但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之间取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