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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产继承

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

现实困惑

王某的父母在王某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王某的叔叔就成为王某的监护人。王某的外祖父去世了,王某按法定顺序参与继承,由王某的叔叔代理继承权。王某的叔叔可以代王某放弃继承权吗?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叔叔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王某放弃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现实困惑

王某是国内知名学者,国学大师。在度过了90个春秋后,突然去世。王某去世前没有立遗嘱,于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遗产继承。依据法律,要按照怎样的顺序呢?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有明知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反映了家庭成员间亲疏远近的程度,按照亲密至疏远的顺序排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继承顺序要怎样确定?

现实困惑

王某夫妇利用国庆的七天假期,带10岁的儿子同去外地旅游。途中,暴雨连连,山体经雨水的冲刷,发生了泥石流,一家人不幸全部遇难,无一生还。这样的情况,继承顺序要如何确定?

律师说法

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王某之子没有继承人,应推定其先死。而王某与其妻是同辈,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现实困惑

王某与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章某与一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生有一女。不久,章某与该男子的关系结束,此女一直由章某的母亲抚养,直至成年。章某死后,已经成年的女儿要求参与继承。章某之女享有继承权吗?

律师说法

章某之女享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继承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本案中,尽管章某之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人丧失继承权,其子女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现实困惑

陈某经常虐待、打骂自己的父母,情节十分恶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陈某与妻子双双身亡,只留下一个儿子。如果陈某的父母去世,陈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吗?

律师说法

陈某的儿子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但是父亲先于祖父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行使继承权。但是,如果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继承了。陈某生前有打骂、虐待父母的行为,且性质恶劣,应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陈某的儿子不能再代位继承遗产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实困惑

王某有一子一女,王某死后留有一套别墅。儿子大王趁女儿小王不在国内的时机,将别墅卖给了李某。后来因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恰巧小王此时回国,听说此事后她要求参加诉讼,并主张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小王能否参加到当前的诉讼呢?

律师点评

小王可以参加当前诉讼。小王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小王做为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本应该对别墅享有一半的继承权,但是大王却私自变卖了别墅,剥夺了小王的遗产继承权。大王和李某的诉讼是由于支付房款发生了纠纷,而小王则是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小王在该诉讼里面针对该房屋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自动赡养孤寡老人者可以分得遗产吗?

现实困惑

韩某是一位年近70的老人,无儿无女,一直独居。邻居沈某是独自赴京求学的某大学学生。沈某见老人独居,无人照顾,便自告奋勇照顾老人,直至老人去世。那么韩某去世后,沈某可以继承她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

沈某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实质要件。沈某照顾了老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遗产继承可适用于同居关系吗?

现实困惑

王某与韩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在日常生活中,也以夫妻名义从事交际。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两人是夫妻。王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韩某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

对于此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韩某可以以配偶的身份参与继承。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现实困惑

孙某在三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遍寻不到孩子,后来去了美国。孙某后来被秦氏夫妇收养。孙某现已成年,被秦氏夫妇送到美国留学。在美国,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与生父母重逢。孙某的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孙某。孙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律师说法

孙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本案中孙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他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现实困惑

韩某是一个9岁的小男孩儿,父母在一次空难中去世,韩某便成为万贯家财的唯一继承人。韩某年幼,韩某的舅舅也就成为韩某的监护人。韩某的舅舅教唆韩某立下遗嘱,写明韩某死后,财产全部由韩某的舅舅继承。这份遗嘱是有效的吗?

律师说法

这份遗嘱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韩某只是一个9岁的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现实困惑

叶某穷尽一生的精力,创办了一家全国知名的大型餐饮集团。叶某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名下所有的资产全部捐献给希望小学。遗嘱中没有提到给他在美国工作的子女保留遗产。叶某死后,他的子女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吗?

律师说法

叶某死后,他的子女不能要求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即使遗嘱没有给法定继承人留下遗产,也仍然是有效的遗嘱,即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同时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叶某的子女在美国工作,不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因此遗嘱有效,叶某的子女不能要求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现实困惑

沈某去世前,设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规定,将半数的遗产赠与长年照顾自己的义工某大学学生白某。沈某去世后,发生了继承纠纷。沈某的子女不认同遗嘱中将遗产半数赠与白某的条款,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究竟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更为优先呢?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沈某立有将遗产的半数赠与白某的遗嘱,所以应该按照遗赠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现实困惑

某集团公司总裁胡某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临终前对身边的人交代后事,要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胡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为由,要求接管公司,遂发生纠纷。临终前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胡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以外的人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吗?

现实困惑

韩某在设立遗嘱以后,将遗嘱的大致内容向家庭成员公布。韩某的长子不满遗嘱的内容,他找到律师,要求变更遗嘱。韩某的长子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韩某的长子无权这样做。韩某设立的遗嘱是韩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遗嘱一旦被设立后,除遗嘱人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修改遗嘱。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现实困惑

王某与柳某结婚后不久即遭遇空难,不幸身亡。此时,妻子柳某已经怀有3个月的身孕。在继承时,柳某还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说法

柳某还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孩子自出生时起,才是公民,才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为保护即将出生但还未出生的孩子的利益,《继承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柳某未出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债务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现实困惑

肖某去世以后,在留下财产的同时,也留下了生前所负的债务。肖某的儿子如果继承遗产,债务也要一并继承吗?

律师说法

肖某的儿子如果继承遗产,对其父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本案中肖某之子如要继承遗产,须负责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