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老病死——法律伴随终生
一、关于未成年人
公民法定出生日期的依据是什么?
现实困惑
妞妞快要过生日了,可妞妞的妈妈却对她的法定出生日到底是哪一天犯了嘀咕。妈妈说是2月2号生的,可医院的接生记载上是2月3号,而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却是2月4号,在妞妞的户口本上登记的也是2月4号,妞妞的法定出生日期到底应以哪个为准?
律师说法
妞妞的法定出生日期应以户口本上的登记日期为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由此可知,认定出生日期的标准首先为户籍证明。本案中妞妞的户口本上的登记日期是2月4号,应认定为法定出生日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现实困惑
乐乐出生于一个家境颇丰的家庭。2008 年3月15日是乐乐的生日,为了庆祝这一喜庆的日子,家里每个人都准备了丰厚的礼物。爸爸为乐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妈妈为乐乐购买了一架钢琴,而爷爷用自己的养老金以乐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生日礼物。那么,乐乐能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购买商品房吗?
律师说法
乐乐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为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涉及的是权利能力的法律范畴,而不是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生命终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3岁的乐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律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因年龄大小而发生改变。而在本案中,不管乐乐是3岁还是30岁,更或者是100岁,他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子债应该父还吗?
现实困惑
童某与安某(21岁)是好朋友。一日,安某看上一款手机,苦于身上没带钱,便从童某处借了2000元,并写有借条。后来,安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还钱的日子到了,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向安某的父亲讨债。那么,安父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
律师说法
安父可以不替儿子还债。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两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安父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9岁的孩子无权接受奖励吗?
现实困惑
董小姐饲养的一条名犬近日走失,为了尽快找到爱犬,董小姐在电视和报纸上发表寻狗启事:本人丢失名犬一条,有知其下落或者将其送还者将重谢人民币5万元。9岁的小燕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拾到此犬,并马上将其送还给董小姐。当她向董小姐索取酬金时,董小姐见小燕是个孩子,以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获得奖励为由拒绝向她支付奖金。小燕能否按照启事所写要回自己应得的奖励呢?
律师说法
小燕有权获得奖金。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中小燕虽然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但这并不能成为董小姐拒付奖金的明确理由,因为启事中所说的5万元符合法律条文中的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小燕有权利获得5万元的奖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6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现实困惑
周某16岁生日当天收到爷爷奶奶1万元的大礼,周某很高兴,于是拿着钱去购买了一台自己心仪已久的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周某回家后,他的父母很生气,要求他把电脑退回,周某不从。他的父母当即拿着笔记本电脑返回商场,以周某不满16周岁为由要求退货。那么,周某的行为到底有效吗?
律师说法
周某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只有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周某买电脑的行为须经其父母追认后才能确定为有效。如果周某不满10周岁,则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买电脑的行为可以直接归于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6岁少年打伤人要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16岁少年任某自幼丧母,很早便辍学参加工作,如今他每月的收入不但基本上能养活自己,还时常接济家里一点儿生活费。一天,任某与同事房某发生口角,房某辱骂任某是没娘的孩子没有教养,任某气愤之下将房某打成重伤。房某为此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房某出院后能否向任某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
房某可以向任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本案中任某不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接济家里的生活费,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任某给房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第二款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