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渊源与观点论争
一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渊源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正式提出的,但这一观念的历史非常悠久,如果抛开现代企业的限制,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希波战争后,古希腊经济生活繁荣昌盛,工商业的发展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此时的商人地位比较卑微,谋利活动被严加限制,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就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社会的压力和希望被社会其他成员接受的压力促使商人追求社会利益。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神权政治思想不断发展,教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运转。在教会的观念中,商人的营利动机是反基督教的,商人和整个商业体系都是不被信任的,教会认为商业只能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商人要诚实,遵守商业伦理赋予的道德义务,包括价格公平,支付雇员工资,照料行会成员,并关心所在社区的普遍福利。教会在中世纪的社会生活中影响如此广泛,以至于商人对自身的道德性也产生了怀疑。[33]
随着欧洲封建社会的瓦解,重商主义兴起。在重商主义时期,人们对维护并获取以金银和各种财宝为代表的商业资本呼声甚高,在地理大发现的同时,贸易顺差论促进了市场的形成,即促进各国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并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对于商业资本,重商主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早期的重商主义(15世纪至16世纪中期)认为拥有稀缺金属是国家富裕的特征,限制对外贸易,严禁货币输出;晚期的重商主义(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则强调贸易差额论,认为对外贸易应该“多卖少买”,以达到金银流入的目的。商人对利益的追求在该时期得到了鼓励,但同时也被要求承担社会义务。
工业革命使工厂制代替了手工工场,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人类社会开始逐步步入工业化时代。这一时期,古典经济学思想体系开始形成。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主张社会应当利用“改善我们境况”这种本能的驱动力,政府不应该限制自利的人,因为自利是一种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果依赖慈善和利他主义,人们可能会变成“傻瓜”,国家可能会变得贫困。亚当·斯密宣称,人类持续不断地需要他人的帮助,但要是“期望这种帮助只是出于人们的乐善好施”是会让希望落空的,“如果他能证明这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他更有可能获得成功”。[34]亚当·斯密的这种为实现个人目标所采取的利己行为,在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会实现共同繁荣的观点,磨灭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与自发性。
可以看出,在20世纪以前,在利润最大化思想的影响下,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虽然当时有一些企业参与社区建设、兴办学校等活动,但还没有形成企业对社会责任普遍重视与思考的环境。社会达尔文主义是当时社会的主要思潮,其“人特别是男性必须为了在未来能够生存而竞争,不能给予穷人任何援助,他们必须自己养活自己”的竞争思想和“社会福利等机构允许不适合的人生存的情况应该得到纠正”的优生学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当时的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
20世纪初,在工业化进程的推动下,西方国家的企业发展迅速,企业规模、重要性以及影响力不断扩大和增强。这些大企业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企业与社会在本质上是有机组合在一起的,只是这种情况可能尚未被人们了解。[35]这一时期,美国钢铁公司、科罗拉多燃料与钢铁公司等企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举动公开表示支持。
在企业相关实践的支持下,20世纪2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有了初步的探索性研究。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一书中,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群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道德因素在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36]哥伦比亚大学教授Berle和Means是最早解释并正式记录发生在美国经济中的这种变革的企业研究者之一。1932年,他们在其开创性的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中,就已经提醒读者们要注意公司经理们不断增长的权力:对公司权力如此多的关注以及如此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引起了关于权力和监管问题的长期争论……绝对的权力对于组织的建设是有益处的,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来自社会的压力要求这种权力被用来服务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37]通过对上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渊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长期以来都是企业家和学者们自觉或不自觉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 企业社会责任观点论争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兼顾社会需求,这与古典经济学“利润最大化”的思想相违背。在对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出现了争论。在不断的争论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思想也日趋完善,渐成体系。20世纪30年代至今,一些著名的法学家、经济学家以及管理学家从各自领域出发,围绕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范围纷纷提出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从时间维度和讨论的内容上看,这些论争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Berle和Dodd关于管理者受托问题的论争
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被少数几个大公司所控制,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拥有巨大的权力。这些大公司的发展主要依靠发行债券和企业间的“叠罗汉”,而当时美国公司由州政府自行监管,各州之间法律不尽相同,对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也主要依靠公司自律。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且没有得到相应监管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可以利用自身的控制权去追求股东利益之外的目标。企业管理者的公司控制权问题引起了美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20世纪30年代初,两位美国法学教授Berle和Dodd围绕着“企业对谁负责”这一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进行了公开的论战。
1931年,Berle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作为信托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认为“公司赋予管理者或公司内任何组织的权力,无论是来自公司自身还是公司章程,抑或这两者,当股东利益出现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按比例地对股东负有责任”[38]。Berle的这种观点可以总结为公司的权力必须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而管理者仅是公司的受托人。为了表明自己的观点,Dodd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公司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一文,阐述当企业的所有者雇用管理者协助运营企业时,管理者不仅对他的受托人负有契约上的责任,同时也对受托人的利益负责;当企业被看作独立个体时,企业与外部形成契约关系,管理者此时是企业而非股东的受托人,以此表明“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做出贡献”[39]。
Berle迅速对Dodd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承认Dodd“在经济与社会理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正在发生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拒绝承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Berle坚持认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40]。这场论战以Dodd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有效推进企业管理者“受托”是否可行》[41]一文而结束。
Berle在回应Dodd时,已经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正在发生本质变化,在其与Means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已经表明“对所有权的索取与控制都不能与至上的社会利益相违背”[42],并接受了Dodd宽泛的受托原则。Dodd承认其早期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可以通过给予劳动者一些法律保护并鼓励劳动者通过自我组织与管理层就条款进行平等协商来实现。[43]1954年,Berle在《20世纪资本主义革命》一书中认识到最低工资制、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实施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变化,公开承认Dodd教授观点的正确性:“20年前,我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已故教授Dodd有过一场论战,我认为公司的责任是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而Dodd教授认为公司的责任是对整个社会的受托责任,这场论战以我同意Dodd的观点而结束(至少到目前为止)。”[44]可以看出,Berle已经将企业作为既有经济动机——受股东委托,而又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受社会委托的受托人来看待。
在Berle和Dodd将近20年的有关公司信托责任的争论中,其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容的,他们都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以及需要通过法律促使公司承担责任,他们之间最大的分歧在于企业的管理者们是仅仅应当承担股东们的委托责任,还是应当承担更加广泛的委托责任。可以看出,在20年间,两位学者的观点都发生了变化,这场论战最后以达成“企业应该承担宽泛委托责任”的共识而结束。
(二)Berle和Manne基于不同市场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论争
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更加深入。1962年,Manne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对现代公司的“激烈批判”》一文,深入探讨了现代公司的政治地位,批驳了Berle现代公司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像民谣作品一样,一些重要观点建立的基础是不坚实的,他认为所有权的分离和控制与垄断环境有特殊的关系确实是成立的,但他并没有提供相关例证,并且,事实上可能并不是因为垄断,而是因为不完全竞争引起了这些困难。”[45]Manne坚持认为在纯粹的商业角度下,将时间和资源花在非利润驱动的活动上将非常容易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在同一期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评论》上,Berle发表了《公司制度的现代功用》一文,对Manne的观点进行了回应。Berle在文中直指Manne观点建立的基础,认为将现代公司置于古典自由资本主义范式下进行分析缺乏合理性,指出如果将大型的现代公司放到自由市场的框架下分析,会显得非常笨拙。Berle进一步指出,与我们通常认识所不同的是,事实上大多数美国产业都属于“计划”行列,并列举了国防产业、石油产业、金属产业等进行说明。[46]
Berle和Manne在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争,与Berle和Dodd自20世纪30年代起到50年代的论争有本质的区别。一方面,争论的问题不同,Berle和Dodd的论争是关于管理者受托问题的论争,而Berle和Manne的论争是以古典自由竞争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传统企业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之争;另一方面,对问题的基本态度不同,Berle和Dodd都认为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利润并非企业唯一目标,而Manne从自由竞争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影响企业运营效率。通过分析可以看出,Berle和Manne的分歧在于对市场充分竞争看法的不同,双方立场截然不同,难以达成共识。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论争
在Berle和Dodd、Berle和Manne之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争结束后,有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论争范围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各自的领域及价值取向入手对这一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
1.自由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否定论
以弗里德曼、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提倡市场自由运作,反对政府干预,以此维持政治和社会自由。他们相信市场的力量,呼吁并维护人们的自由,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颠覆自由社会。
在诸多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家中,以芝加哥学派的弗里德曼最具代表性。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主要或者唯一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更是直言“有一种越来越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即公司的管理者和工会的领导者在满足股东或其成员利益之外,还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本质”[47]。1970年,弗里德曼针对当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发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获取利润》一文,指出:“当企业家宣称企业不仅与利润相连,同时也在促进良好社会的形成时,他们认为他们是在维护企业自由……持这种论调的企业家实际上是过去几十年中动摇自由社会根基的人;同时,他还强调在自由社会、私有产权体系内,企业家的责任就是按照企业所有人的意愿,在法律和社会习俗的约束下,获取更多的利润。”[48]
另一位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则深受奥地利学派自由主义、自由市场观念的影响。哈耶克坚信个人自由主义,他从自由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就是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则是从个人主义出发而形成的。哈耶克认为,自由可以确保经济社会在不受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实现良好运行,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的剥夺,并将使政府获得干预经济的理由,企业所开展的慈善活动并不能持久开展下去。[49]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自由宪章》等书中所表达的有关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及其所导致的暴政是其得出这种结论的理论基础所在。
弗里德曼与哈耶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反对意见都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如果承担社会责任,会导致政府干预经济,从而影响经济、社会的自由。
2.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论
在一些学者从各自的视角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出质疑和批判的同时,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1953年,Bowen出版《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后,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逐步深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学者们从工具化理论、政治理论、整合理论以及伦理理论视角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展开了广泛的研究。通过研究,学者们发现并得出下面一些结论: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应该关注在公司中存在利益并具有索取权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纳入企业日常决策中;在全球环境恶化、气候变暖以及社会问题突出的环境中,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除了相关学者外,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永续发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UNCSD)、全球报告倡议组织、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等也积极倡导企业通过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实现自身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上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论争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学者们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论争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企业作为受托人,其委托人是股东还是社会;二是企业除了获取经济利益外,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不同学术思想的碰撞,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在发生变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在不断发展与演进。不同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辨为本研究提供了最初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