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澳门基本法》条文的形成
1989年11月20日,起草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专题小组的决定》[1],决定设立五个专题小组,分别为:(1)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简称“中央与特区关系小组”),负责草拟包括序言、总则、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以及附则;(2)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简称“居民权利和义务小组”);(3)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简称“政治体制小组”);(4)经济专题小组(简称“经济小组”);(5)文化与社会事务专题小组(简称“文化与社会事务小组”),包括区旗、区徽图案。专题小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就基本法的有关章节的起草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和草拟条文。此后,基本法起草工作进入了草拟条文的阶段。
1990年3月,应《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邀请,《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内地委员赴澳门调查研究,在十多天的时间里,内地草委和当地草委一道,广泛接触了澳门社会各界人士,先后同各方面的代表600多人举行25次座谈,听取了他们对起草《澳门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2]经过5个月的工作,各专题小组就各章的原则和主要内容达成共识,提出了工作报告。
第一步,草拟《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讨论稿)》。1990年6月7日,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各专题小组的初步意见进行讨论。各小组对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看法,基本形成了一些关注的焦点问题。1990年12月,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各小组草拟的讨论稿文本。1991年4月,第六次全体会议继续讨论了各小组草拟的讨论稿文本。
第二步,形成《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91年7月,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了《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开展征询工作的决定》,[3]明确从1991年7月中旬至11月中旬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征询意见工作。
第三步,提出《澳门基本法(草案)》。1992年3月5日,第八次全体会议讨论了专题小组和社会各界对《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各专题小组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对《澳门基本法(草案)》的有关章节做了100多处的修改,[4]提出了《澳门基本法(草案)汇编稿》。经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澳门基本法(草案)》,并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征询意见工作。
第四步,完成《澳门基本法(草案)》。1993年1月,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基本法草案稿的修改,并审议通过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以及《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定》。
以下按此顺序介绍《澳门基本法》条文的起草和形成过程。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41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48页。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186页。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