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共和主义混合宪政体制的形式化
波利比阿(Polybius)本身在解释罗马兴起的时候,用希腊的非常复杂的、形而上的概念解释罗马强盛之原因,克服机运以及历史的自然循环。在这种架构之中,他就设想有一种自然的循环或自然的变迁(natural monarchy—kingship—tyranny—aristocracy—oligarchy—democracy—ochlocracy—重新循环),即从自然的君主制转变到它的对立面,但是请注意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这样讲——认为纯粹政体会运作到它的对立面,这是波利比阿讲的,就是说这六种纯粹的政体假如没有混合在一起的话就会从君主制变成暴君制,再从暴君制变成贵族制,又从贵族制变成寡头制,再从寡头制变成民主制,再从民主制变成暴民政治。他这个民主就是较好意义上的了,而不是亚里士多德六种政体中不好的。然后又回到原点,再重新循环。这是一个形式化的概念,他要解释的是在罗马的政治体制当中是有王政元素的。在希腊,在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制当中,没有王政的要素,因为在希腊当时的政治当中主要的政治斗争的焦点不在这个地方,亚里士多德在概念上认知到有君主制度,但是在实践上他没有给予太多的考虑。但是到了波利比阿,他知道共和是在推翻王政之后的直接的一个后继者,所以王政可能复辟的疑虑相当程度上是可能存在的。实际上,到了共和后期,这个问题又再度展现。波利比阿在做解释的时候,用一个最原始的历史的轴线来谈政体,然后再用君主、贵族、民主三种因素在政体中彼此的平衡,来解释混合政体。他在希腊形而上的政治哲学基础之上,依据罗马的经验,对罗马政体进行了解释。
议题讨论: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regime概念到霍布斯之前,一直是支配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概念,而regime又跟ruler的概念有关系,那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有没有西方现代主权观念的雏形?我认为理解亚里士多德的regime概念要回避主权的概念,因为主权是个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本身附着在国家的概念上面。而亚里士多德的regime概念恰恰是附着在统治者上面,统治者本身有一个伦理的原则要去实现,或者是美德或是审慎的行为。对regime而言,人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但完全要突破这个东西是直至霍布斯的《利维坦》才真正完成的,主权的概念在国家,而国家是跟统治团体没有关系的,这是西方近代理论上一个重大突破。
如果是就共和主义的开创性机缘来讲的话,亚里士多德在一定程度上是吸纳民主要素之后去整合一个支配性的,或寡头的,或精英政治的一个要素。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论述Polity的时候,他很疑虑。目的是不让你看出我这个政体是民主的还是寡头的,而是把这两者的因素都认同到这个共和政体当中,两者都愿意尽各自该尽的义务。做统治者的时候,要发挥他作为统治者的德性;做被统治者的时候,要有正确的意见。也就是说,这个混合共和政体是长期的、稳定的、对大家都好的一个政体,这使得公民跟寡头的集团对共同体的向心力能够通过一个新的政体来达到结合。这是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共和主义刚开始时的一个贡献。这是我目前对亚里士多德的一些思考,请大家参考。
答疑环节
问:您以上述方式来诠释亚里士多德,似乎是将其不加区辨地与西方的传统相混合?
答:我认为我们需要做两个区分。一个政体在现实当中存在,如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民主制或者寡头制甚至君主制的时候,承认它们各自都有不同的要素在里面。可是我们谈到那个混合的概念时,它是需要经过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实践智慧,或者是我们后来所讲的art。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我们建构一个东西的时候,是用一个系统的智慧来完成这样一个任务。假如我们回到所要了解的西方政治思想或政治哲学的内核,并不是说实践中的政治制度必如美国的、英国的或者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有历史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个经验存在的东西需要实践智慧,也就是那些当时所谓的派系之争的派系,是不是能够在这个政治体制中来共同完成所要实现的良善的生活?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共和制虽然不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主流,但它是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脉络。反过来,阿伦特过分用美国史来描写希腊经验的时候,是非常尼采式的。也就是说她后来要讲的并不是任何西方价值构成的问题,她所要讲的是:只是在非常少数的时刻某些人可能做过某些事情,可是做过后就结束了。只有等到未来的某个时候,某些人受到某些启发又重新来做这些事情。但是这太尼采式了,也就是说,我们在面对历史的时候,至少就我个人来讲,通过尼采式的主观推论来了解西方是不可能的。我认为相对的历史主义还是需要的,因为在特定的历史场域当中我们的行动是受我们所具有的概念影响的,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行动是因为我们有这样的概念。我们通过挖掘历史过程中的一些价值、结合一些价值,就算现实不能发挥作用,但是长期来讲这些价值还是会对现实产生一定作用的。其实亚里士多德在当时的雅典政治中也没发挥什么作用,他的作用是构成了西方政治学的一个传统。一直到现代性的早期,我们发现从布丹到霍布斯有两个批判,一个是对混合政体的批判;另一个批判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他在谈论古代共和的时候对古代民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批判,该批判影响到美国的立宪,以及法国大革命,这使得法国人后来并不接受孟德斯鸠而是接受卢梭。也就是说古典传统在向现代的转化中,有基于主权对混合政体的批判,以及基于宪政对于古代民主的批判,这两个东西是凑在一起的。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后才有办法在早期的自由主义,特别是在贡斯当的系统中结合成一个比较现代的解决途径。
问:您在刚开始讲的时候提了一下美国的政治化,但之后就主要讲混合这个问题了。混合实际上只是一种分权,这样的话它跟现代政治的区别究竟在哪?就像您所说的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其实最后还是落实在了贵族制上。认为荣誉是高于质料的,而现代政治就像罗尔斯所讲的,政治是无法追求至善这个东西的,只有个人才具备条件。但是在共和主义政治中是非常强调荣誉这个东西的,那么在共和主义中荣誉是否跟混合制融在一块?
答:我们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文本来讲的话,实际上他所描述的那个重装兵部分或贵族的部分,本身就具有美德。所以在他的某些论述当中是说,当公民参与了公民大会或人民法庭的时候,也即当一个普通的元素跟一个比较好的元素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普通元素能够向好的元素学习,然后达到一个原来它无法达到的一个virtue的状态。就像在军事活动当中,透过一个阵势,可以使得武功普通的人达到一个总体的战略水平。当他讲到混合共和政体时并没有太强调virtue,就像你所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不太能明显地看出virtue这个概念。其实到后来,亚里士多德是要强调区分统治者的德性和被统治者的德性,两者是不一样的。亚里士多德并没说公民通过参与,因为其他人的合作或认同产生一个非常大的动力,使得他原本没有或腐化的德性被激发出来。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看不到这个的。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或许呈现出来的是后来的混合政体的制度版,制度版可能就不像德性版那样更接近共和主义,但这就是我目前所看到的一个结果。假如从这个方向来看的话,有一些思想史的要素比如说权力或权威的要素,或支配、统治的要素跟民主的要素在这个体统当中满意的或不完全令人满意的结合的一个状态。如果不从德性这个脉络来看的话,公民这个概念也许对某些思想理路是有贡献的。
那么,经过这样的讨论之后,公民的德性到底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到最后其实还是浪漫主义的,认为具有德性的公民还是那些统治者。所以当他不再谈现实中政体应该如何实现的问题时,他所讲的其实就是贵族制。这样来讲的话,就跟共和制中想看到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版本是不合的。
问:有学者提出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身份的构成分为实质性的要件(公共参与)和形式性的要件(如出生、财产、性别),我认为公民身份理论的实质性要件就是公共参与,您是如何看的呢?亚里士多德是非常重视公民的公共参与的,但罗尔斯认为公民参与不参与公共事务是他自己的权利,他可以选择参与公共事务也可以选择退回到私人领域。您认为当下我们都应当鼓励公民参与,如果鼓励的话,如何实现公民参与与社会稳定的平衡?当然亚里士多德或罗尔斯都在各自的文本中非常隐晦地谈到要促进公民参与,必须注重公共理性的培养。当然亚里士多德讲到通过公共教育来培养公民理性,您认为在当下如何培养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中的公民理性?
答:罗尔斯不太强调公共参与,这是传统自由主义的一个看法。从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初的第一代自由主义,比如就哈耶克来讲的话,自由主义对于民主参与是高度怀疑的。也就是说,我们在早期的自由主义的论述当中,看到的是自由主义本身跟平等的概念,自由主义在当时来看的话,是有论述的取向。但是罗尔斯之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所缓和,因为他已经努力去整合平等的概念。不过罗尔斯基于美国的政治生活,并没有特别强调政治参与这个部分,这是美国的一个特殊国情。希腊公民确实是有一些形式的要件,不过它的民主的概念是非常民主的,也是参与式的。我们还是采取对照的方式,我不会直接回到我们当代,因为亚里士多德是两千多年前的。但是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概念从现代的政治思想即从布丹、霍布斯开始,我们都很清楚地看到,布丹说亚里士多德公民的概念是民主的概念,也就是说你无法解释民主制和寡头制中那些公民的概念是什么。可是仔细看布丹:他讲到后来,所谓公民的定义是臣民。臣民的意思是你在一个具有主权的政治共同体当中,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就布丹公民的概念和亚里士多德公民的概念相比的话,一个是不想有民主倾向,而另一个是想有民主倾向。希望不要有民主倾向的这个公民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派或者是共和主义会认为这是臣民,而不是公民。也就是你并没有把积极参与的这个因素放到公民定义当中。同样,布丹也可以质疑,公民这个民主的概念,怎么能放到其他的地方去适用。霍布斯同样也是在解决这种冲突,霍布斯自由是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谓的消极自由的概念,他是第一个创造出这个概念的。在亚里士多德的六种政体中,自由只是在民主的体制中才有。但对于霍布斯而言,自由是法律当中我可以做我想做的事情,也即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这是一个不受干扰的自由。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虽然也有寡头的色彩,但近代那些思想家读亚里士多德时基本认同两个东西:第一,他的公民概念是一个民主参与的概念;第二,他的自由概念关联到特定的政体即民主政体。
人经过理性的训练之后,在一个良好的制度中他应该能够发挥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公民所具有的品德和智慧层面,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信念。一个良好稳定的政治体当中它的正当性来源应该在何处?只有当民主的概念在道德的直觉上面达到某种普遍性共识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我们要找到政治的原则,它有一种持续性、根源性,这样我们的政治体制才能不断往前走,这除了它本身的价值以外,还需要共同体的成员去认同该政制。
[1] 萧高彦,台湾“中央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