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书:民主的公民权和贵族的统治团体
其实是我比较想谈的,就是第三书的一个结构。西方的共和主义本身在了解西方的政治现象或者说政治的技术方面,到底后来产生了什么样的一个特殊样态,使得我们称它为西方思想的一个根源?以下我用大家所熟悉的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四因,即形式、质料、动力和目的来简单地将第三书以下的内容做个排列,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科学的一些要素,它们分别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认为扮演质料角色的是,刚开始叫做multitude,我把它翻译成聚众,这个multitude后来就变成公民(citizens),这中间有个变化,我待会稍微交代一下。至于形式大家是公认的,城邦的形式是政制(regime)(regime刚开始被翻译成宪政,有的翻译成政治或政府,我认为应该翻译成政治体制的政制,就是说它有些特定的特色。假如你用宪法或者后来其他的一些概念,会使我们对亚里士多德想要做的事情有一些误觉,当然也许这只是我的想法)。我然后会讲立法家,扮演动力角色的是立法家,不论是实现他的共和政治还是最理想的政治,都是要通过所谓立法家的力量。最后一点当然是目的,也就是一种幸福的生活,一种自主的、不假外求的良善的生活。但并不是一个人的自主而是一群人,而且不能太多,其实说穿了只有五千多人,不管对柏拉图来讲还是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两万多人其实是一个太大的数目。这个我留在以后专讲。我们说亚里士多德在第三书最开始是谈公民,而不是谈政制种类,这中间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第三书他从公民开始就表示他是从雅典民主的前提出发,也就是说,对于公民大会、人民法庭的这个系统来讲,他基本上是接受雅典民主概念的。那么所谓聚众的概念我是比较依赖《政治学》128a这个地方,这个地方其实做了一个很有趣的区分,他说他要区分三种不同的人民聚众的方式。第一个聚众比较适合君主制,第二种聚众比较适合贵族制,第三种政治的聚众比较适合他所讲的共和政制。但是就他的论述而言,很明显是说这三种聚众其实本身是前政治的。所谓的前政治就是在“regime”形成之前人民的一种自然的群体特征。大家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特别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有很大部分在谈民主本身的风俗习惯所影响的人民的这些集体性的状态。这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篇幅不多,但是他其实是接受在我们本身运用理性、艺术来形塑我们的政治生活之前,有一些聚众的基本的样态存在,而这一样态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受影响的。换言之,也就是所谓的城邦的政治或政治的城邦,并不适合其他国体不合的人。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想法其实是一样的。但是进入到对公民的讨论,就是第三书很前面的地方,请大家去看,不管是中译本还是英译本,其实亚里士多德在非常短的篇幅中两次对公民作出了定义。在非常短的篇幅中两次对公民作出定义,这需要有一定的理由。对他的一个诠释基本上跟这有一点关系,第一次定义,他说公民就是可以参加人民法庭和公民大会这两个机构的人,就是没有条件的公民的意思。这个地方对公民的定义就是在司法和人民大会这两个机构中的人,所以当布丹来论述的时候,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公民的这个定义纯粹是一个民主的定义。他要用民主的定义来定义公民,可以表明他基本上接受了民主的一些最基本的预设。但是其实他后来马上又讲,在人民法庭和公民大会这两个机构的人并不是真正的统治者,大将军这些官职才是真正的统治者,所以不应该称之为office,但是公民大会跟人民法庭这两个机构又拥有很大的权威,你怎么能说不叫做office呢?很显然,亚里士多德是在遮蔽一些东西,他在论述公民概念的时候是跟office有关的。经过这两个讨论之后,他给出公民的第二个定义,就是有权参与人民法庭和公民大会的成年男子。可见他的第二个定义与第一个定义相比其实是放松了限制,第一个定义是你实际上去参与,而第二个定义是可以参与,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不给我补助的话,我就不去参加了。所以第一个定义跟第二个定义有很多种不同的讲法,有一个美国的学者用自由主义的观点来诠释这两个概念,称亚里士多德的第一个定义可以说是积极公民的定义,而第二个定义则是比较消极的、被动公民的定义。他是用积极的、消极的自由主义的观点来做诠释,大家可以做一个参考。我觉得亚里士多德在第三书刚开始时用民主的方式界定公民权之后,慢慢地他讲的重点其实有一个转变。从这个转变来讲的话,我先讲这个所谓的目的因,但目的因的详细内容我就不多讲了,因为这就讲到非常形而上的部分,但是这个幸福跟良善的生活的概念,它本身就是一个happyness filter,就像是一个滤网,就是对其他公民来讲,他能不能参加更积极的公民统治,这其实是有差异的。他的目的论造成的其实是一种分散的公民权的概念。分散的公民权的概念我们现在是熟悉了,从现代民主制度来理解这个概念没有问题,可是你假如从19世纪以前的讨论来讲的话,你看到在法国大革命的讨论中,还是有积极的公民跟消极的公民。那么同样,在英国从19世纪一直到20世纪初叶的改革公民都还有财产的限制。所谓积极公民、消极公民的这个区分在西方的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很多。可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他就很清楚地讲,对于城邦政治的治理有更大贡献的人,他就应该有更多的钱。我们看亚里士多德之前对公民概念的界定是个民主的开端,可是从他开始谈政制的时候,他就引进了寡头或者贵族的元素。在他对regime进行定义的时候,我认为他就已经开始去引入了。
Regime,我刚才讲,我将其翻译为政治制度的政制,而不是宪法或政府。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在《政治学》第一书和对照的第三书中,亚里士多德对于城邦的定义其实是有个转变的。在第三书当中他对城邦的定义是公民的聚合体,可是在第一书中,他的定义是不一样的。第一书和第三书对城邦的定义转变其实是蛮大的,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刚开始时对城邦的论述是一种发生学的论述,从男女两性的结合到主人对奴隶的支配的形构、到家际单元的形成再到扩大的家际单元的形成,再到国家的形成。这是他对城邦所作的第一个定义。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论,真正去探讨的构成要素是公民,而不是村镇。虽然说在第三书中也偶尔会出现village的概念,但非常非常少。我们看到的是公民跟政制(regime)之间形构的一个关系。政制作为城邦政治的form其实是很重要的,从政治上来讲政治的form其实就是politeuma。我们很容易或很习惯循着我们现代的观念,说国家就是反映在宪法或宪政体制上面。亚里士多德用politeuma这个词,说政制就是对城邦的offices的一个安排,特别是对超越其他的那个权威或者实际上的力量。他认为这个统治的团体就是政制,就是城邦的形式。例如,在民主政体当中就是多数人掌权,在寡头政体中则是少数人。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想将政治统治的概念放到整个城邦的架构当中讨论。可是在这个定义当中,我认为这个概念中最核心的就是他讲的统治团体(the governing body),因为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讲,统治的团体就是regime,就是城邦的形式。那么为什么它是城邦的形式呢?我在此有个粗浅的理解。就是说每一个统治的团体,无论是民主的或者是寡头的,或者是君主的、贵族的,它本身在重组一个城邦政治制度时,一定有一个我们现在叫做政治价值的东西在里面。所以它是一个团体,然后它也有一个政治的价值,而要把它的政治价值引入城邦共同体的制度层面的时候,就形成了政制“regime”。这个是一直到近代,据我的估算一直到霍布斯之前,整个西方的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概念。而这个regime概念的特色,是在这个脉络当中它跟统治者是有关系的。要跟统治者脱离关系,我觉得到布丹都没有完成,也就是到霍布斯才完成的,我到最后再来谈这个问题。所以这个统治者或统治团体跟政治共同体之间通过价值的一个主导性和office distribution之间的一个方式,形构了亚里士多德对政制的六个分类。
在此我重点强调一下“citizen”与“politeuma”这两个概念在第三书开始时出现的一些关键问题。第一点,citizen整体是否即governing body?对我来讲,我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可知,显然不是。但是这个是有争议的。比如Sheldon Wolin他本身在读亚里士多德的时候,就将本段的politeuma翻译为“citizen body”,但是若你翻译成“citizen body”,民主的公民权概念就不只是在公民大会和人民法庭部分,它实际上是要把民主的力量扩张到对office的控制上(我们看到雅典的民主也在这样做),这其实是雅典政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色。但是亚里士多德对这个,我认为还是有些抗拒在里面,他认为某一些需要专门的virtue和专门能力的职位来讲,是需要一定的门槛的,但又不能显得太不民主,这是亚里士多德的一个想法。第二就是“regime”与“citizen”定义中同时出现了“offices”,其指涉是否相同呢?我个人认为是不同的。我认为regime定义中的office,应该牵涉到command的狭义的office,能够轮流担任officers,限制在统治者团体内部。甚至是greatest offices的公民,才构成politeuma。只能参与indefinite offices的则不是politeuma。但是由于它也有从公民大会和人民法庭所进入的外援,为此这两者之间就处于一个很微妙的关系中,变成他认为的一个很理想的政体,这也是理解亚里士多德共和政制一个很重要的线索。
接下来就是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六分法。他根据统治团体的数量——是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然后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还是统治者自己的利益(我们现在称之腐化了或者是变体的或者是不正确的),结合上述两个要素,他将政体分为六种。君主制是一人统治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他特别强调君主的preeminent virtue。在这我特别容易联想到中国的例子,中国古代,在大禹之前还是禅让制,大禹解决了中国北部水灾的问题,他的美德是如此的preeminent,所以导致所有的臣民同意让他做君主。在《政治学》第三书后半部分,有一些preeminent的东西在这个地方。其实在当时的西方除了在《荷马史诗》当中具有preeminent virtue这样的形象外,在希腊雅典当时的城邦政治中已经不再存在这样的一个政治想象。但是亚里士多德接受这个东西,或者说他知道这是一个理论的可能。我想在12世纪当亚里士多德重新被经院哲学发现的时候,重要的地方在于,在亚里士多德系统里面,他把他所知道的这六种可能的政体都作了一个理论的推导,以致一个新的系统出来的时候,其论述其实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在西方特定的时代,其存在是有限的。比如说,在雅典的城邦当中其实没有君主的元素,到了中古的时候,在中古的封建制或君主制中其实没有民主的概念。民主的概念在西方是曾经存在过,后来才发生的。曾经存在于非常非常早的雅典时代,到19世纪之后才实际出现,从西方来讲民主变成一个政制是非常晚近的。包括到法国大革命,也没有人被称为民主党,作为我们所认为的现代民主先锋的一位思想家,卢梭从来没说过他是民主的,而只说他是共和的。
关于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六个分类,我提出几个问题,我认为这中间有些有趣的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第一就是one/few/many真的重要吗?为何不是one/few/all in many(就像希罗多德所说的)?那个many是多数,但是我所理解的希罗多德呈现出来的many则是全体。或者我们看卢梭,他认为多数就是全体。社会契约论对这个概念有很大的贡献,但最早的是霍布斯。霍布斯在他早期的民主理论中完完全全就是all in many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在这个地方为了作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的置换,他基本上能接受民主的一些价值,但是他否定那个民主的多数能够成为整体。他要将民主部分化,按其目的论的原则,他也同样地将君主跟贵族的因素放到它们各自相对应的位置,显现出一个正确的政治的功能。因为不同的政体只是城邦中的一部分,是部分的话,对应的人民就不可能是整体。亚里士多德在定义完regime后又说,demos拥有权威,代表民主的多数,代表着整体的概念,在后来的文本中亚里士多德开始使用many,many是part of the all,这个从逻辑来讲的话,就产生了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上的转变,这个转变的理论基础在《伦理学》第九书第八章,他认为在任何一个城邦中,或就任何一个组成的东西而言,那个具有主导性的或控制性的part其实就是这个东西的整体。这个是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看起来是个很素朴的六个分类,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把民主的多数从原来的雅典民主所认为的多数是全体的道德性变成只是part。正因为它否定了整体性,实现这种转变后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到底谁才是城邦政治中的权威性主体呢?亚里士多德讲或许是the multitude,或是寡头政制、贵族政制、君主政制、暴君政制,那么multitude主体到底是谁?是民主政制还是他后来所讲的polity?从这个来讲的话,我认为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说polity是民主,我们现在可以说它这宪政主体性是混合的东西,是两个东西混合的。但是无论怎么讲,亚里士多德在进行六种政体的分类时,是有某种device的地方。
我认为通过本节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假如citizen和regime/politeuma两个元素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城邦秩序理论中,已经尝试结合民主参与、精英统治这两个政治哲学概念,则在现实政治中,也就是说在城邦政治当中,他提出由democracy与oligarchy混合而成的共和政体成为可实现之最佳政体,便完全不令人意外,所以他所讲的regime和polity是在为他后来所讲的“politeia”做一个铺陈。而且可以理解为何亚里士多德刻意将regime的通名与特定的regime polity都称为“politeia”。因为Polity is the regime that is the regime。他要讲的regime就是这个特殊的regime。这个regime是在希腊城邦政治的条件当中把贵族权威的因素跟民主参与的因素很巧妙地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