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例
一、本文的目的是對宗叡《悉曇私記》進行校勘整理,內容上可以分爲兩個方面:《悉曇私記》的點校;宗叡所見及所校《悉曇字記》的復原。
(一)對於《悉曇私記》的點校,根據《悉曇私記》諸版本及引用文獻進行。
(二)《悉曇字記》的復原。宗叡在《悉曇私記》中僅僅引用了宗叡自己認爲需要解釋的部分《悉曇字記》原文,並不像《悉曇集記》那樣在諸家解釋前附列比較完整的《悉曇字記》。這樣在閱讀《悉曇私記》的解釋時,實際上無法獲得其意義的完整性與確切性,容易造成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支離破碎之弊。故我們在本文中,於《悉曇私記》解釋之前,附上了《悉曇字記》原文。
(三)具體作法及步驟如下:
第一,根據《悉曇字記》、《悉曇私記》各自的版本及相關文獻,分別整理出《悉曇字記》、《悉曇私記》點校本(但是,對於《悉曇字記》的精校,現在時機還不成熟。這裏對《悉曇私記》的整理,是爲了將來能對《悉曇字記》進行精校)。
第二,根據《悉曇私記》中的《悉曇字記》引文,修改《悉曇字記》點校本。此或許近似於宗叡當日所見並經其校勘後《悉曇字記》之狀貌(近似與等同二者之間有很大差距)。
第三,在不改變《悉曇字記》、《悉曇私記》內容前後順序的前提下,根據《悉曇私記》的內容層次,將《悉曇字記》的相關部分分別置於這些內容層次之前,使《悉曇字記》與它的解釋《悉曇私記》能夠相互配合,便於閱讀,即如淳祐《悉曇集記》所作的那樣。故每層次首爲《悉曇字記》文字;次爲《悉曇私記》文字,其首用“【私】”標明;次爲對於《悉曇字記》、《悉曇私記》的校勘,其首用“【校】”標明。
二、校勘《悉曇私記》(簡稱《私記》)所採用的各種本子及其簡稱。
(一)底本
永和本:《悉曇私記》永和四年(1378)寫本。
(二)參校本
享保本:《悉曇私記》享保十七年(1732)刻本。
嘉慶本:《悉曇私記》嘉慶二年(1388)寫本(ZS28排印本)。
《集記B》:淳祐《悉曇集記》仁和寺藏古寫本(T84No.2705排印本)所引《悉曇私記》。
寬政本:淳祐《悉曇集記》寬政七年(1795)寫本(僅指其中《林記》部分)。
《輪略》:了尊《悉曇輪略圖抄》貞和二年(1346)寫本(T84No.2709排印本)。
《明了》:信範《悉曇字記明了房記》明曆二年(1656)幡州八正寺深覺坊校合、安積小兵衛刻本。
《創學》:杲寶《悉曇字記創學鈔》安政三年(1856)瓊幢閱記寫本。
《聞書》:宥快《悉曇字記聞書》刻本。
《記鈔》:宥快《悉曇字記鈔》慶應三年(1867)旭雅寫本。
《決擇》:長覺《悉曇決擇鈔》寬文十年(1670)田原仁左衛門刻本。
《指南》:盛典《冠注悉曇字記指南鈔》元祿十年(1697)刻本。
《捷覽》:周觀《Siddhāṃ字記捷覽》元祿十二年(1698)林庄五郎刻本。
《玄義》:瑞鳳《悉曇字記注玄義》安永三年(1774)前川權兵衛刻本。
《椎輪》:等空《悉曇字記椎輪》刻本。
三、校勘《悉曇字記》(簡稱《字記》)所採用的各種本子及其簡稱。
(一)底本
藥師本:《悉曇字記》慶長(1596—1614)至元和(1615—1623)間藥師尚質附記之刻本。
(二)參校本
寬治本:《悉曇字記》寬治七年(1093)寫本。
元永本:《悉曇字記》元永元年(1118)寫本。
大治本:《悉曇字記》大治五年(1130)寫本(T54No.2132所用對校本“甲”)。
文治本:《悉曇字記》文治二年(1186)寫本。
慶長本:《悉曇字記》慶長間(1596—1614)堅國寫本。
根來本:《悉曇字記》文安四年(1447)紀州根來寺快寶刻本。
文政本:《悉曇字記》文政二年(1819)行智校刻本。
《縮刷》:
A.《昭和再訂大日本校訂大藏经·秘密部(閏十五)》排印本。
B.《頻伽精舍校刊大藏經·秘密部(閏十五)》翻刻《昭和再訂大日本校訂大藏经·秘密部(閏十五)》排印本。
C.T54No.2132翻排《昭和再訂大日本校訂大藏经·秘密部(閏十五)》排印本。
《悉曇藏》:寬政六年(1794)刊本(T84No.2702排印本)。
A.《悉曇藏》直接引用《悉曇字記》本文,即注明“文”字者。
B.《悉曇藏》節略引用《悉曇字記》本文,即注明“抄”字者。
C.《悉曇藏》中安然考訂《悉曇字記》者。
D.《悉曇藏》中非上述A、B、C者。
《集記A》:淳祐《悉曇集記》仁和寺藏古寫本(T84No.2705排印本)所附《悉曇字記》原文。
澄禪本:澄禪《悉曇字記》寬文十年(1670)寫本。
四、其它重要參校文獻:
玄昭《悉曇略記》長曆三年(1039)寫本(T84No.2704排印本)。
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
善無畏《大毗盧遮那成佛神變加持經》(又名《大日經》)。
一行《大毗盧遮那成佛經疏》(又名《大日經疏》)。
一行《毗盧遮那成佛神變加持經義釋》(又名《大日經義釋》)。
Sivaramamurti,Indian Epigraphy and South Indian Scripts.
Sharma,Brahmi Script:Development in North-Western India and Central Asia.
梵夾《十一面神咒心經》()吉爾吉特(6—7世紀)寫本。
梵夾《般若心經並尊勝陀羅尼》()法隆寺原藏(6—8世紀)寫本。
梵漢對譯《般若心經並尊勝陀羅尼》()淨嚴元祿七年(1694)寫本。
五、對於《悉曇字記》的標點依據宗叡表現於《悉曇私記》中之觀點。如果宗叡觀點與歷史上的通行觀點有較大差異,則出校記予以說明。
六、宗叡於《悉曇私記》中對於《悉曇字記》原文有考訂。凡是宗叡認爲《悉曇字記》有誤而應當改正的,整理《悉曇字記》正文時,把宗叡認爲有誤的或應刪的字加一四角方括號“[]”括起來,把宗叡認爲正確的字放在後面,並用六角括號“〔〕”括起來,同時,皆出校說明之。
七、校勘時,有的必須藉助宗叡撰述體例方能判別是非,其體例見本文《前言》三之(四)所列。
八、對於同一梵語的對譯語,《悉曇私記》前後稱呼不一,仍而不改。但是,凡是不涉及特殊價值的,逕改爲一致,如摩多、广多、麼多、麽多,逕統一爲“摩多”,不出校;若有特別需要說明的,出校說明之。
九、原文中的重字符號等,一般根據其語境,逕錄符號所指代的具體內容,不出校。若有特別需要說明的,出校說明,說明時倘需錄此符號,統一用“々”代表各種異體。
十、《悉曇私記》永和本原有抄者之校、補、注,整理時皆出校記錄其相關內容。對於其所校、所補的內容,用符號〈〉圈起來,以爲標識。若據其校文改正原文,皆出校說明。
十一、《悉曇字記》中有正文、一級小注、二級小注,《悉曇私記》亦有小注。校勘部分的《悉曇字記》、《悉曇私記》各自的正文、一級小注皆用字號大小表示,二級小注用一級小注的字號,但是同時用圓括號“()”括起來。“校勘記”、“前言”在內的部分,對於小注皆用圓括號“()”括起來表示,不用字號大小表示。
十二、悉曇體梵文筆劃的肥瘦實際上並沒有什麼重要的字體區別性質。《悉曇字記》、《悉曇私記》的校勘正文中因這些悉曇體梵文原文與其前後漢字筆劃肥瘦不一,頗影響視覺效果,故據原字結構仿寫而成筆劃肥瘦較爲適度、一致之新體。又,校記、前言、附錄中引用梵文(包括悉曇體)不用梵文字體,改用羅馬字轉寫;如遇必須進行字體辨析之類的特殊情況,則使用梵文字體。原體、新體、轉寫的對應關係,見《說明:本文所用梵文轉寫字母對照表》。
十三、漢字異體字、俗字,如陀()、承(
)、效(効)、總(惣)、馱(駄)、體(躰、体)、釋(尺、釈)、等(木)、爾(尒)、惡(悪)、準(准)、道(噵)、麼(麽)、年(秊)、於(扵、于)之類,逕將原文中異體字或俗字(括號里的字)改作正字(括號前面的字),不出校記。通假字逕錄,不校改,如“弁”與“辨”。若遇特殊情況,如直接關係到《字記》本文的,例如“枳”與“抧”、“已”與“以”,則仍出校記說明,這是因爲在對《悉曇字記》版本系統的梳理中,異體字、通假字等的使用可以作爲一種輔助判別手段。
十四、漢字合文一律逕改,如二十()、三十(
)、四十(
)之類,逕將原文中的合文(括號裏的字)予以拆散,改作通行獨體字(括號前面的字)。
十五、原文脫漏,用“□”表示,脫漏幾個字就用幾個“□”。漫漶無法錄出者用“”,有幾字漫漶就用幾個“
”。
十六、校記中引用經過現代學者校勘過的、排印的或者影印本但是標有頁碼的文獻,在引文後面皆用阿拉伯數字注明頁碼,並用圓括號括起來,以便閱者查對。該頁有兩欄的,則數字後的a代表上欄,b代表下欄;該頁有三欄的,則a代表上欄,b代表中欄,c代表下欄。
十七、本次對《悉曇私記》的整理,力求忠實於底本原貌。凡據它本校補或改正之處,均加校語予以說明。而據《悉曇私記》引文修改《悉曇字記》本文,亦必出校,並在校語中羅列與《悉曇私記》引文相合之《悉曇字記》版本,以便有助於推斷宗叡所用《悉曇字記》之所屬版本系統。
十八、本次校勘中,由於要使用本校,爲了清晰準確地指明本校所使用的《悉曇字記》原文,故採用了校勘者所作的科分,科分的理由見《前言》之二。引用科分標題時加引號而不用書名號,綴於《字記》二字之後,同時,將有關科分的小標題分別置於正文相關內容之首,用圓括號“()”圈起來,以之表示這些科分的標題非《字記》原本所有。凡是用《字記》自有的小標題者(有敘、題目、悉曇、體文四個小目),則不用圓括號“()”圈起來。詳細的科分可見《附錄三:宗叡所校定之〈悉曇字記〉》。
十九、專名線的使用,總體上遵循通行的學術規則,但微有改變:如“鎮禪師”指的是載鎮禪師,就僅在“鎮”下劃專名線;在正文的校勘中,凡是所用底本、參校本的簡稱,由於它們在“凡例”裏都已有詳細的說明,所以校勘中就都不再劃專名線。這是爲了儘量簡潔明瞭。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文字相同但是實質不同的術語,如“附錄”裏,《日本三代實錄》中的“一本”指的是安田一庵本,則“一本”之“一”下要劃專名線;但是《扶桑略記》裏的“一本”、“又一本”指的是狩谷掖齋所見本,“一鈔本”指的是村井吉從所見本,這裏的“一”下就不能劃專名線。這是據其實而不依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