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昙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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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悉曇,天竺文字也。《西域記》云,“梵王所製,原始垂則,四十七言;寓物合成,隨事轉用,流演支派,其源浸廣。因地隨人,微有改變”,“而中天竺特爲詳正”,邊裔殊俗,兼習訛文,語其大較,本源莫異。斯梗槩也[1]

頃嘗誦陀羅尼,訪求音旨,多所差舛。會南天竺沙門般若菩提齎陀羅尼挾,自南海而謁五臺,寓于山房,因從受焉。與唐書舊翻兼詳中天音韻,不無差反。考覈源濫,攸[2]歸悉曇。僧自云:“少字學於先師般若瞿沙,聲明文轍,將盡微致。南天祖承摩醯首羅之文,此即[3]其是也;而中天兼以龍宮之文,有與南天少異,而綱骨必同;健馱羅國憙多迦文,獨將尤異。而字之由皆悉曇也。”因請其所出,研審翻注;即其杼軸,科以成章。音雖少殊,文軌斯在。效絶域之典,弗尚詭異,以眞言書召語,髣髴而已,豈若觀其本文哉!俾學者不逾信宿而懸通音,字餘七千,功少用要,懿夫聖人利物之智也!總持一文,理含衆德,其在茲乎!雖未具觀彼史誥之流別,而内經運用,固亦備矣。然五天之音,或若矣,土學者,方審詳正。竊書簡牘,以記遺文。

古謂書曰文者,案《西域記》,其閻浮地之南,五天之境,人居焉。地“周九萬餘里,三垂大海,北背雪山”。“時無輪王膺運”,中分七十餘國,其總曰五天竺,亦曰身毒,或云印度,有曰大夏是也。人遠承梵王,雖大分四姓,通謂之婆羅門國現於其中,非土也。而雪山之北,傍臨葱嶺,即人居焉。其字元製有異,良以境隣天竺,文字參涉,所來經論咸依挾,而風俗則效習其文,粗有增損。自古請求佛經,多於彼獲之。魚魯渾淆,直曰文,謬也。[4]

【私】

《序》及次注,如文悉之,非正釋字體,故不記。

其始曰悉曇,而韻有六,長短兩分,字十有二。將冠下章之首。對聲呼而發韻[5],聲合韻而字生焉,即上聲,短呼平聲,長呼等是也。

【私】

文“其始曰悉曇”下“阿、阿等是”。釋曰:指“阿”等兼彰“迦”等,“迦”等皆有六韻長短,非謂唯“阿”有之。

“其始曰悉曇”者,指下文將列“阿”、“阿”等十二字,先稱“悉曇”。悉曇者,即等也。故將列,題稱“悉曇”。悉曇之義,至下當釋。

“而韻有六”者,以爲一韻,乃至以爲一韻,故有六韻。

問:“既是上聲、平聲,何得爲一韻?等亦爾。”答:“上聲、平聲高下雖異,音相類,以爲一韻。《韻詮》之意,專同此耳。”

問:“若言不論平、上,今同韻詮爲一韻者,亦同可攝字,何分爲異耶?”答:“韻有二聲,即阿[6]也,去、入无此韻。‘暗’字去聲中烏紺反[7]韻也,字入聲中烏洛反[8]韻也。愔、黯、暗、惡合爲一韻,故云‘暗’、‘惡’以爲一韻。阿[9]有之,去、入全闕。故不言‘阿’、‘阿’、‘暗’、‘惡’以爲一韻也。”

“長短兩分,字十有二”者,六韻各有短長二聲,故爲十二也。

“將冠下章”等者,第八以下七章皆帶“阿”音。

“對聲呼而”等[10]者,“阿”、“阿”一對,“伊”、“伊”一對,餘準可知,即以一對而爲一韻也。

“聲合韻”等者,聲轉合韻轉生字,六韻二聲,致成十二也。

“即[11]、阿”等者,出體也。

其中有紇里二合等四文,悉曇有之,非生字所用,今略也。

【私】

文“其中有紇里二合”等者,“甌”字之下次有此四文。悉曇之中雖有此四字,而非生字所用,故今略之。

其次體文三十有五,通前悉曇四十七言,明矣。

【私】

文“其次體文三十有五”者,“迦”等五,“者”等五[12],“吒”等五,“多”等五,“波”等五,“野”等十,合爲三十五也。

“通前悉曇四十七言”者,以前“阿”等十有二字合於三十五,故云“四十七言”。

聲之所發,則牙、齒、舌、喉、脣等,合于宮商,其文各五。

【私】

文“聲之所發,則牙、齒、舌、喉、脣等”等者,如其次第,合於“迦”、“者”、“吒”、“多”、“波” 。

何故“迦”爲牙聲等耶?以舌中近腭上,開於脣,跓牙鋒,自兩牙間而出此聲,非喉、脣之所發,故以“迦”爲牙聲。“者”[13]字,此開脣合齒,自齒間初發上聲,漸開齒後究聲,故“者”字云齒聲。“吒”字,此彈舌初發聲,而後漸開口,自舌端聲初生,故云舌聲。“多”字,此以舌端著齒根間,放之發聲,聲猶喉中發,即帶喉聲,故云喉聲。

問:“何故不云腭聲,云舌聲耶?”答:“以‘佉’字等爲腭聲,以‘吒’字等爲舌聲也。今‘多’字,此非腭、舌,故猶從喉也。‘波’字,此二脣相合,初開發聲,故云脣聲也。”

問:“以此五聲配宮商角徵羽,如何?”答:“‘迦’是宮音,‘者’是商音,‘吒’是徵音,‘多’是角音,‘波’是羽音也。宮、商等音,即牙、齒等聲耳。”

“其文各五”者,宮音有五,乃至羽音有五,故云“各五”,即“迦”、“佉”、“伽”、“伽”、“哦”等也。

【校】

遍口之聲文有十。

【私】

文“遍口之聲”者,“野”等十字也,皆遍口中呼之。

此中曷力遐三聲合也於生字不應遍諸章,諸章用之,多屬第八及成當體重,或不成字,如後具論也。

【私】

文“此中囉”者,十字中且取“囉”論之。

注“曷力遐三聲合也”,“囉”字帶“阿”聲,故云“三聲合”。

文“於生字不應[14]遍諸章”者,第二、四、五、六、七章也。第二章以加“迦”等諸字下,故至字下加之,即同第八章中字,故注云“諸章用之,多屬第八”云云,故第二章中除“囉”不合也。第四章以加諸字下,若與[15]合,即同第八章中字,故第四章中除“囉”字不合也。五、六、七章準之可知。

注云“及成當體重”者,謂第三、第八章也。第三章以“囉”加諸字下,第八章以“囉”加諸字上,故至“囉”字即成“囉囉”。若重體者,非此章攝,即第十八章字也。故此二章中除之。

注云“或不成字”者,下文云:“第九以下四章用之,即更重重,全非字也。”今案:此文疑誤謬歟!可謂“第九以下六章”,若亦可言“第九以下至於第十四章”矣。豈但第九以下四章重重非字,第十三、第十四章而得成字乎?

羅聲全闕生用。則初章通“羅”除之一,[16],羅鑒反。

【私】

文“羅聲全闕”等者,“羅”字其體,即“羅”字二重也,何故除之?文自答云“全闕生用”云云。

“則初章通‘羅’除之一”者,且作二釋:

聲韻通“濫”、“囉”[17]聲,故初章中除之一字。難云:“‘囉’[18]帶‘阿’聲,‘羅’[19]字不帶,何相通矣?”答曰:“既言相通,不言同音者,二音雖異而有相似,故云相通。”難曰:“若言二音雖異而有相似故遮之者,可言‘攞’[20]字亦同通‘囉’[21]故遮之。”答:“‘攞’[22]字遍[23]於諸章而能生字,故不遮耳。‘羅’[24]字不爾。”

復解云:“通‘羅’”者,謂加空點音,可言通兼,非遮“濫”、“囉”聲。

“全闕生用”者,謂不能生十有二字。

問云:“若爾,但有體字,曾無加摩多耶?”“故[25]自答云‘則初章通“羅”[26]’,意云亦通第十一摩多,故注云:‘羅,羅鑒反[27]。’”

問:“何故云通者非通‘濫’義,此通兼義歟?”答:“下云‘通三、五摩多’,此雖不生十二,而纔生三、五摩多,非是‘濫’義。此亦如是,雖不生十二,而生第十一摩多。”


餘單章除之二,除“囉”、“羅”二字。即第二、三[28]及第八[29]、第十章也,字非重成,簡於第一,故云“餘單章”也。

【私】

文“餘單章除之二”者。

“餘單章”者,即注云“第二、三及第八、第十章”也。

“除二”者,“囉”字、“羅羅鑒反[30]”字也。“除‘羅’字”者,意同前義。“除‘囉’字”者,第二章以“野”字加諸字下,故至“囉”字下即成“囉野”,“囉野二合[31]即此第八章中“囉野”字也,故第二章中除“囉”字不合之。第三章以“囉”字加諸字下,故至“囉”字即成重體,故第三章中除“囉”字也;第八章以[32]“囉”字加諸字上,至“囉”字亦成重體,故第八章中亦除“囉”字;“囉”字[33]重體字,即屬《孤合章》,非此章攝,故除之。第十章以“囉”加“迦囉二合”上,故至“囉”字成三重“囉”,故除之;若三重者,非是字體,故下云“重重非字”。

問:“第二章中何故唯除‘囉野’、不除‘野野’字耶?意云第二章中以半體‘野’加諸字下,故至‘野’字必有重體,何故不遮耶?”“至下正弁之。”

“注云‘字非重成’者,意何耶?”答:“若不除‘囉’,即致重成,故云‘字非重成’,而以遮之。”

問:“第二、三、八、十四章之中若不除‘囉’,皆有重成耶?”答:“不爾。若具弁之,可道:若第二章中用之,即屬第八章;若第三、八章中用之,即屬第十八章;若第十章中用之,即重重非字;而今略之,但言‘字非重成’。若不爾者,第二章中雖不除‘囉’,有何[34]重成也?意云第二章中以半體‘野’加諸字下,至‘囉’字下即成‘囉野’,未有重成,何得爲説第二章中除‘囉’之所以爲遮重成?故知注意略之。”


重章除之三。重成也。即第四、五、六、七及第十一以[35]下四章也。

【私】

文“重章除之三”者。

“重章”者,即注云“第四、五、六、七及第十一以下四章”也。“除三”者,“囉”、“羅”及重體也。且第四章以“攞”加諸字下,故至“攞”字,即致重成,故除之;第五章除“嚩”[36],第六章除“麼”,第七章除“曩”,第十一章除“攞”,第十二章除“嚩”,第十三章除“麼”,第十四章除“曩”。若不除,即成重體。

問:“其重體爲屬何章耶?”答:“四、五、六、七章之重體,即屬第十八章。第十一以下四章之重體,重重非字,謂‘囉攞攞三合[37]等也,故下文云‘重重非字’。”

問:“何故此等章稱重章耶?”答:“第四章成‘攞攞二合’重聲,第五章成‘嚩嚩二合[38]重聲,第十一章成‘囉攞攞三合[39]重聲,下準之。故稱重聲。”

問:“第三、第八章同成‘囉囉二合’重聲,何不稱重聲耶?”“中唯[40]‘囉囉二合’重而爲過失。第四章中,若與‘囉’合即屬第八章,若與‘攞’合即屬第十八章,故與三、八章異也。”


異章句末爲他所用,兼下除之六。即《盎迦章》字。牙、齒、舌等句末之第五字,爲上四字所用,亦不可更自重,故除之也。

【私】

文“異章句末”等者。

“異章”者,第十五《盎迦章》也。

“句末”者,第五鼻聲字也。

“他”者,句内上四字不能自重,故云“他所用”。

“兼下除之六”者,第五“哦”字。兼下也。且説牙句,令知餘句,具可道之“兼下等除之六”。今且説牙句,故略“等”字。又云牙、齒、舌、喉、脣句,以各末字加各上四字,牙句第五字兼冠“野”等九字之首。“下”者,“野”等字也。牙句第五字,能冠自句上四字首,亦兼冠“野”等遍口九字首,而“野”等字居五句之下,故云“兼下”也。

“除之六”者,“羅羅鑒反”及“哦”、“若”、“拏”、“那”、“麼”也,不可自重,故云“除之”。前後都合除之六。

自除之餘,各遍能生,即迦、佉等是也。

【私】

文“自除之餘”等者。自餘諸字,各遍能生。其自餘者,“迦”、“佉”等是也。

生字之章十七[41],各生字殆將四百,則文彰焉。

【私】

文“生字之章十七”者[42],謂始自第一章至於第十七章也。除第十八《孤合章》,故云“十七”也。

“生字殆將四百”者,略論之,或章四百餘字,或三百餘字,或三十餘字,今略云“殆將四百”。

【校】

正章之外,有孤合之文,連字重成,即字名也。

【私】

文“正章之外”等者。

“正章”者,上十七章也,依次生字,故云“正章”。第十八章集字不次,故云“正章之外”。

“孤合”者,但獨合之,不生十二,故云“孤合”。

“連字重成”者,有“多多”等同字自重,此云“連字重成”。

有十一摩多囉,此猶點畫;兩箇半體,兼合成文。“阿”、“阿”等韻,生字用十摩多;後字傍點名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非爲摩多;《訖里章》用一別摩多“里”。“耶”半體,用祇耶兼半體“囉”也[43]

【私】

文“有十一摩多囉[44]”等者。第一字爲字母,亦爲字體。自第二字至第十一字加摩多,並爲十摩多。涅槃[45]點不爲摩多,云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

問:“若涅槃[46]點不爲摩多,何文稱十一摩多耶?”答:“即注曰‘“阿”等韻用十摩多。後字傍點非爲摩多’云云,但加別摩多爲十一耳。”

“此猶點畫”者,明乎摩多體非是字體,但點畫也。

“兩箇半體”等者,明乎《訖里章》一別摩多,一一非字,兼合成文[47]

問:“下文皆云摩多,今何云摩多囉[48]?”答:“此具彼略,又如‘設利囉’云‘舍利’也。”


初章 將前三十四文,對“阿”、“阿”等十二韻呼之,增以摩多,生四百八字[49]。[莭]〔即〕[50]等是也。

【私】

文“初章将前三十四文”者[51]。“迦”等二十五字,“野”等九字,總合三十四文,但字[52]母也。

“對‘阿’、‘阿’等十二韻呼之,增以摩多”者,準“阿”、“阿”等韻,轉“迦”、“迦”等字,後增摩多,各生十二字,故云“四百八字”。

文“莭迦、迦”者,“莭”字誤也,可作“即”字。此文表於聲轉。


“迦”之聲下十有二文,並用“迦”爲字體,以“阿”、“阿”等韻呼之,增其摩多,合于聲韻,各成形也,

【私】

文“‘迦’之聲下”者。先書“迦”字十有二字。初字爲字母。始自第二字加摩多,至第十一字也。但第十二字加毗灑勒沙尼,即涅槃點也。

佉、伽等聲下例之,以成于一章。

【私】

文“佉、伽等聲下”者。“佉”聲下有十二字,加摩多皆例“迦”字知之,諸字母亦爾。

文“以成于一章”者,始自“迦”至於“乞叉”,合三十四字,皆以“阿”、“阿”等韻呼之,增其摩多,字字成十二,都合四百八字,此爲一章。

次下十有四章,並用初章爲字體,各隨其所增,將“阿”、“阿”等韻對所合聲字呼之,後增其摩多;

【私】

文“次下十有四章”者,自第二章至第十五章也。

“並用初章”等者,自第二至第十五合十四章,皆以初章爲字體。此亦將“阿”、“阿”等韻兼於所合音呼之,後增摩多,如第一章。

遇當體兩字將合,則容之勿生,

【私】

文“遇當體”等者,若會當體而勿自重。

“容之勿生”者。容者,入也,隱入莫合也。設使[53]以“囉”加[54]諸字下,若至“囉”字,即成二重。同體二重,此即第十八章字也,非此章攝,故此章中隱容“囉”字也。


謂第四章中重羅,第五重房柯反,第六重麼,第七重那等是也。

【私】

文“謂第四章中羅”等者,表顯其體也。第四章中以“羅”加諸字下,第五章中以“嚩”[55]加諸字下,第六章中以“麼”加諸字下,第七章中以“那”加諸字下。“等”者,等取第八章也。此五章中,重體字皆屬第十八章也。

問:“第二、第三章皆有重體,何不容之?”答:“第二章以半體‘野’加諸字下,然彼半體非字體,故與‘野’字得合重;又諸本除之[56],除預不定,故今略之。第三章以‘囉’加諸字下,第八章以‘囉’加諸字上,故至自位皆成重體,二章義同,故攝等處也。”


[57]十一已下四章,如次同上之四章同之除。

【私】

文“第十一已下四章”者,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此四章皆如次第,於第四、五、六、七章字以半體“囉”皆冠其首,故除重體,皆同於四、五、六、七章也。


第二章 將半體中祇耶合於初章“迦”、“迦”等字之下,名枳也、枳耶,生字三百九十[58]六。“枳”字幾爾反。今詳祇耶當是“耶”字之省也,若爾[59],亦同除重,唯[60]三百八十四。先書字體三百九十六,然持祇耶合之,後加摩多。夫重成之字下者,皆省除頭也。已下並同也。

【私】

文“第二章將半體中祇耶”等者,明第二章中有三:一明[61]字體,即“將半體中祇耶合於初章‘迦’、‘迦’等字之下”也。二明章名,即“名枳也、枳耶”也。三明字數,即“三百九十六”也。下皆準之。

“三百九十六”者,凡字母三十五字,除之二字“囉”字、“羅羅鑒反”字也,故第二章字母三十三字,各生十二字,故成三百九十六也。

何故不除重體耶?下文云“或不從字生,獨爲半[62]體之文”,注云“如怛達、祇耶等,用則有之,字體無也”,既云“不從字生,獨爲半體”,故知非是“野”字,所以與“野”重合無失。又是“野”字之省也,故注云“今詳祇耶當是‘耶’字之省也”。

問:“若許‘野’字之省,亦得除重耶?”答:“即注云‘若爾,亦同除重,唯三百八十四’。然此云‘祇耶’者,半體文之名也。半體文者,即下云‘怛達’、‘祇耶’等也。今者此中取‘祇耶’文,加‘迦’等[63]下,爲第二章,故云‘將半體中祇耶合於初章’。”

注云“先書字體”等者,明作字體。

“夫重成之字下者”等者,其文易知。


第三章 將囉字合於初章“迦”、“迦”等字之下,名,生字三百九十[64]六。上“略”力價反,下“略”力迦反,上“迦”、下“迦”並同“略”之平、上取聲,他皆效之也。

【私】

文“第三章將囉字合於初章”等者,如前亦有三文,體、名、數也。

“三百九十六”者,字母三十五字,除“囉”、“羅”二字,故第三章中字母三十三字也。三十三字各生十二,故成三百九十六。

注文易了。

第四章 將攞字合初章字之下,名迦攞、迦攞,生字三百八十[65]四。“攞”字洛可反。

【私】

文“第四章將攞字合”等者,如前有三文,體、名、數也。

“三百八十四”者,本母字三十五字,即除三字也,謂“囉”、“羅羅鑒反”、“攞”也。此章字母三十二字,各生十二,故云“三百八十四”。所以除之者,如左[66]具論之。


第五章 將嚩字合初章字之下,名迦嚩迦嚩,生字三百八十[67]四。“嚩”字房可反。

【私】

文“第五章將嚩[68]字”等者,三文如前。

“三百八十四”者,此章字母亦同前章三十二字也。以“嚩”替“攞”,故數同前。

“房可反”者,撿此中音稍異餘處。中天竺三藏輸波迦羅阿目伽所翻經中皆“無可反”。又此中明第十二音,皆云去聲,不用入聲,而中天竺三藏皆用入聲。其類甚繁。故《序》云:“南天祖承摩醯首羅之文,此即其是也;而中天兼以龍宮之文,有與南天少異。”有云五天其音非一,中天爲稍分明。故知“嚩”[69]音非必房可,而今且依南天稱房可耳。


第六章 將麼字合初章字之下,名迦麼、迦麼,生字三百八十[70]四。

【私】

文“第六章將麼字”等者,三文如前。

“三百八十四”者,此章字母亦三十二字。以“麼”替“嚩”[71]


第七章 將曩字合初章字之下,名迦那、迦那,生字三百八十有四。

【私】

文“第七章將曩字”等者,三文如前。

此章字母亦三十二字。以“曩”替“麼”[72]


第八章 將半體囉加初章字之上,名阿勒迦、阿勒迦,生字三百九十[73]六。“勒”字力徳反,下同。

【私】

文“第八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此章字母三十三字,但除“囉”、“羅”, 故云“三百九十六”。

問:“此是半體‘囉’,何用‘勒’音耶?”答:“‘囉’、‘迦’其音逼附,故致‘勒’音。”


第九章 將半體囉加第二章字之上,名阿勒枳耶、阿勒枳耶,生字三百八十有四。若祇耶是“耶”省,亦同除重。

【私】

文“第九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三百八十有四”者,若不除重,即三百九十六,然今除重,故云“三百八十四”。

第十章 將半體囉加第三章字之上,名阿勒迦略、阿勒迦略,生字三百[八]〔九〕十[74]六。“略”,平、上。

【私】

文“第十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三百八十六”者,此文誤謬歟?改“八”作“九”,可道三百九十六。此章中但除二字


第十一章 將半體囉加第四章字之上,名阿勒迦羅、阿勒迦羅,生字三百八十[75]四。

【私】

文“第十一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此章字母三十二字也,除字同第四章,故云“三百八十四”。


第十二章 將半體囉加第五章字之上,名阿勒迦嚩、阿勒迦嚩,生字三百八十[76]四。

【私】

文“第十二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此章字母三十二字也,除字同第五章,故云“三百八十四”。


第十三章 將半體囉加第六章字之上,名阿勒迦麼、阿勒迦麼,生字三百八十[77]四。

【私】

文“第十三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此章字母三十二字,除字同第六章,故云“三百八十四”。


第十四章 將半體囉加第七章字之上,名阿勒迦那、阿勒迦那,生字三百八十[78]四。

【私】

文“第十四章將半體囉”等者,三文如前。

此章字母三十二字,除字同第七章,故云“三百八十四”。


第十五章 以迦、遮、吒、多、波等句末[79]第五字各加於當句前四字之上,及初句末字加後“耶”等九字之上,名盎迦、安遮、安吒、安多、唵波、盎耶等。其[80]不自重,唯二十九字,不由韻合,名爲異章。各用“阿”、“阿”等韻呼之,生字三百四十有八。“盎”字阿黨反,“安”字並阿亶反,“唵”字阿感反。

【私】

文“第十五章以迦、遮”等者。

“迦、遮、吒、多、波”者,牙、齒、舌、喉、脣句也。“句末第五字”者,“仰”、“壤”、“拏”、“曩”、“莽”字也。“各加於當句前四字之上”者,以“仰”加“迦”等四字之首,以“壤”加“者”等四字之首,以“拏”加“吒”等四字之首,以“曩”加“多”等四字之首,以“莽”加“波”等四字之首。“及初句末字”者,以“仰”字加“野”等九字之首也[81]已上文表字體也。

“名盎迦”等者,明轉聲之異。就中以初“盎迦”爲此章名也。然“仰”等字緣“迦”等字,其音殊常。

“其不自重”,故此章字母二十九字也,各生十二,故成三百四十八。


第十六章 用“迦”等字體,以別摩多合之,謂之訖里,成[四]〔三〕十四字[82]或有加前摩多得成字用,非遍能生,且據本字言之。今詳“訖里”之摩多,祇是悉曇中“里”字也。

【私】

文“第十六章用‘迦’等字”等者,三文如前。明字體之中,“‘迦’等”者,等取餘字母三十三字。“別摩多”者,簡於十摩多,故稱別也。“謂之訖里”者,即是此章之名也。“四十四字”者,文錯謬也;注云“且據本字言之”云云,“本字”者,即字母也,而字母三十四字,初章所限,未知加何云四十四?故改“四十”字,可作“三十”字也。

問:“若唯三十四字而無增減?”“即自通云:‘或有加前摩多得成字用,非遍能生,且據本字言之。’此意云,前十摩多中隨用加之,而不能生十二,故今且云三十四也。”

“今詳‘訖里’[83]”等者,明別摩多體。“祇”音祇移反[84],適也。“悉曇中‘里’字”者,其未明顯。若云“攞”字具三昧點,而今稱“里”。

難云:“若取字體,可云‘訖羅’。若言取點者,而其三昧點[85]通加諸字,何獨稱‘里’耶?”“今云,所指悉曇者,‘阿’等十六字也。故文云:‘其中有“紇里”等四文,悉曇有之,非生字所用,今略也。’又云:‘通前悉曇四十七言。’下文[86]云:‘悉曇十二字中,“甌”字之下,次有“紇里、紇梨、里、梨”四字。’故知所指悉曇,‘阿’等十餘字也。而彼四字,其音多種。或云‘哩[87]、哩、嚧’,或云‘櫓、留、櫓、留’[88],或云‘、哩、里’。今順此《記》,可呼‘紇里二合[89]、紇梨二合、里、梨’;其第三字自得‘里’音,今者取之,而稱悉曇中‘里’字。”

“《大日經》等皆呼初二以爲‘哩、[90],何不取耶?”“此《記》[91]之中呼初二爲‘紇里、紇梨’,呼第三爲‘里’。若取初二,可云悉曇中‘紇里’字。既云‘里’字,故知非二。”

有人難云:“彼體不相似,何以爲定[92]耶?”答:“有相類體,如‘若也二合[93]字,其下點稍[94]圓,字樣非一,何執不似也?”

問:“悉曇之稱,理通諸字,何非‘迦’等耶?”答:“下文云‘悉曇十二字中,“甌”字之下,次有“紇里、紇梨、里、梨”四字’,明知非‘迦’等也。”


第十七章 用“迦”等字體,參互加之,有三十三字,隨文受稱,謂阿索迦等,各用“阿”、“阿”等韻呼之,生字三百九十有六。

【私】

文“第十七章用‘迦’”等者,此章中以齒聲加牙聲,以遍口加齒聲,如是相參合互[95]不次,至下悉之。

“有三十三字”者,此章字母三十三字,以“娑”、“賀”爲一體,故云“三十三”也。

“隨文受稱”者,以字音即立名云《阿索迦章》。

文“各用‘阿’、‘阿’等韻”者,韻轉聲如前,三十三字各生十二,故成三百九十六。


第十八章 正章之外,有孤合之文。

【私】

文“第十八章正章之外”者。“正章”者,謂上來十七章也。今此章中不生十二,故云“孤合”。

或當體兩字重之,但依字大呼。謂“多”、“闍”、“吒”、“拏”等字,各有重成也。或異體字重之,即連聲合呼。謂“悉多羅”[96]等是也。

【私】

文“或當體兩字重之[97]”等者,“迦迦”、“者者”等也。此等之文,皆依本音而大呼之。

注云“‘多’、‘闍’、‘吒’、‘拏’等”者,粗出字體也。“等”者,等取餘字母也。

問:“若爾,此章所攝兩重之字,不必二音耶?”“故答云:‘或異體字重之,即連聲合呼。’此意解云,同字重之,混以爲一;異字重之,連聲呼。”

問:“‘連聲合呼’者,豈非混義耶?”答:“連,續也。爲遮段段呼之,非謂混之爲一也。”


或不具通摩多,[止]〔正〕[98]爲孤合之文。即“瑟吒羅”[99]等字,有通三、五摩多也。或雖生十二之文,而字源不次,其猶之孤。即“阿悉多囉”[100]等也。或雖異重,不必依重以呼之。此五句之末字,加其句之初,即名“盎迦”等,屬前章也。或兩字聯聲,文形其後,聲彰其前。如“麼盎迦三合”等字,似云“莽迦”等也。

【私】

文“或不具通摩多”者,或字通一二摩多,不生十二也。

“止爲孤合之文”者,“止”字可作“正”字。雖通一二而不遍生,故亦爲孤合文。

注云[101]“瑟吒羅”者,表體。

“三、五摩多”者,三摩多點及“塢”字點也。

問云:“雖通三、五摩多,而以不具通諸摩多,正爲孤合者。若有具通諸摩多者,不爲孤合耶?”“故答云:‘或雖生十二之文,而字源不次,其猶之孤。’此意解言,雖生十二轉,而不遍諸字,故猶孤合也。”

問:“前説‘異體字重之,即連聲合呼之’,若爾,諸有異字重之,必皆連聲呼之耶?” “故答曰:‘或雖異重,不必依重以呼之。’即此《盎迦章》等也,以第五字加前四字之首,而不呼‘仰迦’,濁帶呼之。”

問:“濁帶呼之,若唯於一合之字耶?”“故答云:‘或兩字連聲,文形其後,聲彰其前。’此意解云,兩字上下亦有連聲,謂上有‘麼’字、下‘盎迦二合’字,讀之似云‘莽迦’,是即下字之聲入於上字也。故《大日經·字輪品》釋曰:‘或有“阿”字,上雖無點,而其次第[102]是重字,有其“仰”、“壤”、“拏”、“曩”、“莽”等聲,以此連前[103],即是“暗”字。所以然者,此“仰”等是點,用加於前“阿”[104],即“阿”字成“暗”音也。’又云:‘“囉”等聲以配於前,“阿”即成“噁”字也。所以然者,“囉”等皆是傍二點,今以連前,“阿”即成“噁”聲也。’”

問:“連與聯有何異耶?”答:“共得力延反,訓釋有少異。連,續也。聯,不絶也。故知二體相續名爲連,一體不絶方稱聯,以爲異耳。”


或字一而名分。如“沙”字有沙[孚]〔惡〕、府柯反[105]二音,猶假借也。

【私】

文“或字一而名分”者。言名者,即音也。諸字即以己音用爲其名,無更他稱,故云“名分”。

問:“大唐文字有本、借音,今此文若唯[106]一音耶?”“故答云:‘或字一而名分。’”

注云“‘沙’字有沙孚、府柯反[107]二音”,下文云“沙下反”、“府下反”,今與此相檢,字音可誤,若疑誤“惡”[108]爲“孚”歟!音吐火反[109]。頗類於“沙下反”。但至如“府柯反”、“府下反”,“柯”、“下”雖異,而文中平、去相涉,故無有失。


或用摩多之文,由[110]重增其摩多,而音必兼之。如“部林(二合)”[111]字,從裒(菩侯反)婁(力鉤反)與第十一摩多也。

【私】

文“或用摩多之文,由重增其摩多,而音必兼之” ,即注云“如‘部林二合’字”,此字有第六及第十一摩多,讀之皆帶兩聲。其類甚多,至下當明。


或形非摩多,獨爲嚴事之文。如字上之[112]有却[113]月之畫也。

【私】

文“或形非摩多,獨爲嚴事之文”,即注云“如字上之[114]有却月之畫也”。此意云,字上點下有偃月文,不是摩多而莊嚴字。“却月”者,却,仰也,其點形猶如仰半月也[115]


或有所成而異其名。謂數字重成一字,而其下必正呼,中、上連合短呼之,不必正其音,如上“娑”下“迦”稱“阿索迦”等也。

【私】

文“或有所成而異其名”。言名者,即音也。注文明之,故不煩弁。然此文意,“娑”字此平聲也,“娑”字之下有[116]“迦”字時,即“娑”字音急變似索,即“阿索迦”等也。雖非重疊而別別亦有此義。我大師號“舍枳也二合[117],隨音便稱“釋迦”耳,猶如大唐指於“不得”而讀“弗得”,皆是“有所成而異其名”也。


或有其聲而無其形。此即《阿索迦章》等字,字則無“阿”,讀之皆帶其音也。

【私】

文“或有其聲而無其形”,即注云“《阿索迦章》等字”也,見字即無“阿”,讀之皆帶音。大唐語皆有之。

或不從字生,獨爲半體之文。如怛達、祇耶等,用則有之,字體無之[118]也。

【私】

文“或不從字生,獨爲半體之文”,即注云“如怛達、祇耶等”也。言“怛達”者,字下[119]如“一”點[120],其右漸細,是名怛達。“祇野”者,第二章諸字之下所加是也。

“用則有之,字體無之”者。若別見之,即非字體。字下從之,即有其所以。第二章中許以祇耶從於“野”下,又不許之,故亦有重也。


或字有所闕,則加怛達之文,而音掣呼之。如“迦”、“佉”等字下有[121]畫,則云秸(古八反)[122]、楔(苦八反)[123]等也。

【私】

文“或字有所闕,則加怛達之文,而音掣呼之”。言“有所闕”者,若字下加此怛達,須即省其字之首,下加怛達,得成字體。

注云“如‘迦’[124]、‘佉’等字下有[125]畫”者,且表[126]體也。

“古八反”等者,若[127]“迦”字下加怛達者,呼之爲古八反耳。或云“迦”下加怛達,即半音呼之,師子國三藏所譯儀軌皆爾云云,然與此相違。南天竺中印度所傳不同也。


或源由字生,增于異形。如“室梨”字猶有奢羅之象,錯成印文,若篆籀也。

【私】

文“或源由字生,增于異形”,即注云“如‘室梨’字猶有奢羅之象,錯成印文,若篆籀也”。今案此文“室梨”字,天竺印文也。將爲印文,改體加莊,故云[128]“錯成印文”。又云“若篆籀也”。若,如也。如大唐以篆籀爲印文,而其字形甚殊常也。


或考之其生,異之其形。“訖里”、“倶羅”、“倶婁”等,從“迦”之省,及“胡盧”等文,摩多之異,皆是[129]草隷也。

斯則書之大觀焉。

【私】

文“或考之其生,異之其形”,即注云“‘訖里’、‘倶羅’、‘倶婁’等”。“訖里”者,第十六章字也。此字“迦”下從“里”,然其“迦”殊例,隨便省下,如[130]字也。“倶婁”字亦爾也。又“羅”從字下,其體叵了。

“從‘迦’之省”者,明“訖里”、“倶婁”也。

又“胡”字等加其摩多,未必一樣,以“吽”知之。

“皆是草隷也”者,會違今書“吽”字諸樣不同也。

“斯則”等,結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