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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行自由的国际法限制
海洋自由是现代海洋法的基础,而航行自由是海洋自由的首要原则。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等部分东南亚国家开始强占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岛礁,并由此挑起国际争端。近年来,中国与这些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摩擦不断升级。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同时也是菲律宾等国家的军事同盟,美国在南海争端上的立场毫无疑问是重要的。然而,美国的态度却耐人寻味——它从没有明确支持过任何国家对南海岛礁或海域的权利要求,但被问及南海争端时,美国始终强调四个字,即“航行自由”。1995年,在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发生“美济礁事件”之后,美国时任国务院代理发言人克莉丝汀·谢利(Christine Shelly)就南沙群岛问题发表了一项正式声明,强调维持南海航行自由是美国的基本利益。[1]2012年,在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又爆发“黄岩岛对峙事件”之后,美国时任国防部部长莱昂·帕内塔(Leon Panetta)于当年6月出席在新加坡举办的“香格里拉论坛”时,仍然强调保障南海“航行自由”是美国亚太地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很显然,美国不愿意在南海问题上“站队”,但它也没有完全排除自己介入南海争端的可能性,包括军事介入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美国一再暗示自己介入的理由是南海地区所谓的“航行自由”遭到破坏。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美国既没有对航行自由的概念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看法,也没有提及航行自由可以受到怎样的限制,而只是一味强调航行自由不容挑战。美国的上述立场似乎是想将海洋自由绝对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在平时,还是在战时,航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换言之,航行自由早已受到国际法的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