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起于兵”现象
所谓兵刑同一,是说在古人看来,战争与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相同。所谓刑起于兵,则是说法律起源于远古的氏族战争。东汉王充说: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叛,淮夷、徐戎,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与兵,犹如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论衡·儒增》卷八)。《辽史·刑法志》说:“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洪荒之代,生民有兵,有蠭有螯,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鴟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近人陆绍明在《兵戎为法治源论》一文说:“兵为法之大者也,法为兵之小者也。凶暴而不可以法制,举兵以敌之;凶暴而可以法制,举法以裁之,兵也乎哉?谓之法可也;法也乎哉?谓之兵可也。且古人无意于民之善恶,锱铢必较,而创一禁暴之政也;若夫兵也者,则古圣不获已创作,所以不较锱铢而禁巨恶者焉,而所谓锱铢必较之为法者,盖由兵而演成者也。”(1)
(一)古代刑罚是对付异族的
上古时代大规模的氏族战争始于炎黄时代,终于夏朝。
第一次,东夷部落和华夏联盟之间,蚩尤战共工,共工战败。当时,本出一源的各部族生活在辽阔的中华原野上。其中居住在中原一带的华夏集团由两个部落组成:一是炎帝部落,一是黄帝部落。《国语·晋语》说:“昔少典氏娶于有蟜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与华夏集团并存的还有生活在中国东部地区的东夷集团,即九黎集团,其首长即是蚩尤,它的“嫡系”是苗民部落。
蚩尤向西发展,遇到了炎帝,把炎帝旧部共工氏打得节节败退。据说共工氏姓姜,是炎帝的后代。《逸周书·尝麦》:“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那个好战的炎帝旧部被蚩尤部打得大败,丢了领土,无处藏身,只得乞求黄帝部的庇护。《龙鱼河图》说:“蚩尤兄弟八十一人,并兽身人语,铜头铁额,食沙石子,造立兵杖刀戟大弩,威振天下,黄帝仁义,不能禁止蚩尤,遂不敌,乃仰天而叹。”
第二次,东夷部落与炎黄联盟之间蚩尤被杀。《山海经·大荒北经》:“蚩尤作兵伐黄帝,黄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应龙畜水,蚩尤请风伯、雨师,纵大风雨。黄帝乃下天女曰魃,雨止,遂杀蚩尤。”黄帝与蚩尤在冀州之野决战。黄帝利用蚩尤部的内部混乱,终于打败了他们。相传,蚩尤请来风伯雨神,纵大风雨,形势十分严峻。黄帝便命令一个有制伏大雨本事的女儿参战。果然,天女一到,大雨乃止,遂杀蚩尤。但是,施展浑身解数的天女也被这种本事所毒化,她变成了一个秃头旱魃。这个故事说明一个深刻的道理:人们在解决某类问题时,采取一种看起来非常有效的措施,但对这种措施事后会带来什么样的灾难性后果,却又显得惊人的无知。
《山海经》里最惨烈动人的故事,是黄帝与蚩尤的大战。《山海经·大荒北经》记载:蚩尤经过长期准备,制造了大量兵器,纠集众多精灵,向黄帝发起攻击。黄帝派应龙到冀州之野去抗击他。应龙是长着翅膀的飞龙,发动滔天洪水围困蚩尤。蚩尤请来风伯、雨师,应龙的军队迷失在漫天风雨之中。黄帝听说雷泽里有雷神,长着人头龙身,雷神的座骑夔牛,经常拍打自己的肚子,能发出惊天动地的雷声,就杀了无辜的夔牛,用它的皮做成大鼓敲打起来,震破蚩尤的凄风苦雨。黄帝又派了天女魃参战。魃身穿青衣,头上无发,能发出极强的光和热。她来到阵前施展神力,风雨迷雾顿时消散,黄帝终于擒杀了蚩尤。应龙和魃建立了奇勋,但也丧失了神力,再也不能回到天上。应龙留在人间的南方,从此南方多水多雨。魃留居北方,从此北方多干旱,她无论走到哪里,都被人们诅咒驱逐,称为“旱魃”。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黄帝部无法完全控制蚩尤部。于是采取分别对待的办法,将苗民部赶到南方,选择少昊氏作为蚩尤旧部的首领,以结盟而终。黄帝在泰山召开部落联盟大会。《韩非子·十过》:“昔者黄帝合鬼神于泰山之上,驾象车而六蛟龙,毕方并辖,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神洒道。”蚩尤死了,他的“法”却活着。这是因为“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得到社会的承认。《龙鱼河图》载:“蚩尤殁后,天下复扰乱不宁。黄帝遂画蚩尤形象,以威天下。天下咸谓蚩尤不死,八方万邦,皆为殄伏。”
第三,炎黄联盟内部分裂。黄帝打败蚩尤以后,炎黄二族的矛盾又尖锐起来,爆发了新的战争。《史记·五帝本纪》记载:炎帝侵凌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貙、虎,以与炎帝战于板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结果炎帝兵败,黄帝获胜。黄帝族与炎帝族的战争主要是为了争夺部落联盟的首领地位,因而黄帝打败蚩尤和炎帝之后,便被尊为首领,并四处征服,维护新的部落联盟。《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
第四次,华夏族与苗蛮族之间的战争。华夏族与苗蛮族的战争主要发生在尧舜时代。相传,尧曾在丹水一代打败过三苗。舜主持华夏联盟时候又与三苗发生战争。舜后来葬于苍梧之野,说明他曾经到过湖南三苗聚集的地区。经过尧舜时代的战争,苗蛮族大部延申至向更南的地区,其中一部分融入华夏族。《尚书·舜典》: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威服。
《尚书·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全段文字大意是:蚩尤开始整肃社会秩序,制定新的行为规则,施及所辖领域内的各类部族,将各种坏的行为总括为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五种类型,以此来制约大家。蚩尤的嫡系苗民积极地加以实施,但未能奏效,蚩尤便命令他们用刑罚加以惩治,这种惩罚手段同上述五种类型的坏行为相对应,于是产生了五种无情的刑罚,称为“法”。原先只运用杀戮这种手段,恐怕诛及无辜,才开始增加了割鼻、割耳、宫、刺面四种刑罚。
“法”的产生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背弃古老的盟誓传统是不能不受到报复的。当时,人们“罔中与信,以覆诅盟”,大家都不讲信用,不相信盟誓了。加之苗民在推行法时采取了过分的举动:“丽刑并制”,即法外加刑,故而引起骚动,无辜的受难者纷纷向帝王控诉蚩尤、苗民的罪恶。
《国语·晋语六》:臧文仲言于僖公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中,甲兵是指兵器,斧钺既是兵器,又是斩杀俘虏的工具,而刀锯、钻笮、鞭扑都是施以各种刑罚的工具。所谓“大刑用甲兵”,即指最重的刑罚就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国家形成之后,夏启对有扈氏进行的战争等,均属于动用甲兵的“大刑”。而“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朴”则是惩治内部人们的重轻不同的刑罚。
五刑是在战争中发明的。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主要原因是蛮夷猾夏,外族入侵骚扰,这说明刑律是针对外族的。上古的劓、刵、黥、椓(zhuó,古代割去男性生殖器的酷刑)、大辟的五刑也是苗蛮夷在与华夏族的战争中产生的。所以直到春秋时还有人强调:“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即刑是针对四夷,而德是针对本族的。有鉴于此,近人吕思勉说:“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
(二)军法约束自己军队每个成员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有严格的军纪即军法,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中最早的一种主要形式。战争是一种集体行为,为了取得胜利,需要有严明的纪律,需要制定严格的军事法律来约束每一个成员的行为。夏启颁布军令讨伐有扈氏,《史记·夏本纪》记载:夏后帝启,禹之子,其母涂山氏之女也。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尽予惟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共命;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帑戮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尽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从以上引文中可以看到《甘誓》乃是一篇杀气腾腾的军令。夏启把召集六卿攻打有扈氏,说成是奉天之命,对于战斗中执行命令者有赏,不执行命令的,不仅诛杀其人,还要罚及子女。
商汤时期发布军令《汤征》《汤誓》讨伐葛伯氏、夏氏。《史记·殷本纪》记载:汤伐诸侯,葛伯不祀,汤始伐之。汤曰:“予有言:人视水见形,视民知治不。”伊尹曰:“明哉!言能听,道乃进。君国子民,为善者皆在王官。勉哉!勉哉!”汤曰:“汝不能敬命,予大罚殛之,无有攸赦。”作《汤征》。《尚书·汤誓》曰: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易·师》云师出以律,指军队要遵守号令。律指乐律,即钟鼓发出的高低不同、频率各异的声音,如后世“鸣金收兵,击鼓进军”之类。《周礼·春官·大师》:“大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同律”即关于金鼓号角的节奏频率的规定。这些号令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便施以刑罚。
(三)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带有“刑始于兵”的痕迹
部族征战不仅是中国古代法藉以形成的特殊途径,也是古代司法官和司法机构产生的重要渊源。刑出于兵,兵刑同制,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的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等,原来都是军职。士、士师。上古的士,既是司法长官,又是军事长官。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未加入华夏联盟的苗蛮族和东夷族侵乱华夏,这本是氏族间的战争,应采取军事行动征讨之,而舜却命皋陶作士,运用五刑,讨伐外族,并惩罚内部犯罪。在这里,军事长官与司法长官合二为一,由皋陶担任,既反映了上古时代丙刑合一,又反映刑始于兵的事实。商代和周代的最高司法官为司寇。司为执掌,寇为寇贼。当指外族的劫掠侵犯。战国秦汉时的最高司法长官为廷尉。廷指朝廷或官府,尉是指军事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近代学者章太炎在《文录·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指出,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则以将校分部其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法吏独不废,名曰士师,征之《春秋》,凡言尉者皆军官也,及秦而国家司法之吏亦曰“廷尉”,此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陶希圣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也说,古代的刑罚是由兵政主持者掌管。士、司寇、尉,这都是军官也是法官。魏尉请归死于司寇。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不速死,司寇将至。司寇或称司败,子西说,臣归死于司败。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军官兼法官又兼警察了。(2)
法就是刑法、行政法或者公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同时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滋贺秀三先生说,中国的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由官僚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3)费正清先生也指出,在实践上,中国帝王的法典主要是刑法,是为惩治缺乏教养的人用的。它也是行政性的,并规定了典礼的细节。换言之,法典的一部分是有行政裁决积累而成的。它几乎全是公法,其内容涉及办事手续、婚姻、继承以及有关施政的其他重要事项。(4)
梁治平先生认为,与中国古代国家这种家、国不分的种族专政本质相适应,中国古代法只能是合兵刑于一的强暴手段,是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强加于另一方的专横意志。从渊源上看,兵与刑同出于王(他同时又是统治者族姓的最高代表与象征),实为王所专有;由功能上讲,它们又都是执行统治者意志,使令行禁止的基本手段。这便是古代中国人兵刑合一的客观基础,亦是最早人们关于法的观念所由形成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它们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传统。(5)张中秋先生也得出相同的结论。据笔者的观察,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则是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6)刑归根结底是一种血缘集团的压迫法,并且始终限制在血缘范围内。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说中国的国家与法是血缘组织强化的结果,这是它们日后走上伦理化,并且在自我完善的同时又趋于封闭的历史渊源。(7)